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认罪认罚从宽”再探讨向前迈了一步,问题“始料不及”

浏览量:时间:2021-01-23

(来源于:欧叶  无罪辩护网 首发于2021年1月14日《南方周末》)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出了新成绩。2020年,这一制度的检察机关适用率达到86.8%,量刑建议采纳率已增长到94.9%。

2021年1月11日闭幕的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披露了上述数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开始在京津沪等18个城市试点,2018年被写进刑事诉讼法,在支持者看来,“认罪认罚”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繁简分流,且在对抗型控辩关系之外又增加了协商型。

效率提升了,公正如何更有保障?一些学者与律师难掩担心。不久前,在北京举行的第九届“刑辩十人”论坛上,数名律师轮番对实践痛点“吐槽”,有的“认罪认罚”被单方面撤回,有的不被允许做无罪辩护。在论坛现场的最高检、最高法人士坦言“如坐针毡”“像过山车一样”。

“尽管顶层设计时对制度所涉及的问题有过仔细考量,反复权衡,但是目前制度适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我看来是始料不及的。”参与制度设计的一名最高法法官表示。

2020年10月15日,就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他也指出,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包括制度适用不平衡、该抗不抗、不该抗而抗、不同检察官对量刑标准把握和理解不同等。

张军表示,今后要狠抓准确规范适用,不断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质量与效果,“坚持依法该用尽用”。

“被催促”

重庆是18个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城市之一。该市九龙坡区是城乡接合部,历来刑案高发。

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永说,2020年,她一共办理案件八十多件,认罪认罚适用率超过80%,“若不是疫情影响,正常年份,经我办理的案件在150件左右。”

张永对2020年经手的案件进行了分类。她发现,危险驾驶、贩毒类的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比较高;涉嫌经济犯罪类的案件,只要对罪名有异议的,当事人一般很少认罚;而职务犯罪类案件,适用率也不高。

通俗来说,如果某起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签署具结书,而在场见证并在具结书上签字的,应当是其辩护人,没有辩护人的,也可以是值班律师。

但现实情况是,在有的地区,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程度并不深。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这背后,除了值班律师人数少、没精力详细阅卷等原因之外,与部分检察院“案多人少”也有关系。

蒲世玉(化名)是四川一家检察院的员额检察官。他所在的检察院,一周通知值班律师到场做认罪认罚手续的,只有两个半天时间。而每次可能有十多个案件要集中处理,其实没有时间去充分协商。

用他的话来说,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而言,基本都是在一种“被动”和“被催促”的情况下完成的。

南方周末记者从多个检察院了解到,在部分地区,由于检察院案多人少,“在场见证”这一硬性规定也有了“变通”:检察官首先和犯罪嫌疑人协商,罪名是什么,刑期是多少,犯罪嫌疑人同意后,再让值班律师签字。

而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协商”是指导意见的最大亮点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评价说,这是有关规定中第一次提出了“协商”的字眼,比刑诉法往前迈了一步。如果没有协商,认罪认罚可能会演变为单方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让渡自己权利、承认自己有罪,甚至成为变相的自我归罪,“这是绝不可以的”。

九龙坡区检察院注意到了这一点。该院检察官郑虹介绍,他们正尝试允许讯问时值班律师在场,2020年开始,按照重庆市检的部署,该院还专门制定了一张格式笔录,名为“检察官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听取意见笔录”。内容包括本案收集了什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嫌什么犯罪事实,有何意见等等。

更宏观的层面,2020年底,最高检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了28条贯彻落实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解决值班律师资源短缺和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

自愿性之辩

资源短缺引起最高检重视后,认罪认罚的当事人是不是完全自愿?有时,答案是模糊的。

南方周末记者曾旁听一起涉黑犯罪案件的庭审,一年过六旬的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承认自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然而,当同案辩护人向他发问时,他称自己只是在一家公司大楼打更,每月拿2000元,直言“我什么时候参加(组织),我也不知道”。

同案另一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则当庭表示,自己不知道啥叫黑社会,认罪只因想要“从轻判决”。闻此,公诉人当即宣布对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类似场景已在多起案件中出现。“这是一个悖论,我们都希望所有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认罪都是自愿的,实际上几乎没有哪个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完全是自愿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认为,假如一个被告人认罪有70%的自愿成分,另一个被告人是99%,究竟哪一个更有资格获得从宽?“我的意见是不需要区分。”

