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运营过程中刑事风险高发领域分析(上篇)
浏览量:时间:2020-05-21
作者:蔡鹏律师
在我国现行经济运行体制下,政府对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管控范围依然较大,且由于各职能机关权责范围的进一步清晰,原本习以为常的“灰色地带”越来越少,刑事及行政追责力度逐年增大,业已形成的市场经济基础以及预期构建的市场经济目标均伴随着鲜明的个性和特色,有别于西方学人和经营者眼中的强调以自然生发的市场活动本身造就并引领法律进化的自由化市场经济,由此,在日常经营中,如果作为投资者或控制人等角色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就需要谨慎经营、注重细节,商业风险可能导致经济上的损失或负担,但刑事责任风险则可能改写经营者的人生轨迹,因此不可不察矣。关于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刑事风险范围其实是极为广阔的,故本文仅就常态化高发的风险领域以上、中、下三篇做个提纲挈领般简述,帮助大家认识及识别风险范围,具体商业刑事风险的情节及防控方法包括企业合规认识等课题将在日后逐一供文以期探讨。
一、企业人员侵夺资产刑事犯罪风险点
如果公司内部人员中有人通过自身职务便利,或便捷条件实施了侵吞、骗取或窃取公司财产或侵占了其他股东所享有的股东经济权益时并且达到了公诉机关追诉犯罪的最低金额条件时,其行为通常会涉及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以及盗窃罪。
如果能判断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产或虚构项目、凭证等手段骗取报销或资金,数额较大的,属于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只是希望暂时挪用公司资产以作自用,未来拟返还公司的,只要挪用时间及数额符合刑法规定则可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如果行为人虽无管控、经手资产的权限,但利用自己日常工作的环境、熟悉内部安保漏洞等便利条件实施了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的,数额达标则可以盗窃罪论处;而如果有行为人利用非法手段骗取他人或登记机关信任,转移他人股权至自己名下的,则可以考虑在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中分析具体结论。
二、企业人员商业贿赂犯罪风险点
该类行为可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以及单位行贿罪。如果行为人系私营企业职工,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如果有收受他人财物、回扣等,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反之,如果公司员工向其他私营企业单位人员输送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的,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如果是向国家公权力机关、事业单位或国企职务人员输送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涉嫌行贿罪。日常观念中的红包、回扣、大额礼金及礼品等均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故在人情社会交往中尤其要注意礼尚往来的原因、方式和尺度。
三、经营产品及范围刑事犯罪风险点
在日常经营中高发的刑事风险范围主要集中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各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凡是涉及上述伪劣产品且数量达到追诉标准的均可以犯罪论处,故对于产品原料、添加剂、制作工艺、使用说明以及禁忌人群等均需要深入了解,不可大意。
公司未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而是经营些许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内容且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行为在总体认定框架上有五种归类:(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所以,尤其是一些希望剑走偏锋、游走于灰色地点经营项目的公司运营者们,需要认真审查自己公司的经营方法和经营范围,非法经营罪目前在司法从业者心中仍然有这类似“口袋犯罪”的地位,个人的认知往往以偏概全或自以为是,误认为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不会追究责任,这种想法是谬误的,需要从法律、习惯、公序良俗等多方面以严格标准予以评价,确认不会有损害刑法法益的危险后方可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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