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猥亵儿童除了重判,法律还能做什么

浏览量:时间:2019-07-10

黄奥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

武杰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世界上有些事情虽然隐秘,但每次公开,就会触动我们的神经。

——徐豪

导语

近日,据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通报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周某某(女,49岁)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事实上,类似事件时有发生,也常见报端。身处万物联网的现代社会,儿童遭遇猥亵,作为一个近在咫尺又常常让人浑然不觉的事情,极易引发社会关注的同时似乎又常常被忘却。其背后,有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因素,还有大众对猥亵儿童缺乏具体的认识,尤其是该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正文

一、什么是强制猥亵儿童罪

简言之,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其中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年满16周岁的人,不限于男性,也包括女性,且男童和女童均可成为该犯罪行为的对象。因此与公众普遍认知所不同的是,女性对男童实施猥亵行为,也构成猥亵儿童罪。

二、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3-2016年的4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性侵儿童案件量达到10782起,这意味着平均每天审理结案的案件就超过7件,换言之,至少每天有超过7名儿童遭遇伤害。而在司法系统之外,大量的儿童性侵案件因受害人的沉默而隐匿着。分析已披露的案件情况,猥亵儿童犯罪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施害者多是利用其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作案。统计显示,2013-2016年中,熟人作案比例最高占比达87.87%,行为人多存在于师生、邻里、亲戚之中,甚至是家庭成员。

2.受害者被侵害次数多,持续时间长。在“谈性色变”的思想禁锢之下,儿童性教育缺失严重,导致受害者无法识别猥亵行为,遭遇侵害时也不知如何应对,同时监护人不能及时发现,共同促进了施害者肆无忌惮的实施侵害行为。
3.施害者多采用贿赂、诱骗、关爱等手段实施侵害行为。
4.城市儿童遭受性侵案例占比高于县域及农村儿童,且儿童活动场所是性侵儿童案件的高发地。相比较县域及农村儿童,城市儿童外出活动较多,接触人员的类别及范围更加广泛。

三、猥亵儿童罪的认定

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做出列举,对于猥亵儿童罪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根据刑法学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威胁儿童罪。
在此要注意的是,猥亵儿童的行为不限于身体接触,也包括非身体接触。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网络环境下,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通过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四、猥亵儿童罪的处罚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罪的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并在此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对于规定列举的场所之外的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场所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就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因此行为人在儿童所处学校的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等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从重处罚。

除了上述从重处罚情节外,猥亵儿童犯罪,具有以下情节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五、猥亵儿童罪域外规制

美国各州法律体系虽不尽相同,但多数州对成年人的性犯罪和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不仅有明显的轻重区分,并且对性侵案件的等级采取分级的方式加以细化。在性侵儿童犯罪的规制手段上,除了被称之为给猥亵儿童者打上终身烙印的“梅根法案”外,“化学阉割”无疑是国人最为关注方式,区别于传统肉刑,“化学阉割”是一种通过药物化学作用降低犯人体内的雄性激素,抑制了受刑者的性欲,以达到防止受刑者再次实施性侵犯罪的方法。因其不会破坏受刑者身体的完整性,也不会永久伤害受刑者性功能而被许多国家采用。2010年7月23日韩国公布《性暴力犯罪者性冲动药物治疗》法案,至此,韩国成为亚洲首个对性犯罪分子采取化学阉割药物治疗手段的国家。

日本刑法典将侵害个人法益的猥亵型犯罪细分为强制猥亵罪、准强制猥亵罪及强制猥亵致死伤罪,对于有悖于风俗习惯的猥亵型犯罪则分为公然猥亵罪、散发猥亵物品罪。以强制猥亵罪为例,日本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对13周岁以上男女实施猥亵行为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惩;对未满13周岁的男女实施猥亵行为的,亦同(第176条)。其中,如果是未满13周岁的男女,则行为人不管采取何种手段,即便存在被侵害儿童同意的,也构成本罪。除刑法典外,日本对儿童的保护还存在于《儿童福利法》《有关向儿童买春、儿童色情相关行为等的处罚以及儿童保护等的法律》(法第52号),具体包括儿童遭受侵害后涉及的民事赔偿等问题。此外,对于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许多国家或地区以实施禁止令的方式,在法律上隔绝了施害者与受害者接触的可能。

六、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困境

在我国立法方面,猥亵儿童罪存在猥亵方式模糊化、量刑低、处罚手段少等问题;司法实践中,立案、取证和审判难、易造成二次伤害等问题也尤为突出。其次,猥亵罪案件的受害儿童及其监护人存在认识不清、难以启齿、求助无门等认识和心理方面的困境。与此相对的是,现有法律对猥亵儿童罪的刑期较短,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实施性犯罪的比率高居不下。在讨论该案件时,笔者办案团队中曾任法院刑庭法官的高正纲律师列举其办理的某起针对学生的猥亵罪案件,事后男性施害者应聘到另一学校做教导员,在该校期间,因猥亵学生再次被抓。刑法所保障的、相应规范将被遵守的期待再次落空的可能性极大增加,保护儿童之路看起来道阻且长。

笔者行文至此,又看到河南一起两次因强奸罪入狱的犯罪者出狱后不到一个月又再次对未成年女性实施的强奸杀人恶性刑事案件。面对上述令人作呕的性侵犯行为,除了重判,还须杜绝犯罪者再犯的可能,比如对其实施从业禁止、颁布禁止令,以及进行化学阉割。孟德斯鸠语,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反言之,刑罚虽不能铲除邪恶本身,但是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而猥亵儿童正是人性的恶之花结出的一颗毒果。当多数的受害者被迫吞下毒果,又默不作声之时,作为社会大多数的我们不应该也保持缄默,波兰人斯坦尼斯洛有诗云,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对面向儿童的罪恶之手,尤其是一些位高权重的人物的刑事案件,作为普通百姓持续的围观也是一种力量。王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批捕,我们相信上海警方一定能挖掘出更多的犯罪事实,让其受到法律的严惩。

结束语

如何对待孩子,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第一个标准。上海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只是一起最新进入大众视野的事件。如前所述,更多的恶仍在冰山之下,有些刻意的隐瞒,让原本浑沌的世界更加污秽不堪,但我们仍然会在污浊中寻找一束光亮,以迎接黎明的曙光。

附: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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