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诉标准(二)》十三大新看点解析
浏览量:时间:2022-04-30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据了解,公安部早于2018年开始着手《标准二》的修订工作。笔者认为,近几年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刑事司法政策不断变化,为了使《标准二》更具有前沿性、时代性,避免出现发布即默示废止部分条款的尴尬,修订工作才会出现跨度时间如此之长。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照新旧文,认为有十三个新看点值得说一说,不对的地方还请指正。
一、加大证券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近几年,康美药业、康得新、北八道等财务造假、操纵证券市场重大案件频发。防范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打击证券类犯罪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总基调。最高检统计,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起诉证券类犯罪嫌疑人229人,是2018年的1.8倍,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开展打击证券违法专项执法行动,集中督办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19起重大案件。《标准二》完善了欺诈发行证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等的立案追诉情形,特别是结合财务造假类案件特点,增加了虚增、虚减资产、利润的规定,织密追责法网;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等的立案追诉标准中,增加造成投资者损失、诱导投资者交易等违法情节。
二、大部分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数额上提
旧《标准二》是2010年发布的。201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 40.15万亿元人民币,2021年114.37万亿元人民币。十一年的时间,经济水平快速提高,使得主要以数额为衡量标准的旧《标准二》与当前打击犯罪、刑事追诉的司法现状不适应。为此,《标准二》对大部分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数额上提。例如,对贷款诈骗案、保险诈骗案、有价证券诈骗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均提升至五万元以上(不考虑单位犯罪);违法发放贷款案由原来的发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修改为发放数额二百万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高利转贷案由原来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修改为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等等。
三、拒绝向监委提供会计资料可能面临刑罚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很少适用的一个罪名。随着监察法的实施,监察机关承担调查刑事犯罪的职能,故将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06号]林垦、金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中,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属于行政犯,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该指导案例的评述对此罪的犯罪构成在责任层面行为人主观目的作出限缩。
四、平等保护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现新举措
近几年,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呼声越来越高。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要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最高法发文要求在司法审判中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切实维护好、实现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此次,《标准二》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职务侵占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由六万以上调整为三万元以上,挪用资金案由原来的十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上标准调整为五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标准。以此体现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不再搞区别对待。
五、顺应职能调整,缩减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罪名
2018年3月,《监察法》出台实施,各地监察委成立。为了强化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将公安机关管辖的42个罪名变更为监察委管辖。2019年5月以后,全国公安机关陆续成立食药环侦查部门,公安内部管辖需要重新划分。2020年9月,《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发布,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案件已由89种变为77种案件。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挪用特定款物案变更为监察委管辖;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侵犯商业秘密案变更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逃避商检案变更为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此外,增加了对虚假诉讼案管辖。为此,《标准二》顺应作出调整。出现意外的是,逃避商检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仍然在列,所以这次最高检、公安部发文开头即说明是78个罪名。
六、加强行刑衔接,加大对有“行政处罚”前科人员的打击力度
2021年10月,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和5起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应邀出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避免出现执法漏洞,加大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违法嫌疑人的打击力度,是大势所趋。例如,在假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中,均采用了“降低常规标准一半+有行政处罚前科”的立法技术,确立第二类立案追诉标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中加入了“二年内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改变非法集资案二元立案追诉标准
一直以来,非法集资类案件采用单位与个人二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广受诟病。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单位、个人犯罪的认定以及共同犯罪认定问题作出专门解释。对于单位与个人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两类主体的定罪量刑存在五倍差异的情形下,法官在量刑时如何遵循,成为难题。这次《标准二》也是根据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顺应调整,不再区分单位、个人两种主体。
八、骗取贷款案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作为唯一立案追诉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条文中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标准二》将该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修改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删除了“(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这次将兜底条款删除,属于罕见情形。如此,彻底解决了学界、实务界多年来的争论。
九、自洗钱立案追诉标准正式确立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组织。2003年起我国申请加入FATF,并于2007年成功加入FATF。2018年6月,FATF对我国的开始第四轮互评估。为了应对此次互评估,我国反洗钱监管也是有目共睹地加强了处罚力度、检查力度和立法力度。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自洗钱行为入罪,旨在与国际社会接轨,打击洗钱犯罪,使得FATF评估通过。《标准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调整,删除了“明知”,修改为“为掩饰、隐瞒”,将“协助”等限定为他人洗钱修改成为他人、为自己洗钱。
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立案追诉标准出现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适用争议一直很大。旧《标准二》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018年8月,最高院印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作为入罪标准。而这次《标准二》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笔者认为,虚开税款数额是指行为人虚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这一点在学界、实务界已形成共识。但是对行为人既虚开进项税额、又虚开销项税额的,是以其中最高税额计算还是以两者合并计算,仍有争议。基于陈兴良教授有关虚开行为本质上是诈骗的准备行为的观点,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应当是指行为人从国家(税务机关)骗取的税款数额,以受票单位已经向税务机关实际抵扣的数额计算。但是,虚开行为还可能造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及附加的少缴或不缴,是否认为也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实务中仍有争议。且不论上述争议,司法实践中掌握的立案追诉标准有虚开税款数额和抵扣数额两种,但是参照标准原来都是五万元以上。《标准二》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立案追诉标准与最高院《通知》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定罪标准出现冲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依照《标准二》执行。2020年最高法对《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立项,但至今仍无下文。
十一、利用网络媒体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再是明确的列举情形
据百度百科记载,2017年12月19日,谭秦东发布题为《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网帖,从心肌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方面,想说明鸿茅药酒对老年人会造成伤害。涉事企业以他恶意抹黑造成自身140万元经济损失为由报警后,2018年1月10日,内蒙古凉城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将谭秦东跨省抓捕。最后,以双方道歉、和解告终。笔者发现《标准二》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删除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这一情形。笔者认为,这条情形的删除并不影响对利用网络媒体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的认定,只要符合犯罪构成,侵害法益,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仍然可以立案追诉。
十二、制药企业假借预防、控制传染病防治名义虚假宣传可以入罪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很多不良制售药企业打着预防新冠肺炎、名医专家认证推荐的名义,对药品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广大人民群众,乃至防疫机构上当受骗。《标准二》增加了假借预防、控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按虚假广告罪立案追诉的情形。
十三、经营食盐构成非法经营罪成为历史
据史料记载,在南北朝北齐开始实行“盐铁专营”。盐业专营,在我国历经一千五百多年,一直延续至2017年1月。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国家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2020年3月,最高检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营食盐构成非法经营罪将成为历史。但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分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标准二》删除非法经营食盐的立案追诉标准。
撰稿:聂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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