刑事案例

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浏览量:时间:2016-06-26

 【审判规则】  
坚持证据合法性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的原则,逮捕的条件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应当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对于非法证据,应当坚决排除。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查应当审查全案的证据,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关 键 词】
刑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 排除非法证据 不批准逮捕 证据效力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8日22时许,王玉雷在回家途中发现一名男子,该男子躺在地上,且男子旁边有血迹。王玉雷遂向河北省顺平县公安局报案,顺平县公安局立案后经侦查为报案人王玉雷有重大嫌疑,遂对王玉雷采取了刑事拘留。2014年3月15日,顺平县公安局提请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玉雷。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发现案件存在疑点和矛盾。提审王玉雷时,其推翻了之前的有罪供述,并称其之前所作供述系公安机关采取非法手段后作出的。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争议焦点】
行为人回家途中发现被害人并报警,侦查机关经侦查后认为行为人有重大嫌疑,在据以定案的证据未审查和收集在案以及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遂对行为人采取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能否批准逮捕。
【审判结果】
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玉雷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解除王玉雷强制措施,予以释放。
【审判规则评析】
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如行为人的行为不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法律规定,逮捕的条件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应当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即证据必须是依法取得的合法证据,而非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审查逮捕案件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是检察机关审查的重点。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应当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审查逮捕还应审查行为人的无罪证据,无罪证据包括不在犯罪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等方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行为人在回家途中发现被害人倒在地上,且地上有血迹。行为人见此情景随即报警,公安机关随后立案侦查,经审查认为行为人有重大嫌疑,遂对行为人采取的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行为人。检察机关在审查期间发现案件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案件相关事实和部分重要证据未依法查证、行为人的有罪供述属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行为人自己供述的犯罪事实系采取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而行为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矛盾,同时用于证明行为人有罪的证据并未收集在案,而在办案过程中的事实与证据也未经依法查证。除行为人的有罪供述外,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不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综上,检察机关应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王玉雷故意杀人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本罪认定·不构成本罪 (S100306021)
【罪 名】 故意杀人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5月31日公布(检例第27号)
【检 索 码】 P0815++180HEBDSP0214A
【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审查起诉程序
【犯罪嫌疑人】 王玉雷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其他文书》
顺平县公安局:
你局于2014年3月15日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玉雷,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玉雷。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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