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律师刑事控告业务的发展趋势

浏览量:时间:2018-10-12

律师刑事控告业务的发展趋势

传统上,我国律师业务可以有“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之分。其中,律师的诉讼业务又可根据法律部门的分类进一步区分为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行政诉讼代理业务和刑事诉讼业务。在刑事诉讼领域,律师的诉讼业务大体可分为刑事辩护业务和刑事代理业务。前者是指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之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法律帮助活动;后者则是指律师在接受被害人委托或者被指定担任诉讼代理人之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构成律师刑事业务的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律师业务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刑事业务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一方面,在刑事辩护业务和刑事代理业务之外,一种旨在为客户提供防控法律风险的新型非诉讼业务在勃然兴起,对于这种发生在立案程序启动之前,避免客户陷入牢狱之灾,阻止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新兴业务,我们通常称之为“刑事合规业务”。另一方面,传统的辩护业务和代理业务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型,律师辩护已经从过去的“大专辩论会”式的庭审辩护模式,开始向审判之前、庭审之外以及庭审之后进行扩展和延伸;而刑事代理业务也从过去的普通诉讼代理,走向全方位的“刑事控告代理”,一种与刑事辩护截然对立的“刑事控告业务”,也逐渐成为律师刑事代理业务的主要内容。可以说,我国律师的刑事业务在经过多年的发展、整合之后,逐渐形成了三大业务板块:一是刑事控告业务;二是刑事辩护业务;三是刑事合规业务。

之所以将传统的刑事代理业务简化为“刑事控告业务”,主要是因为律师在接受被害人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诉讼代理人之后,主要的诉讼目标在于促使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推动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使得案件获得成功的刑事追诉。尤其是在公司、企业成为被害人的案件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只要成功地说服侦查机关作出立案的决定,说服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说服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说服检察机关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那么,案件就可以在刑事追诉的轨道上向前迈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有希望得到有效的维护。相反,假如侦查机关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么,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就随之终止,被害人要想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获得公平正义,就没有现实可能性了。正因为如此,通过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反复沟通、交涉和协商,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要有效地说服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将刑事追诉程序向前推进,避免上述不立案、不批捕、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结果出现,这是律师从事刑事控告业务的主要目标。

要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仅仅推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进程,避免案件出现诉讼终止的结果是远远不够的。刑事控告业务除了包括推动刑事追诉程序进程的内容以外,还应当将有效参与刑事审判程序这一要素纳入进来。原则上,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参与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但根据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普遍惯例,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被限制在那些涉及杀人、伤害、抢劫、强奸、聚众斗殴、投毒、放火等暴力犯罪案件之中。而对于数量众多的涉及侵犯财产权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即便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通常也不予受理。对于这类案件,被害人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参与刑事审判程序。但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这种在公诉案件中吸收被害人参与法庭审判程序的制度,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贯彻和实施,大多数刑事法官动辄拒绝被害人参与刑事审判程序,更不允许辩护方的诉讼代理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结果,在大量涉及侵犯个人财产权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既被剥夺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也失去了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刑事审判程序的机会。而律师也无法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更无法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提供有效的代理服务。在很多情况下,法院既不给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设置法庭席位,剥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法庭审理的机会,也剥夺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被送达裁判文书等诉讼权利。

最近,在涉众型财产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对被害人参与刑事审判的方式作出了重大改革探索,确立了“被害人代表参与庭审”的制度。所谓“涉众型财产犯罪”,主要是指那些涉及众多被害人或投资人的财产类犯罪案件,如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案件。这些案件往往动辄涉及数百、数千乃至数以万计的被害人或者投资人,涉案金额也经常高达数亿乃至数十亿元。对这类案件的刑事审判一旦操之不当,就会造成被害人、投资人申诉、信访乃至社会公共事件。这些案件的被害人或投资人除了具有追诉犯罪的强烈愿望以外,更有返还投资款或者获得经济补偿的要求。而按照以往的刑事审判惯例,法院既不允许被害人、投资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给予他们参与法庭审判的机会,在处理追缴或没收的涉案财物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根本无法满足被害人、投资人的心理预期。其结果是法院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难以满足日益强烈的社会需要,甚至酿成一些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件。

为有效维护被害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三级法院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程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与探索,逐步建立了“被害人代表参与庭审”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对于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存在人数众多的被害人,而被害人又提出了参与庭审的强烈要求的,法院可以要求被害人推选出1至2名被害人代表,或者由法院依据职权主动遴选出1至2名被害人代表,全程参加案件的法庭审判活动。与此同时,被推选或者被遴选出来的被害人代表,也可以委托1至2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与被害人代表一起,全程参与刑事审判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在这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庭审判中,被害人参与法庭审理的方式在制度上获得了重大突破,律师也可以通过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获得参与法庭审理的机会。

通过协助被害人代表参与法庭审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为委托人提供几个方面的法律服务:

一是参与庭审过程。在被害人代表被推选或者被遴选出来之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与被害人代表一起参与整个法庭审理过程,在审判区专用席位就坐,了解案件审理进程,知悉法庭裁判结果。

二是参与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活动,提交被害人的主张和诉求。在法庭之外,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官提交被害方的书面材料和意见,反映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和情况,同时提出被害人投资和遭受损失的事实情况,提交有关被告人违法所得以及涉案财物去向等方面的线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当庭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线索,反映被害方的主张和诉求。

三是督促法院向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及时告知诉讼结果。诉讼代理人可以请求法院及时向被害人代表以及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或者将裁判文书及时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以确保其及时获悉案件的裁判结果。在被害人提出明确要求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及时向未参与庭审的被害人告知诉讼结果,做好裁判结果的释明工作。

四是参与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过程。诉讼代理人参与法庭审理过程的主要目的,除了申请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定罪判刑的裁判以外,更重要的是说服法院对被害人的投资款予以必要的返还,或者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给予合情合理的补偿。考虑到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发生以后,被害人所作的投资很难得到全部返还,而受到损失的被害人又人数众多。因此,诉讼代理人在这种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要提供以下方面的法律服务:首先,诉讼代理人应尽职尽责,说服法院尽可能多地将涉案财物予以查获;其次,在将涉案财物予以查获之后,诉讼代理人应当督促法院采取对被害人退赔优先的原则,使得被害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尽可能得到优先补偿,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追缴或者没收的部分;再次,诉讼代理人应当提醒法院保持在被害人之间分配退赔数额的均等性和公平性,充分考虑所有被害人的经济利益;最后,对于那些既未到庭参与庭审,也未参与旁听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建议法院采取定期公告的方式,督促其在公告期内来法院提出退赔请求。

五是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被害人对于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或者对一审法院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不服的,可通过诉讼代理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提起抗诉。诉讼代理人应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的申请书,陈述建议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理由和根据,尽力说服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以便引起二审程序。

 

本文原载于《中国律师》2018年第九期

作者 | 陈瑞华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龙宗智教授点评:两高一部《电子证据规定》

下一篇: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