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指引
浏览量:时间:2024-05-31
一、申诉材料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需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
2.不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副本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以新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附证据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到场的申诉人,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律师代理申诉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申诉人可以口头申诉,但应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捺指印;
2.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作过处理的,应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的副本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以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附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到场的申诉人,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律师代理申诉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二、申诉方式
(一)现场申诉
1.现场地址:最高人民检察院西区、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电话:010-65124966;
2.工作时间:上午8时-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4时30分,周三和节假日除外;
3.人数限制:每天接待人数没有明确限制,但鉴于检察官查看材料时间较长,建议早点到场排队;
4.排队入口:当事人和律师分为两个入口,律师代理申诉不需要安检,较为便捷;
5.一楼等待:进去办公楼后,当事人和律师均在一楼大厅依据工作人员指示按照入场顺序落座,座位类似医院排队叫号的长椅;
6.窗口初审:一楼大厅有多个窗口,窗口检察官初步审查申诉材料,如查验律师证、身份证、申诉书等,发一张来访人员登记表,上面写明到二楼几号接访室,乘坐电梯到二楼接访室;
7.二楼填表:到达二楼后,在法警处完整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特别备注是第几次来访,后到具体接访室;
8.现场审查:由接访室检察官现场审查申诉材料是否齐全,申诉是否符合最高检受理条件,并进行询问,相关信息会在最高检系统登记;
9.是否受理:检察官在初步审查申诉材料后,口头告知是否受理。
(二)邮寄申诉
1.准备材料:除上述准备材料外,律师代理申诉需提供律师证首页、年检页、身份证复印件;
2.邮寄地址:最高人民检察院东区第十检察厅、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电话:010-65209114;
3.快递选择:建议选择EMS邮寄,并保存快递单号。
撰稿| 高正纲 鲁鑫宇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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