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过失犯罪案件重要出罪事由辩点分析

浏览量:时间:2020-01-16

作者:蔡鹏律师

通过刑法学主流观点可知:在过失犯罪中,只有当合义务行为的履行能够阻却事实结果的发生时,方能认定过失犯罪成立进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即如果行为人完整履行和尽到了注意义务以及保证责任,损害结果就不会再出现,常态观念中存在结果回避的可能性时,才能就其过失犯罪进行归责。因此,对于是否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考察应当是过失犯罪办理过程中应有的且重要的一个环节。

然而在我国当下司法实践中,对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为代表的职责过失类犯罪的指控和认定仍然以在规范层面上考察负有保证责任的当事人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或是否履行保证义务作为相关罪名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证成的基本标尺,换言之,当出现了明确的且符合入罪标准的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后,即对直接负责人或主要责任人的任职行为进行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的审查,只要行为人存在未尽到规范层面要求的行为义务或注意义务的情节,且该保证义务的缺失与损害后果具备刑法评价中的因果关系则认定其相关罪名成立,而对于是否可能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审查则往往在认定因果关系的说理论证中一笔带过甚至避而不谈。由此,在类似案件的指控和辩护过程中,查明涉案行业所涉及的各类各级规范性文件就成为了控辩双方的重要工作环节甚至是主要环节,而对于事实细节的考察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笔者曾经担任过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辩护人,被告人系安徽省内某地级市知名企业负责人,其担任一家大型冷藏仓储企业法定代表人,开设的大型冷库因其管理和意志以外的原因失火导致巨额火灾损失,受损客户众多且多次向当地政法机关上访施压要求赔偿,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当地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该冷库未经消防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遂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为由控制了被告人,后经地方检察院审查起诉。

笔者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确实未能依法进行消防备案即将厂房投入使用,但被告人是经商多年的企业家,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安全意识是具备的,其在厂房内外均配备了灭火器,自费筹建了消防池,仓库外墙大门均有禁烟禁火的消防标识,对于厂内员工也存在消防培训。但由于失火厂房较高,且全部为钢结构大面积保温层嵌板,保温层填充物为聚乙烯,该填充物作为保温外墙合法合规但属于易燃物,一旦失火蔓延速度很快,案发当天的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当工人发现仓库顶部有烟时及时报警,当地消防部门前后出动十余辆消防车数十名消防官兵进行扑救却无法阻却整间仓库被焚毁的结果。

因此结合案件整体事实以及具体细节,笔者认为如果查实起火原因系被告人无法预知的且与被告本身行为无关,那么本案在事实层面就存在关键的出罪情节:即被告人虽确有在规范层面未尽到行为义务的情节,但在事实层面其仍然存在履行保证义务的行为和意识,通过其对于厂内消防条件设施的布置安排以及对其自身和员工的严格要求均说明了这一点,而对于案发火灾所造成的结果而言,在事实层面则无论被告人是否进行了消防报备行为都不可能阻却结果的发生,因为我们不可能要求一间工厂和厂内人员凭借符合消防验收规范要求的、基础的消防条件去控制或消解一场必然迅猛蔓延的火灾,更简单一点:法律不可能要求普通的民营企业主凭借企业常备的消防资源去完成十余辆消防专用车辆以及数十名训练有素的消防官兵都完成不了的任务,再退一步说,在综合考察上述客观条件因素的基础上对于回避结果的可能性和不可规避结果的可能性二者之间进行比较,前者明显处于劣势。

因此在因果关系这一重要出罪事由的讨论之外,我们仍然可以在客观归责项下也就是广义的因果关系学理范畴内检讨,发现本案不具备结果回避可能性这一过失犯罪的认定所必须的环节。该类罪名虽属于法定犯,因而在考察和评价机制上与自然犯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无论是何种罪名的成立均需要对具体事实进行审查和分析以排除所有出罪的理由和情节,因此即使存在规范层面保证义务的缺失,也仍应对事实和实质层面是否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加以排查,如发现在事实层面出现了结果不可回避的特征或和义务的替代行为回避结果的可能性处于劣势时则应据刑法基本原则予以出罪化处理,同时也应留意不能将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问题与假定因果关系理论相混淆,在不同的案件损害结果的审查中有必要结合案件事实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澄清,才能最大程度的提升相应辩护意见被采纳进而转变为判决理由的可能性。

蔡鹏律师,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资深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法学系客座教授,安徽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2015年安徽省首届律师辩论大赛个人获优秀辩手称号;2017年安徽省首届检察官律师辩论大赛律师最佳辩手第一名;2018年首届华东六省一市律师辩论大赛个人获优秀辩手称号;2018年浙江省第二期青年骨干律师培训班演讲比赛一等奖;2019年第二届华东六省一市律师辩论赛团体三等奖;2019年安徽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时代新人有律师”演讲比赛二等奖。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律师来了》栏目常态嘉宾律师;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新闻画中话》栏目特约评论员;安徽电视台《经视一时间》栏目嘉宾律师;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真实事件》栏目嘉宾律师;合肥电台徽商广播《专家在线》栏目特约点评律师、安徽生活广播1055爱帮忙嘉宾律师、合肥电视台财经频道《非常帮助》栏目合作律师以及万家热线网站金牌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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