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公司运营过程中刑事风险高发领域分析(中篇)

浏览量:时间:2020-06-19

作者:蔡鹏律师

企业运营涉税涉票刑事犯罪风险点

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集中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多项罪名,其中日常企业运营过程中高发或者说常见的罪名有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以及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几项。

如果企业最为纳税主体,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税额,从而逃避缴纳税款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并且偷逃的税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则涉嫌逃税罪,如果经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并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并且对于该罪名追诉时若发现多次实施却未经处理的将累计全部数额进行追诉!另外,纳税人存在应缴欠税,却采取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无人察觉的方式转移企业资产以期逃避税务机关的追缴之行为,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司法机关同样可以刑事追诉。所以我们需要明白:尽管在当下的市场情况下很多从业者心知肚明、不谋而合地长期实施着避税操作,但是随着税务机关稽查力度的不断加强、抽查筛选密度的不断加大,长期的瞒报或不报的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将会持续增高,税务申报的细节值得企业家关注。

增势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近年来不断加大,作为企业运营者更应该对此保持敏感度,早年间税务票据管理力度不大时,市场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借用甚至买卖造假等情形层出不穷,但从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立场来看,法不责众的思维与当代刑法理念早已格格不入,司法机关始终抱着查处一起判决一起,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的基本态度办理案件,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打击范围又很广泛,但凡自己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的;同时伪造、出售以及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构成犯罪,而这一领域可以说已经是企业运营人员涉嫌犯罪风向的 “红色区域”了,只要风险意识稍差的朋友就大概率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企业人员侵犯公民信息犯罪风险点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原有刑事罪名的基础上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而基本奠定了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立场和范围。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收集或存储一定甚至大量的公民信息,而基于市场推广或潜在客户筛选等利益相关的需要,已经催生除了关于买卖、互易、抓取公民信息的完整产业链,而我们应当了解:非法购买获取足量的公民信息的行为;窃取足量公民信息的行为;销售互易提供足量公民信息的行为都涉嫌犯罪,一旦被举报查处会面临严格的刑事责任。同时,即使企业的管理和运营人员没有进行公民信息交易牟利的心态,也要防止企业内部其他人员利用管理漏洞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为企业带来责任风险以及商誉损失的风险,因此建立健全对于个人信息的管理、保存制度也越发重要,应提上日程。

企业人员合同诈骗犯罪风险点

在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必不可少,市场经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契约经济,所以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也绝不仅仅事关民事责任,一些企业或员工刑法意识淡薄,总认为涉及合同的纠纷充其量只是民事纠纷,故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小博大甚至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骗取对方履行的财产或服务,这类行为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五大类基本合同诈骗行为,分别是: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者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跑。5、其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的行为。可以预见的是在当下市场信誉度仍较低的前提下,除了自身人员涉嫌犯罪的风险外更不能排除的是合同相对方实施诈骗行为侵犯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反向风险。

所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监督管理制度,把控合同签订的过程,并调查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实力、担保财产真实性等细节;同时也应当对员工加强经营风险意识和《合同法》的培训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现上述相关情形时,应及时作出判断,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效防控合同诈骗事态的发生发展,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

企业参与招投标领域刑事犯罪风险点

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该条可适用主要负责人和单位双罚制的处罚后果,因此企业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如果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报价,进行所谓的“围标”等行为,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即涉嫌本罪。而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经相关追诉规定明确为:造成国家集体他人损失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以及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等等。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企业和市场规范化程度的逐渐提高,大额交易或合作进行招标从而筛选优质合作对象的方法将越来越普遍,不论企业的产品类型和经营模式为何,只要希望通过招投标程序参与到商事合作中,就务必要留意这里谈到的涉刑风险点,并在实际运营中加以规避。

企业融资领域刑事犯罪风险点

企业发展需要更多的资金,更多的资源这是常态化的经验和认知,无可厚非,但是当串通融资渠道不够同顺甚至艰难重重时,企业为了应对资本不足的困境或者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而转向民间资本寻求帮助也就成为了常态。问题在于,民间资本的使用往往不能如此简单地分析,因为这涉及到国家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宏观经济市场的整体市场秩序安危,如果彻底放开必然导致乱象丛生,故在保护市场秩序稳定和部分地抑制商业动能的利益权衡中,立法者还是秉承稳妥的立法思路,对于民间资本的利用采限制说。所以企业如果以分红或者高息、返还本金或者其他利诱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资金交易的要约,甚至实际履行了这种资本交易的,即使一切行为均如实完成仍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如果对于款项用途或者资本交易的内容存在虚假、夸大等欺诈行为的,则更进一步涉嫌集资诈骗罪。

另外即使企业选择正规的渠道即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也需要注意该处的刑事风险,如果以非法占有资金为目的,企业变造杜撰引进资金的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或证明文件,或用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等方式取得贷款的则涉嫌贷款诈骗罪。即使企业没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的目的,本着借款就会还款的商业信誉心态向金融机构借款,但只要在贷款资料或流程中有作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

鉴于企业融资数额普遍较高,所以在该领域内的行为一旦涉及刑事追诉和指控则量刑方面必然不会属于轻罪范畴,作为企业运营人员来说,该处的风险不可不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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