蒲世玉则觉察到,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的检察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他坦言,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检察官不听辩护人的意见,强行要做认罪认罚,难以有相应的制约机制。

他曾听同行提起,有一些地区的检察官绕开辩护人,直接安排值班律师见证,完成认罪认罚工作。

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倘若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再认罪认罚,会变得相当被动。因为,在一些法官看来,既然在审查起诉阶段都没有认罪,第一印象很容易认为“这人的认罪态度不好”。

此时,部分检察官开始“坐地起价”。

刑辩律师朱明勇2020年为一起涉恶案件辩护时,就遇到过上述情形。开庭的前一天晚上,检察官还在动员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认罪认罚,第二天庭审时,也有部分被告人选择了认罪认罚。朱明勇的当事人,看其他人都认罪认罚了,担心量刑过重,考虑之后,也希望认罪认罚。

但是,检察官提出,“之前给你说好11年,你现在才认罪,量刑建议就是12年了。”

在朱明勇看来,既然叫协商,那就不能是检察院单方面定的,给出的选择不应该是“认还是不认”,而是要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否则,有时会异化为对被告人的威胁。

多名律师也表示,曾经历被检察官告知“认,20年;不认,25年”,“这就形成了一种压力、一种影响,当事人看跑不掉了,本身是不想认的,基于‘不认重罚’,才不自愿地认了”。

 

一名参与立法研讨的学者不同意威胁这一说法。“不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也不会生生地要求必须认罪。我觉得,现在检察机关不至于到这个份。我是不相信的。”他分析,问题在于,检察机关可能把利害关系说得比较严重,“你认会怎么样、不认会怎么样”,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害怕了。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认罪就从严处理’的认识。”在“刑辩十人”论坛上,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杨立新说,“这是个误区,必须要澄清。”

杨立新介绍,自愿性保障的程序设计是环环相扣的。首先,侦查、检察机关要履行告知义务,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悉权。

那么,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协商失败,是否完全不能从宽?

检察官张永解释,在罪名适用上、量刑上,控辩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全案不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但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量刑建议如何透明?

2020年,重庆市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中,近九成是确定刑量刑建议。而在一年之前,这个数据是七成。

郑虹见证了这一过程。在她看来,量刑建议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业务之一。以前,检察官的工作重心,主要是判断当事人是否犯罪,以及适用的罪名,而现在得考虑具体的量刑期限。

郑虹介绍,试点刚开始的时候,九龙坡区检察院提确定刑量刑建议率并不高,大家普遍存在畏难情绪,不仅要说服犯罪嫌疑人认罚,还要说服法院接受。如果法院不接受,可能因为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等系列问题,最终还是增加了很多工作量。

检察院为此想了很多方法,以提高检察官建议确定刑量刑的能力:与法官沟通,检索类似案例等等。如今,只有遇到一些少见的情形时,他们才会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各地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并不平衡。2020年10月,最高检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时透露,关于前述提出率,高的省份达78.8%,低的只有27.7%;法院采纳率高的省份达97.5%,低的只有69.9%。

辩护律师对量刑建议的期许更高。律师朱勇辉遇到过这样的情形:检察官拿出了量刑建议,但却不告诉律师、当事人具体是怎么算出来的,尤其在数罪的情形下,律师和当事人无法判断哪个罪名在量刑上还是可以争取的,“它的透明度、公开性还不够”。

曾担任法官的京师律所刑委会副主任陈海阳也发现,有些地区公诉机关过于强势,当事人的知情权、协商权较为有限,难以与公诉机关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

“如果检察官量刑的过程、量刑计算的方式全面公开,那么律师辩护的空间就会扩大,检察官的权力就会受到有效的监督。”在“刑辩十人论坛”上,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同意这一观点。

他同时认为,要改进审前证据开示程序,让律师全面了解案情,有效开展辩护,“这个过程原来在开庭的时候,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确实应当相应地提前。”

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亦提高了诉讼效率。在重庆九龙坡区检察院,被法院最终采纳的量刑建议中,确定刑量刑已经达到了99%。在受访检察官看来,如果他们能为支持量刑建议提供充分依据,无疑也是为法官节省时间。

