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21年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大数据研究报告
浏览量:时间:2022-02-16
【出品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联合出品
【报告撰写人】:孙宝华律师
【作者简介】:孙宝华律师,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税务犯罪辩护部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王亚林刑辩团队核心成员。本科毕业于中国刑警学院侦查学专业,具有二十多年公安刑侦、法制和监察委工作经验,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犯罪、税务犯罪、重大暴力犯罪案件辩护。
【办公地点】:中国 • 合肥
【关键词】:安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大数据
前 言
本研究报告的案件基准数据来源于阿尔法网案例数据库,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亚林刑辩团队孙宝华律师以“安徽省,2021年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审、二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以通过该数据库检索的45份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业特点、行为模式、强制措施、涉案税额以及定罪量刑情况等方面展开大数据研究与分析,总结安徽地区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特点与规律,以期为刑辩律师开展精细、有效辩护提供裁判观点等数据支撑。
本研究报告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联合出品,金亚太王亚林刑辩团队成员、刑辩分所税务犯罪辩护部主任孙宝华律师负责撰写,转载请取得作者许可并注明出处。
目录:
一、2021年安徽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裁判文书大数据检索情况
二、检索案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行为模式分析
三、检索案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发生的行业特点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人的身份特点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判决结果比对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涉案税额与判决结果的关联情况
七、司法实践中虚开犯罪判例容易出现的问题
八、结语
正文:
一、2021年安徽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裁判文书大数据检索情况
通过关键词“安徽省,2021年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审、二审”在阿尔法网案例数据库进行检索,检索显示63个案例,去除二审发回和指令管辖等的法律文书,得到45份有效判决和裁定文书,其中一审判决文书36份,二审文书9份,二审文书中裁定维持原判的8份,判决改判的1份。45份案例分布于全省各个地市,具体情况如下:
地区 |
合肥 |
蚌埠 |
安庆 |
六安 |
淮北 |
宿州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淮南 |
芜湖 |
宣城 |
池州 |
发案数 |
7 |
3 |
4 |
3 |
3 |
8 |
3 |
3 |
3 |
1 |
4 |
2 |
1 |
二、检索案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行为模式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般包括四种模式,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在检索的45份判决书中,自己为自己虚开的1起,变票虚开的1起,为他人虚开提供帮助的1起,介绍虚开的12起,为他人虚开的23起,接受虚开的22起。
三、检索案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发生的行业特点
在检索案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大致发生在下列行业类型中,其中发案最多的是纺织行业,全部45份案例中占12起,占比达26%,其次是材料加工业,发案10起,占比21.7%,占据发案数第三位的是物流业和贸易业,各7起分别占全部案例的15.2%。
行业 |
物流 |
纺织 |
材料加工 |
药品药材 |
贸易 |
煤炭 |
石油化工 |
建筑行业 |
其他 |
起数 |
7 |
12 |
10 |
2 |
7 |
3 |
1 |
2 |
1 |
占比 |
15.2% |
26% |
21.7% |
4% |
15.2% |
6.7% |
2% |
4% |
2% |
按照检索案例显示的情况来看,纺织行业中为他人虚开的情形较为普遍;而医药和煤炭行业,因为销项较多缺少进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较多;建筑行业也是因为缺少进项而普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变票虚开的情形则大多发生在石油化工行业。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人的身份特点
由于虚开行为必须以企业名义进行,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在司法实践中被打处的占了大多数。2021年安徽省判决的45份案例中,打击处理的企业实控人或法定代表人有47人,占全部打处数的74.6%,介绍虚开的12人,占全部打处数的19%;直接负责人3人,占比4.8%,而对涉案的财务人员仅仅判决1人缓刑。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判决结果比对
检索案例中被打处人员共45起63人,其中判决时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就有40人,监视居住的2人,被逮捕的21人。
而与之相对应的,全部63人中,被判缓刑的42人,占比66.7%;被判实刑的21人,其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人(不含三年),三年至十年之间的10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人。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涉案税额与判决结果的关联情况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检索的45份案例中,涉案税额250万元以上的8起,涉案税额最高的为3597万,最低的为255万;唯独一起涉案金额591万的被减轻处罚判决八年有期徒刑,其他七起都被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涉案税额50万元以上的案例中,有13起17人被判缓刑,涉案税额最高的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40万。一般来说,介绍虚开的行为量刑较其他几种情形较轻,但12起介绍的案例中,仍有4起被判实刑,其中最为突出的案例是阜阳市中院(2021)皖12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郜某介绍谢某为他人虚开,获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谢某为他人虚开,则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从检索的案例判决情况来看,安徽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判决结果还是比较轻的,一般来说,只要涉案税额不是数额巨大,只要行为人存在自首、坦白、主动补缴税款、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量刑情节,就有很大的可能性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七、司法实践中虚开犯罪判决容易出现的问题
但是,在检索的案例中,我们还发现,部分案例的定性还存在问题,部分案例的涉案税额计算不准确,如实代开行为被判有罪的情形仍部分存在。
如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6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注册成立公司,通过实施变更货物品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也没有加工、代加工环节的情况下,让上游企业虚开品名为沥青、重质油、MTBE、碳五、二甲苯等(非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直接变更货物品名,向下游企业虚开品名为燃料油、石脑油等(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消费税损失375888374.37元。该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三十万元。
刑法通说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本案中张某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从国家骗取税款,而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段。下游公司从张某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因此,张某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亳州市中院(2021)皖16刑终40号“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事裁定书显示,一审认定张某虚开涉案税额为255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计算张某的犯罪数额时,应当以虚开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未认证的发票税额也应计算为犯罪数额,但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上诉人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44218.88元,是上诉人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支出的费用,不应在涉案税额中扣除。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刑事审判参考》第1209号指导案例“王小禹、鞠井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文指出:虚开的“税款数额”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分为三部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金额,税额,价税合计额。从本质上来说,增值税是对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的最终销售按照不含税价征收的比例税款,认定虚开税额,应当以该部分虚开实际或者可能让国家税款流失的数额为限。因此,对于行为人虚开但并未抵扣的税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不能计算在涉案税额之内;而对于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涉案税额中予以扣除。
八、结语
随着国家涉税问题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特别是金税四期的落地,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在大数据的监控下无可遁形,因而近年来虚开犯罪案件急剧增多。但由于税务犯罪案件专业性较强,很多的法律实务界人士对税务犯罪了解得都不是十分透彻,导致税务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困难重重。而对于税务犯罪的行为人及家属来说,一方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才是人间正道,另一方面,在自己或家人朋友涉嫌税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时,应尽快委托专业的税务犯罪律师介入,从税务犯罪的定性之辩、证据之辩、数额之辩以及量刑之辩等方面进行辩护,从而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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