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论坛回顾 | 庭审实质化忽略的四个问题

浏览量:时间:2023-10-25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安徽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王亚林

安徽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我们这个专题是庭审实质化和有效辩护。有效辩护肯定不能是有效果的辩护,否则中国的刑辩律师没饭吃了。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United Satets v.Cronic案判决表述,有效辩护就是“被告人要求控方的案件能经受得住对手(即辩护律师)有意义的检验”的权利。我觉得这个对于有效辩护的解释还是比较合理的。

  庭审实质化这个名词现在已经有些生疏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2014年10月20日到23日召开,也就是九年前的今天。会上提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九年过去了,我们经历了三年扫黑除恶、三年的疫情,“庭审实质化”的概念,我们也有点淡忘了。这一次再提庭审实质化,证人应当出庭,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等问题我们不敢奢望,我想到了另外四个问题,与谈环节就点到为止吧。

    第一,庭审实质化与迅速审判;

    第二,庭审实质化与另案处理;

    第三,庭审实质化与在线诉讼;

    第四,庭审实质化与阅核制度。

 

  第一,庭审实质化与迅速审判

  我们都知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或在审判前释放”。

  第14条第3款规定,“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上述两项规定可以并称为刑事被告人享有的“迅速审判权”,被告人受审时间不能无故拖延。

  中国的刑事案件,因为一个罪名,能被羁押多长时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我自己亲手算的,中国的刑事案件,一个罪名,经过两次二审,一次二审发回重审,一个中国的被告人可以被关押的时间是三年。所以我们常常劝我们的当事人好事多磨,根据我们的经验,只要是从快、从速,从来就是从严。我们的案件,最后是有效果的辩护,基本上都不是迅速的审判。

   所以在庭审实质化过程中,还是要兼顾效率。

   第二,庭审实质化与另案处理

  我们不奢望所有证人都能到庭,虽然被告人的对质权和申请强制证人出庭是国际通行的刑诉原则。但另案处理亟需规范而不是一再地赋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人数众多、案情复杂都可以成为分案的理由。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得非常好,可以作为分案审理不利因素的补充:“ 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我不知道现场和在线的众多律师,你们是否申请有关联的案件或者被另案处理的同案被告人到庭并且被采纳过的经历,我申请过不下于五次,一次都没有被采纳。    

  现在手上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诈骗政府2.5亿出口补贴,和商务部门对接的第一嫌疑人,也就是上线的顶端应该是第一嫌疑人反而被另案处理,原因何在,搞不清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高检会〔2014〕1号)规定了应该和不宜另案处理情形,但又规定了“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这种兜底条款使得应该和不宜都可以变通。

   第三,庭审实质化与在线诉讼

  疫情三年,我参加过两次在线诉讼,一个是两年半以来的第三次开庭,一年前开第一次庭,一年后开第二次庭,又半年后,各方达成一致,被告人两罪认罪认罚判处缓刑,于是我在作为“密接”被居家隔离期间开了第三次庭。还有一次是省高院疫情期间的二审开庭。其他的案件如果通知在线诉讼,我坚决反对。

  我曾经写过一个要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的申请书,理由是直接言词审理原则是大陆法系共同的证据法原则,中国特色也概莫能外。

  直接原则的实质直接性,又被称为“禁止朗读原则”;言词原则,又称“言词辩论主义”。对质权包括三项权能:一是,被告人自始至终出席法庭;二是,与证人面对面,眼球对眼球质证的权利;莎士比亚在其著作中当谈到对质权时, 曾借理查二世之口说道:“那么就请传唤他们到我们面前, 让我们面对面 、眉毛对眉毛地对质一番, 让我们的被告人倾听其对手,并且自由地与他们对话 。”三是,对证人交叉盘问的权利。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法释〔2021〕12号)明确规定,在线诉讼要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为什么我说我们要关注庭审实质化和在线诉讼?关于二审的开庭,两高两部出了《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我注意到这个通知中,最高司法机关把在线诉讼等同于开庭。《通知》要求评估法院和看守所可支持线上开庭的技术设备情况……对于采用线上(含连线看守所)开庭,或者被告人人数较多、多地羁押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公安监管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确保二审开庭顺利进行。

  线上开庭与被告人要求面对面、眼对眼的权利,要求当面对质的权利还是有巨大差距的。

    第四,庭审实质化与阅核制度

    2023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会议,有省级院长介绍了阅核制的经验,引起张军院长的重视。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主推该制度。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院长、分管副院长要对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四类案件”全部“阅核”;庭长要对本庭室的案件全部阅核。

  有同行担心阅核制可能和庭审实质化相背离。其实,阅核制主要指四类案件,这四类案件,我们从来不是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往往都是法官专业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甚至向政法委汇报,各部门会商等等,所以,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审判为中心或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我不反对阅核制。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请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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