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

浏览量:时间:2024-07-30

       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

     (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办理。各级政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党委、人大、政府等信访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工作,引导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依法按程序向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党委、人大、政府的信访部门按规定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同级政法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依法处理。
 

     (二)畅通和拓宽涉法涉诉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的申诉控告权利,耐心听取和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信访事项,要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层级反映问题,或者将信访材料转交相关部门处理。要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积极推进网络信访、视频接访,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视频等诉求表达渠道,建立集控告、申诉、咨询、查询一体化的综合受理平台,提高工作实效,把信访群众吸附在基层、在本地、在政法机关,努力减少进京访、越级访、非正常访。
 

     (三)准确区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诉与访。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关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诉类事项办理;对政法机关依法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信访条例》处理的信访事项,作为访类事项办理。中央政法各单位要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诉与访的甄别标准和区分界限,细化受理范围和条件。
 

     (四)认真做好诉与访的审查分流工作。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认真审查信访材料,准确把握信访问题的性质和类别,一般应在15日内解决是否受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进行解释说明。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全面审查原案件实体和程序是否存在问题,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及时导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并讲清法律依据和理由。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审查、立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二、将诉类事项导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五)导入审判机关诉讼程序。对政法机关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不服;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服;对公安机关就火灾、交通事故等已作出责任认定,或者是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不成,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调解书不服等,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起诉、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执行、申请复议,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导入审判机关诉程序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六)导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申诉或控告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国家赔偿决定,以及在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久拖不决或未查处、未答复,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导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办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七)导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程序。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就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反映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机关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重新鉴定;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民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导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办理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八)依法公正办理诉类事项。政法各单位对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诉类事项,要及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首办责任,不得拖力缓办,不得在法律程序中“空转”,确保公正处理,按期办结。经审理、复议、复核,原案件办理没有问题的,依法维持原结论。存在执法差错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办理。要把释法析理、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群众工作贯穿办案始终,促使当事人息诉息访。案件办理程序、进展情况和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信访人。

       三、对访类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九)执行信访条例。对属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导入司法程序解决,或者无法导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依照《信访条例》和相关规定办理。
 

     (十)加强解释疏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依法不能导入司法程序的信访事项,做好解疑释惑和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由原案件承办单位,针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就案件事实认定、处理依据等进行法律释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
 

     (十一)依法终结退出。对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政法机关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不再作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统计、交办、通报,但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释法明理工作。

 

       四、做好政法机关内外的衔接配合工作

     (十二)加强政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等信访部门对口联系,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分流、对接、移交工作。政法机关对与其他党政部门存在受理争议的信访事项、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交织的疑难复杂事项、涉众型或涉及相关政策落实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可报请同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其同做好化解工作。
 

     (十三)加强政法各单位间的分工协作。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牵头协调政法机关,建立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信访事项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同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两个以上政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信访接待单位应当依照职权分别审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有管辖权的政法单位;对同一信访人提出多个诉求。分别属于不同政法单位管辖的,有管辖权的单位应当分别审查办理;对跨地区有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由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办理;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管辖权存在争议且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政法单位协调,或者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协商解决。中央政法委协调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明确交叉管辖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处理原则、移送标准和条件,制定分工负责、协作配合意见。
 

     (十四)加强政法各单位内部信访处理工作的衔接。政法各单位要按照责任明晰、配合有力、流转顺畅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流程,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加快案件流转,防止形成积压。信访部门负责统一接收、及时移送,立案部门细致审查、及时导入法律程序,案件承办部门查清问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管理部门全程监控、提示预警,环环相扣,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能够顺利导入法律程序办理。
 

     (十五)加强职能监督和督导检查。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法律监督、警务监督、狱务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有访不理、有案不立、有错不纠等问题。对重大疑难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要采取案件评查、公开听证、提级办理、异地办理等方式,查清问题,依法公正处理。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的案件,原办案机关应认真落实受理、办理、反馈机制,确保执法错误和瑕疵在程序内得到依法解决。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受理、立案存在错误的,应当指导或责令下级机关依法纠正。对群众反映突出的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要会同政法各单位,采取执法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要严格责任查究,对敷衍搪塞信访群众,不依法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造成案件积压,形成新的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的,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以及对存在执法错误和瑕疵拒不依法纠正、补正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和领导责任。
 

       中央政法各单位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实施办法。
 

       中央政法委 2014年7月 中政委[2014]4号

来源|  冲突与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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