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编录——挪用资金罪
浏览量:时间:2015-11-26
刑事审判编录——挪用资金罪
【要旨摘要】
1. 在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过程中,原国有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款用于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以挪用资金罪处罚。
2. 业务员利用失效印章违规收款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特征,其对外行为后果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业务员将所收货款长期不予上交,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3. 彩票投注站代销彩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销售便利,擅自空打巨额福利彩票,最终无法支付巨额彩票投注金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详情】
1.在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过程中,原国有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款用于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以挪用资金罪处罚。
关键词:挪用资金 职务便利 营利活动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4期,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9)临刑初字第34号。
基本案情:白某在陕西制药厂改制过程中及陕西制药公司成立后,利用担任原国有制药厂、改制后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擅自从其管理的本单位基建账户上挪用基建款项1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此后,白某向单位归还所挪用的款项,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归还了所挪用款项的利息。
裁判理由: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白某在国有企业改制未非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及非国有企业成立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白某挪用部分款项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但该阶段原企业已由改制后的企业实际经营并承担盈亏风险,财产性质已由国有财产转为非国有财产,按照人随资走的改制原则,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也相应变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因而白某应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2.业务员利用失效印章违规收款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特征,其对外行为后果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业务员将所收货款长期不予上交,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关键词:挪用资金 工作人员 职务便利收取货款 个人使用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刑事审判案例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刑二终字第215号。
基本案情:谭某系佛煤公司员工,公司改制后,谭某主要负责公司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业务,包括根据公司定价向客户报价,为客户开提货单并回收货款等。后谭某擅自以低于公司规定价格的方式与第三人达成预付货款后供货的买卖协议,并出具该有公司印章的收据,其中部分收据上的印章是已经停止使用的转制前的印章。签订预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累计358吨液化石油气,共收取预付款155万元;佛煤公司已提供164吨,收回货款107万元,谭某从中获利48万元。
裁判理由:谭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失效的印章违规收取货款,并将应交付公司客户的货款梛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彩票投注站代销彩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销售便利,擅自空打巨额福利彩票,最终无法支付巨额彩票投注金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关键词: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 擅自空打彩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盐刑二终字第82号。
基本案情:刘某与滨募办签订代销福利彩票协议,取得彩票销售权。之后,刘某认为当期销售的彩票还未出现中奖号码,遂利用自身销售便利,以不交纳投注金的方式,从投注机上一次性打出总金额为55.692万元的15张彩票,以期中得大奖后归还投注金。但未能如愿。当晚开奖前,盐城市福利彩票中心发现销售异常,次日,刘某订立欠条。之后,刘某因无法支付巨额头租金企图逃匿,被公安抓获。
裁判理由:彩票投注金是中国福彩中心及其下属机构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财产,刘某是受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彩票投注金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刘某利用管理彩票投注金的职务便利,不缴纳投注金而打印出面值55万多元彩票的行为,相当于以消极方式挪用中国福彩管理中心管理的等额财产。刘某挪用数额巨大的社会公益性财产进行引流活动且为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12月25日法发[1995]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法释[2000]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9日高检发研字[2000]1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0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疾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03]8号)第十四条
来源:两高法律资讯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