检察院会如此重视上述数据,一个原因是涉及相关的目标考核。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认罪认罚有关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适用率、确定刑的提出比率、确定刑的采纳率、上诉率等等。

对基层检察官而言,数据传导着实实在在的压力。蒲世玉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每个月,市内各基层检察院都要上报认罪认罚适用的有关数据并排名,所在检察院名次一旦靠后,就会遭到领导的诘问。

而蒲世玉了解到,为了提高量刑采纳率,有的检察官把“工作”做在移送起诉前面。但是在2020年底最高检的认罪认罚28条中已经明确禁止了这种做法。

必须把好“最后一道关”

2020年,易延友在庭审时不止一次遇到过,不认罪认罚被告人的律师,向同案认罪认罚被告人发问时,遭到后者律师的当庭反对。

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毛立新也有类似观察,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大量一般成员认罪认罚,组织、领导者不认罪认罚,因而,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必要通过发问同案被告人,来查清某些事实真相。

然而,法官对同案律师反对发问之举处理不一。河北一家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某起涉恶案件,审判长均称反对有效。

易延友认为,一个被告人认罪认罚,如果其供述只涉及自己,其他同案被告人自然无权过问;但如果涉及其他被告人,尤其是涉及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其供述就属于对不认罪被告人的不利证言。“在此情况下,他就应当接受发问,这是不认罪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这个现象的背后,是庭审如何查明事实。杨立新认为,即使认罪认罚,法院也不应该降低证明标准。

她坦言,在顶层设计的时候,关于证据裁判标准能不能降低,曾有很大的争议。最后坚持不降低,一个原因是,尽管自愿性保障程序设计得很好,但谁也不能确保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都是自愿的,“所以,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把好最后一道关。”

具体的落实情况,律师感受得最明显。陈海阳的感受是,有的法院出于诉讼便利等原因考虑,对一些认罪认罚案件未必能够认定得非常充实充分,“办案的质量是有所打折扣的”。

实践中,除了查明事实出现的阻力,上诉渠道是否畅通也成为需要完善的议题。一名被告人家属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们开庭前认罪认罚,但判决后对刑期不满意,打算上诉。然而检察官称,如果上诉,检察院将抗诉,刑期可能反而更重。最终,他选择了放弃。

这不是个例。南方周末记者检索公开报道发现,山东、福建、陕西等地均出现类似报道,言下之意,多是批评已经认罪认罚却上诉的被告人。

一名参与立法调研的学者不认同这一说法,还与一些司法人员发生过争论。

“对方说,被告人背信,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该学者一针见血,“抗诉前提是什么?是判决确有错误,但现在判决是按照你的量刑建议判的,何错之有?实际上,你是因为被告人上诉,你生气,才抗诉。”

杨立新也认为,目前,刑期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0%,这么大比例的案件如果不给被告人上诉权,会架空两审终审制。另外,法院也有把关不严的现象,因此,不能认为一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所作出的裁判,就一等一的公正。

“提起抗诉,我们还是颇为慎重,除非出现法院判决畸轻畸重的情况。”检察官张永表示,审判员也有自己的依据,他所在的检察院一般会尊重法院的审判结果。

这也衍生出了另一个问题。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确立以后,一些人认为,认罪认罚弱化了庭审作用。

张永记得,2020年夏季,最高检开展的认罪认罚宣讲会上,宣讲人员就提到,法官对认罪认罚仍有抵触情绪,有人认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动了法官的“奶酪”。为了打消这种疑虑,有关领导向接受培训的检察官主动释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非刚性,主要还是协调。如果量刑建议明显错误,法官当然有权否决。

尽管如此,“刚开始时,有的法官干脆不与检察官沟通,直到后来才慢慢接受。”张永说,到现在,这套程序用起来比较顺手了,如果法官确实认为要调整刑期的,一般都会提前和检察官沟通。

“表面上看起来,有一些抗诉和改判好像都带有情绪化的色彩,有点较劲的感觉,让旁观者看来检法两家都不太理性。”谢鹏程认为,这毕竟是一项新制度,在实施初期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控辩审三方都有一个适应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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