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QQ群下载公民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浏览量:时间:2020-01-07

作者:周孟雨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从QQ群等社交媒体的共享文件中下载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第四条对“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解释,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由此可得知,上述法律规定以列举方式详细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方式:窃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收受、交换。此外还有兜底规定:其他方法。

所以,该行为是否构成本罪,需在客观层面解决这一问题:从QQ群等社交媒体的共享文件中下载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其他方法?归根到底,也就是解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其他方法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一、理论分歧

至于如何理解其他方法,司法实践中,有宽泛和限制两种不同解释。限制而论,“窃取”与“其他方法”属于并列关系,具有相当性,由于“窃取”本身体现手段的非法性,所以“其他方法”也应表现为手段的非法性,应仅限于诈骗、胁迫、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宽泛而论,“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就构成犯罪”[1]

 (一)第一种观点:

“非法获取”之“非法”应理解为“无权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释》并未对“非法”之“法”予以界定。该“法”不应局限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应从法理角度进行解读。对此,可借鉴刑法分则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之解释,将“非法”理解为“无权或者无正当理由”。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无法证明其具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正当理由,应当推定为非法获取。此处的正当理由,不仅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还应当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这种解释方法适用于某些无法直接证实行为人手段非法性的特殊情况,如因相关信息极具隐秘性,从社会常识和一般经验来看,不可能通过合法途经来获取相关信息,则可推定行为人属于“非法获取”。此时,举证责任发生倒置,亦即行为人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理由实现抗辩,来推翻不利于己的司法推定。

所以,非法获取,应理解为获取的手段缺乏法律依据和信息主体的同意。综合来看,非法获取应当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违背公民意志自由。即这部分信息是公民不愿让公众知悉的个人资讯,行为人在获取该信息时并没有征得被害人同意,违背了被害人自由表达真实意思的意志自由。二是非法性。即行为人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没有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2]

(二)第二种观点:

1.对《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通过语义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其他非法方法的中心词是方法,前面的限定词语短语均是形容词,所以《刑法》针对该罪规定的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指的是手段不合法,审查的应该只是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再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应当是与其列举的“窃取”这种行为方式社会危害性相类似的手段,应仅限于诈骗、胁迫、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解释》第四条规定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等方式获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前提、构成要件要素。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构成要件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其法条用语必须明确和具体,不能脱离文义应有的射程作任意扩张解释,前置法规没有明文禁令某种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可能清晰地为公民指明这种行为的不法,也难以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当然不能将其认定为法规违反,并进而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以,落实到具体犯罪认定上,应结合刑法之外的其他规定明确其内涵、找寻相应的法定依据。

二、实践中法院的做法也支持第一种观点

  1. 对“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认知应从行为人获取行为的本质属性角度判断,而不论获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3]
  2.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上诉人张某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上诉人张某某在其公司微信群中下载并保存了公民个人信息11830条,无论是其任职的公司亦或是其本人,均无权获知涉案的相关信息,故其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其获取的信息数量已达到相关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标准,故原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决定刑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4]
  3. 上诉人梁小龙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通过交换、下载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548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上诉人梁小龙提出没有证据证明从QQ群中下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是非法获取得的上诉理由。经查,梁小龙从QQ群中下载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未征得被收集者同意,属于非法收集,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5]
  4. 案例检索报告——(作者以“案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全文:群下载”为关键词,找到30个案例,截取强相关的16个案例发现,各地法院对从QQ群下载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三、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中规定也支持第一种观点

第一处规定:

3.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1)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没有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资格,主要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犯罪嫌疑人关于所从事职业的供述、其所在公司的工商资料和营业范围、公司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说明、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证人证言等。(2)证明犯罪嫌疑人积极实施窃取、出售、提供、购买、交换、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要证据除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外,还包括远程勘验笔录、手机短信记录、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银行账户明细、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明细等。

第二处规定:

3.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1)对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证据审查,应当综合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犯罪嫌疑人关于所从事职业的供述、其所在公司的工商资料和营业范围、公司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说明、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证人证言等,结合国家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夯实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明知。(2)对证明犯罪嫌疑人积极实施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证据审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着重审查远程勘验笔录、手机短信记录、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银行账户明细、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明细等,明确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的积极作为。

第三处规定:

(三)对“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在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中,需要着重把握“其他方法”的范围问题。“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与窃取行为具有同等危害性的方法,其中,购买是最常见的非法获取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犯罪,诈骗分子往往先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然后自己直接用于诈骗或转发给其他同伙用于诈骗,诈骗分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行为,其同伙接收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明显也属于非法获取行为。同时,一些房产中介、物业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业务员往往与同行通过 QQ、微信群互相交换各自掌握的客户信息,这种交换行为也属于非法获取行为。此外,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也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四、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中其他规定也支持第二种观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中“对证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据审查,需要明确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6]的规定也印证了该观点。

五、作者个人观点

虽然从以上论述得出其他方法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结论,但这仅仅是在客观角度评价行为是危害行为,行为人承担最终的刑事责任还需要其主观可以归责。即从主观状态去切入发现合理的辩护要点,如行为人不明知自己是非法获取,不明知自己没有法律资格以及客观是否实施积极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可以印证其主观心理状态是否是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等。

 



[1] 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2] 陈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刑事规制路径及其优化

[3] (2017)浙0104刑初694号

[4] (2017)粤03刑终1719号

[5] (2017)渝05刑终919号

[6] (二)审查起诉

  除审查逮捕阶段证据审查基本要求之外,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还应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保证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1.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发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该证据与审查逮捕的

证据类型相同。

  2.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1)对于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据审查,需要结合《解释》精神,准确把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提供行为”“窃取或以其他方法”的认定。(2)对证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据审查,需要明确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张明楷:唐雪防卫行为的简要分析

下一篇: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视角浅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