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从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谈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浏览量:时间:2022-06-15

 作者: 高正纲、聂坤

    2022年6月10日凌晨2时40分,网络出现一段河北省唐山市机场路某烧烤店发生多名男子酒后因搭讪围殴多名女子的视频,在全网引发热议,一度成为热搜。作为刑事律师,强烈谴责严重暴力的行为,呼吁依法侦查,也相信本案能够依法处理。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但鉴于伤者的伤情等级暂未确定,案件罪名存在变数。笔者认为本案发展存在两种可能: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为进一步区分两者,分析如下:

    一、本案侵害客体仅为他人的人身权利,还包括社会秩序

    故意伤害罪规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害客体仅限于他人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两者侵害客体不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犯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社会秩序”和“人身健康”,其中“社会秩序”为主要侵害客体。

    根据《辞海》解释,“社会秩序”指公共生活的秩序,是一种公共生活规则下确立的稳定有序状态。“稳定有序状态”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健康有序的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等;二是人们共同社会交往、生活的一般准则。

    判断是否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主要看伤害行为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指人员相对密集、活动较多的地方或者人员较少,但人们可以自由往来的非私人场所。具体到本案,行为发生地为凌晨正在营业的烧烤店,属于就餐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是人们可以自由往来的非私人场所,案发视频也可以看到有人员在店内进出,除了案件双方受到影响,本案的伤害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

    判断是否对“共同的社会交往、生活一般准则”造成损害,一般从案发原因和犯罪动机等方面考虑。本案中,案发原因是一名男子酒后搭讪领桌女子,并伸手摸该女子背部,属于无事生非,进而引发争吵和肢体冲突,直至多名男子围殴一名女子,超出了一般人的理解,破坏了“人们心中社会交往的一般准则”。

    综上,本案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还有社会公共秩序。

    二、本案侵害行为具有临时性、偶然性、随意性

    无论“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其行为方式均是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打击,使人产生痛楚或者身体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二者在犯罪对象的选择上有所分别。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与被害人有矛盾在先,为了泄愤或者报复,因此,故意伤害的犯罪对象一般是事先确定好的。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其行为往往是临时起意或者一时兴起,因此其犯罪对象也是不特定的,具有偶然性。

    本案中,因搭讪被拒导致纠纷发生,侵害行为是临时起意,侵害对象不仅限于搭讪的对象,还有阻拦拉架的女子,侵害行为具有临时性、偶然性和随意性。

    三、多名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扰乱社会秩序直接故意

    寻衅滋事罪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其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形成破坏,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对于殴打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后果可以是追求,也可以是放任,但对于炫耀自己、吓唬别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后果则是积极追求的主观态度,是直接故意。

    本案中,多名男子在烧烤店这一公共场合,看到同伴醉酒滋事,不仅没有劝阻,反而对被搭讪的女子群起攻击,持续围殴,全然不顾现场群众,反映出其具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

    四、本案符合“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一般表现为逞强斗狠、耍威风、追求精神刺激等,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随意”一般指的是殴打理由、对象、方式等明显异常。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被认为是随意的。

    “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其客观方面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分的关键是对“随意殴打”行为的认定。对于“随意”的认定要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结合其客观行为表现如侵害原因、侵害对象等方面加以综合考量。

    本案案发前,涉案双方在烧烤店不同餐桌就餐,无任何交集,涉案一名男子酒后搭讪滋事,女子不从反抗,后多名男子持续殴打该女子,甚至将该女子从店内拖拽至店外,使用酒瓶、板凳等击打女子头面部,同行女子阻拦,也被殴打,涉案多名男子行为严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属于无事生非,是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

    五、本案罪名可能变更为故意伤害罪

     本案,全力救治受伤女子是当务之急。最新报道显示,受伤较重的女子刚刚脱离生命危险。从涉案视频来看,即便伤情鉴定结论还没有做出,但两人以上轻微伤肯定是有的。寻衅滋事罪,达到两人以上轻微伤(或一人以上轻伤)即可立案;故意伤害罪,要求有一人以上轻伤才能立案。因本案暂未确定伤者伤情等级,现阶段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更为适宜。

    实践中,人身伤害犯罪,需要对伤者进行伤情鉴定,但伤情鉴定往往在伤者身体恢复稳定后才能进行。但随着伤情鉴定结果的出现,如受伤女子伤情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寻衅滋事罪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罪竞合从一重罪,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罪名可能变更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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