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非法买卖承兑汇票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浏览量:时间:2021-12-22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种情形,现实中存在大量违反《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持票人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即倒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行为,是否可以归为《解释》第四项中的“其他”行为呢?比如,A公司在几年时间里,从B公司买入大量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再倒卖出去赚取差价,金额达到数亿元,显然破坏了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有社会危害性,而《解释》第三项对于“支票套现”属“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倒卖汇票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套现行为,危害程度也相当,那么对该行为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否可以呢?

关于买卖承兑汇票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争议一直存在。对于买卖承兑汇票行为的定性,有定罪的案例,也有不定罪的案例。定非法经营罪的案件着力于保护银行利益,维护金融秩序。不定罪的案例,基本是从实质危害和政策的角度考虑。即办案机关对买卖承兑汇票的实质危害存在不同认识,且难以形成共识。特别是随着银行业市场的放开和推进,对银行的保护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买卖承兑汇票虽然会次生其他犯罪,但最主要的危害还在于扰乱金融秩序,对金融行业形成不正当的竞争。此外,还有部分观点提出非法买卖承兑汇票未违反国家规定。

单纯从相关规定分析,买卖承兑汇票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关于支付结算进行认定的重要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两高”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出台,2019年实施);二是国务院1998年下发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该文件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三是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出台的《支付结算办法》。该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不属于国家规定,但该文件可以视为对国务院制发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办理结算、票据贴现”的具体解释,因此从文义上分析,买卖承兑汇票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总之,对买卖承兑汇票是否纳入《刑法》规制范围,除了文义分析,还需要进一步从实质危害和政策等多角度考虑。如崔玉记案件,最终未认定非法经营罪。需要注意的是,当前有关部门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非常重视,对于实质危害严重,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的案件,不排除纳入刑事规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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