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饭店宿舍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住宅”

浏览量:时间:2021-01-31

         刑法中使用了“住宅”的是第245条的两个罪名,即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使用了“户”一字的是第263条和264条包含的入户抢劫/盗窃的抢劫罪和盗窃罪。我国刑法中对“住宅”一词并未做过明确的解释,但是对“户”的概念一直非常明确。那么,能否参照法律法规对“户”的定义来认定“住宅”的外延和内涵呢?不尽其然。

         一、从立法逻辑的角度,刑法上的“住宅”不包含员工宿舍

       (一)“住宅”的刑法外延界定

        最高院2000年和2005年的两个司法解释,定义了“户”的范围,以及“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并将“入户”要素直接增添至盗窃罪、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从法定刑的设定来看,非法侵入住宅罪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入户盗窃/抢劫的场合,法定刑分别升格,入户抢劫甚至可以处以极刑。而从理论上,将上述行为拆解为“非法侵入住宅+盗窃/抢劫”,无论是采取牵连犯的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按照数罪并罚原则,都无法充分解释在“入户”后,盗窃与抢劫法定刑加重的幅度。

       那么,立法为何作出如此规定呢?这是因为“入户”要素的“过度”性,即“入户”已经超出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罚最高量刑幅度,进而使得盗窃罪/抢劫罪法定刑的加重。立法基于对更为广泛法益的保护,对“入户”犯罪拟制了更为严格的刑事责任承担,因此“户”的外延超出了“住宅”的外延。

       概言之,非法侵入住宅罪中“住宅”的外延应被包含于“户”的外延之内,不超出法律对“户”外延的界定。

    (二)“住宅”的刑法内涵界定

      《刑事审判参考》第613号中阐述了对于建筑工地和工人宿舍不应认定为“户”。“户”应当是家庭生活的住所,刑法保护的是家庭住宅的不可侵犯性,入户具有加重的社会危害。户中的家庭生活一般是指具有血缘或拟制关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相对固定地居住在一起,由于刑法保护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所以,对家庭生活安宁的侵害应承担更大的刑事责任。工人宿舍不不被家庭生活的是指,建筑工地也不能认定为住所,所以对侵入工人宿舍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

      既然“住宅”的外延被包含于“户”的外延之内,那么实践中对于不被认定为“户”的工人宿舍,当然不能被认定为“住宅”。也就是说,对于不具有家庭生活属性的员工宿舍,即便存在非法侵入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犯罪。

      二、从文义解释角度,刑法上的“住宅”排除了员工宿舍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住宅”的解释为:“住宅即住房,供人居住的房屋”。住宅除具有相对独立的空间和适合居住的相应功能设施特征之外。权利人对住宅还需具备排他性的支配权,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而员工宿舍具有被管理性、半开放性,不具备“住宅”的基本特征。

       综上,笔者认为不宜将“饭店宿舍”定义为刑法意义上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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