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
浏览量:时间:2020-09-02
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
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可谓是刑法理论中比较难以理解的一对儿概念,由于二者的判断方法不同,因此需要学习掌握。不管是何种危险犯,都必须以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在具体分析一个行为属于何种危险犯。
一般认为,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依据社会生活经验,认定行为通常具备发生侵害结果的现实危害,再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危险犯类型;具体危险犯,则是需要在司法上就具体个案进行是否存在现实性的危险判定的一种危险犯类型。换言之,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一旦触犯该罪名,就推定其具备刑法所不容许的危险,而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则需要司法人员进行具体判断行为当时是否产生了刑法所不许的现实紧迫危险。
比如,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该罪是典型的具体危险犯,必须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从火力大小、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等方面,考察是否达到足以自燃的程度,进而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否则,任何故意放火行为,一旦实施就会被认定构成犯罪,而这显然不符合现实逻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具体危险犯,该罪中的危险也必须进行具体判断,核心在于考察危险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罪名危险的同质性。实践中,在公共场合私拉电网往往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判断时就要看行为当时是否通电、电网周围是否有不特定的多数人往来、电网电量是否足以致使人员重大伤亡等具体因素。抢夺公交车司法方向盘,干扰司机正常行驶的行为实践中也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的危险判断就要看公交车是否处于正常运行中(停止时一般不认定为有危险)、行为当时车上是否有乘客(除司机外没有其他人一般不认定为有危险)、行为当时车辆附近是否有其他人员在场等具体情况,来判断一个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与之相对的抽象危险犯,则不需要具体判断。比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只要实施该类行为,就推定行为产生了刑法所不容许的危险,哪怕行为人没有再通过盗窃来的枪支去具体实施其他犯罪,也会因盗窃枪支本身获罪判刑。我们所熟知的危险驾驶罪,也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管驾车行为有无现实的危险,就推定该行为具备刑法所不容许的现实危险,进而构成犯罪。因此,大量的现实案例告诉我们,醉酒后开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重大伤亡的可能性较高,因此,刑法特别规定该行为一旦实施就构成犯罪,无需司法人员再去考察行为当时是否具有现实的危险。
(作者:王梦强,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