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暴来袭”:殡葬行业刑事风险全覆盖
浏览量:时间:2025-03-10
引言:2024年10月22日,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在北京召开,本次专项行动汇集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多个部门单位,着重整治、纠正现有的殡葬行业乱象问题。
行业乱象意味着相关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必然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笔者结合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对殡葬行业的乱象问题进行刑事风险评析。

通过上述流程图可以看出,在殡葬行业中围绕逝者的相关部门及行业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殡葬礼仪服务行业、殡仪馆以及墓地经营行业,笔者结合上述内容进行全面、整体的刑事风险梳理。

一、殡葬行业刑事风险梳理
(一)殡葬行业管理人员的刑事风险评析
在中国传统文化环境下,殡葬是告别逝者的文化活动,涉及重大民生问题,因此在殡葬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国家对于殡葬行业的管理呈现集中监管的状态。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对于殡葬设施、殡葬行业建立了详细的审批、许可的管理制度。正因为此,对于殡葬行业的集中管理模式更容易引发殡葬行业管理者的腐败风险。
1. 贪污、贿赂风险
(1)贪污罪的风险
贪污罪在殡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主要体现在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殡葬行业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殡葬公款的情况。
笔者列举两例殡葬行业贪污案,以作说明:
第一,在殡葬改革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迁坟工作时利用职权冒领无主坟头,从而获得无主坟头的迁坟补助款;
第二,在土葬整治执法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土葬罚款;
上述两个生效案例中,行为人均被认定为贪污罪。
(2)受贿罪的风险
《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殡葬行业的相关设施的建设、规划均需要通过审批才可实施。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人员接受他人利益,违规为他人提供殡葬设施建设审批、许可,则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2. 串通投标罪的风险
殡葬建设工程、殡葬设备、殡葬用品的采购以及殡葬行业服务,一般情况下均采用对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发包、采购。
那么在上述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采用“量体裁衣”、“明招暗定”等方式与招标人串通,最终严重扰乱殡葬行业招标市场秩序的,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二)死亡证明出具机构的刑事风险评析
死亡证明系证明逝者离世的重要凭证,也是后续殡葬活动开展的基础性材料。死亡证明具有证明死亡的法定效力,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因为死亡证明的违规开具,导致刑事风险的产生。
1. 虚开死亡证明行为的风险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风险
若无权开具死亡证明的主体伪造死亡证明,行为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风险
若有权开具死亡证明的主体违规开具死亡证明,行为人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2.与虚开死亡证明的关联犯罪风险
捏造人员死亡事实,开具虚假的死亡证明多用于骗取赔偿金或者逃避法律责任;若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为其虚开死亡证明的,可能构成有关犯罪的共犯。
(1)诈骗类犯罪的风险
虚开死亡证明用于骗取赔偿金的场合下,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或保险诈骗罪。
(2)扰乱司法秩序类犯罪的风险
虚开死亡证明用于逃避法律责任,行为人可能会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从而构成包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
(三)丧葬礼仪服务主体的刑事风险评析
殡葬礼仪服务是传统丧葬文化集中体现的区域,本文将殡葬礼仪服务概括为两个主体:一是殡葬服务机构;二是殡葬礼仪从业者。
1. 殡葬服务机构的风险
殡仪馆是亲人与逝者告别的主要地点,其中包含了告别仪式、火化以及殡葬用品的购买等,殡仪馆的刑事风险也产生于以上业务。
(1)强迫交易罪的风险
就以往的新闻来看,天价花圈、天价骨灰盒、殡葬服务捆绑销售、殡葬服务拆分收费等问题较为突出。殡葬服务机构利用亲属在特殊场合下的“孤立”状态,结合迷信思想、道德绑架的方式,以明显高于政府定价的不合理高价出售商品或服务,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2)涉尸体类犯罪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殡仪馆下属部门包括火葬场,火葬场也是逝者遗体的最终去处。火葬过程中,家属往往等待于门外,在无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涉尸体类的刑事风险。
首先,对尸体实施侮辱等行为,可能构成侮辱尸体罪;其次,对于私自摘取尸体器官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进行定罪处罚。
(3)污染环境罪的风险
火葬场使用的火化设备不符合规定,排除的废物、废水以及废气违反环境管理法规,导致环境污染的,有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2. 殡葬礼仪从业者的风险
按照中国传统文化习惯,逝者会在家中停灵。在停灵的过程中,逝者亲属会组织一系列的民俗活动用以祭拜逝者,由此催生了殡葬礼仪行业,相关人员在行业竞争过程中,极易产生违法犯罪活动。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风险
殡葬行业的暴力垄断,可能会产生涉黑、涉恶犯罪组织,当组织、团伙符合组织性、经济性、暴力性以及危害性特征后,存在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的高度可能性。司法实践中,殡葬行业涉黑、涉恶犯罪时有发生。
(2)强迫交易罪的风险
与殡葬服务机构类似的是,殡葬礼仪从业者利用逝者亲属的特殊处境,以迷信、道德捆绑等方式出售明显不符合常理的高价产品或服务,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3)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风险
传统丧葬礼仪中,具有专门礼仪知识的人员在丧葬活动中发挥特殊作用,如常见的“地仙”、道士等等。此类人员在丧葬活动过程中,若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逝者家属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若采取迷信理由威胁、强迫逝者家属交付财物,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墓地建设、经营者的刑事风险评析
1. 墓地建设者的风险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风险
墓地的建设往往是与村、社区进行合作,墓地的建设者建设墓地的使用权也源自于此。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集体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可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串通投标罪的风险
正如上文提到,殡葬设施建设、殡葬用品采购往往采用对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在招标过程中作为墓地建设者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人进行串通,从而侵害招标市场秩序的,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3)集资诈骗罪的风险
随着殡葬行业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如“投资殡葬,尽享回报”等虚假宣传,诱导投资者投资所谓“殡葬项目”,以经营殡葬服务项目名义非法集资,行为人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4)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在殡葬设施建设过程中如果未经审批,则有可能被以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其他严重情节”兜底纳入到非法经营罪的评价范畴。虽然笔者认为未经审批从事殡葬行业建设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值得商榷,在后续文章中将就无罪辩护观点全面阐述。
(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风险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
若公墓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了农耕地进行公墓建设,可能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6)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风险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若公墓建设于上述保护区,并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则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若违反自然保护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建设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则有可能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2. 墓地经营者的风险
(1)强迫交易罪的风险
在中国传统文化认知中,墓地作为逝者的最终归宿,墓地的经营者往往基于亲属“入土为安”的愿望,销售不符合常理价格的“天价墓”。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2)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在销售墓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墓地销售者的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3)逃税罪的风险
在墓地销售的过程中,墓地经营者采用开具虚假发票、隐瞒墓地出售价格的方式逃避税收监管,则有可能构成逃税罪。
四、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需要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
需要强调的是,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核心在于依法治理,对殡葬行业的整治过程必须坚持罪刑法定,才能有效防止政策指导下引发的“泛罪名化”现象;只有对相关行为进行违法与犯罪的准确评价,才能防止专项行动矫枉过正,确保整治行动公正、准确落实。
撰稿| 高正纲、王梦强、鲁鑫宇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黄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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