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排非规则之疲劳审讯

浏览量:时间:2020-03-30

  关于疲劳审讯型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律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第八条: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完善,传统的刑讯逼供型取证行为相较以前已经大大改善,但是疲劳审讯型取证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多见的。

  一般认定疲劳审讯主要看审讯的时间是否持续过长,是否在夜间审讯以及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其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等。由于刑讯逼供行为本身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的直接侵犯,进而获得的有关供述当然丧失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公正性。而疲劳审讯获得的供述则不必然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但至少当被讯问人处于严重疲劳时期时,司法机关对其取证,会由于其无法集中注意力,无法保持必要清醒而对有关问题的回答做到完全反应其真实意思,影响其对有关问题回答的准确性和客观性,甚至会由于缺少耐心而做出简单的是否型回答并进而导致其实质上丧失辩解的机会。作为独立于刑讯逼供的违法取证手段,疲劳审讯并不要求被讯问人产生精神上或者肉体上的痛苦或剧烈疼痛,只需要从常识和经验来判断审讯被讯问人是否属于疲劳审讯。因而,疲劳审讯获得的供述虽然在违法性程度上弱于刑讯逼供,但从保障人权的角度上来看,其非法性也是相当突出的,因此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笔者通过检索有关案例,发现律师以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疲劳审讯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大约在10%,获得支持的案件中,有大约70%的案件是由于审讯时间贯穿夜间(午夜12点至凌晨6点),虽然审讯的时间没有连续达到12小时或者16小时或者更长,但只要时间贯穿夜间,被法院认定为疲劳审讯的概率是相当高的。因此,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在审查非法证据时,一定要注意审讯时间的区间,如果有贯穿夜间的情形,一定要及时统计,并将其作为疲劳审讯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除此之外,24小时之内连续审讯时间达到16小时以上,或者一次性不间断审讯达到12小时以上,一般我们也认为属于疲劳审讯,虽然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界定疲劳审讯的具体标准,但从一般常识上来判断,没有人会在不吃不喝的情况下坚持12小时应对提问,或者在一天24小时之内连续保持16小时以上的清醒状态,因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这种情况也应当及时收集统计证据,并向法院提出排非申请。

  还有就是,我们常常发现,案件材料中往往会有被讯问人的签字注明,如“我的该份供述系办案机关引诱作出,不是我的真实意思”、“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所说不一致”、或者办案机关问有无保障其休息及饮食,其要么回答没有,要么不做回答。如此种种,都是提醒辩护人应当审查核实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关键信息,辩护人应当仔细对此进行研判,并及时处理。

  疲劳审讯型的非法证据排除,会成为日后刑辩律师进行程序辩护的常用手段,是刑事司法程序价值的重要体现,值得我们重视和学习。

 

 

作者:王梦强律师,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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