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刑事审判中的法官思维(三)

浏览量:时间:2018-10-09


中立理念:

刑事审判中的法官思维方式之三

来源:“刑事胜谈”公号(作者创办)

按  语:经北京市法院审判业务专家、朝阳区法院刑一庭庭长臧德胜法官授权,特刊载臧法官基于近二十年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历练而对刑事法官思维方式的思考,该文系作者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上的授课内容,很值得一读。因内容较多,分期刊登。

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控辩双方地位的参与人,可以有自己明确的立场,从自己的立场出发阐明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诉求。诉讼各方可以有自己的倾向性,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

而法官在诉讼中需要恪守中立,不论是实质上还是形式上,既不能偏向一方,也不能让任何一方感觉受到不公正对待。法官要保持中立立场,不受诉讼各方裹挟,不迎合某方,凭自己的专业判断和职业良知裁判。

(一)庭审中的中立理念

法官的中立理念在庭审中表现比较明显。一方面法庭的设置就是法官居中裁判,审判台居于中央,辩护人和公诉人席位位于两边,形成等腰三角形。这样的设置就是要求法官在庭审中要居中,在诉讼各方中保持中立。另一方面,从诉讼程序上,要恪守中立,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偏不移。《法庭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在公诉案件中,公诉方与辩护方实质上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因为公诉方与法官相对更为熟悉,这就要求法官不能偏向于公诉方。在庭审中要引导控辩双方辩论,避免形成辩审冲突。

实践中发生的一些热点事件,与法官没有保持中立地位有很大的关系。一家法院曾开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庭审中,律师申请证人出庭,法官允许证人出庭,证人也已经到了法庭,法官向其交代了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后果,证人也签了保证书。这时在旁听席旁听的一位领导让值庭法警递过一本法条书给审判长,书打开至所对应的法条,主要内容为被告人、辩护人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审判长看到之后,宣布休庭。这时辩护人提出异议,要求明确刚才坐在旁听席给审判长递书的人的身份,旁听人员也起哄,导致现场秩序混乱。这一事情在网上曝光之后,引发舆情,社会公众认为,坐在旁听席位上的人指挥审判长庭审,而且是在辩方证人要作证的情况下,宣布休庭,认为法庭不中立,不独立,影响司法公正。

这个事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在办案过程中是否秉持了中立原则,或者说给人中立的印象。我们相信当时旁听的领导出发点是好的,担心审判长直接让证人作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休庭,而并非不想让证人出庭。这就涉及到对法条的理解问题,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辩护人申请新的证人出庭,应当休庭,主要考虑的应该是证人无法当时到庭的情况,或者是公诉人需要准备时间。而本案中,证人已经到庭,且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法院没有必要主动休庭延期审理。在证人已经到庭,且合议庭已经允许其作证的情况下,又宣布休庭延期审理,容易让辩护方产生误解,认为法庭对其不公正。正确的做法是,在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且证人已经到庭的情况下,询问公诉人的意见,公诉人如果无需准备时间,则继续开庭,如果公诉人需要准备时间,则宣布休庭,另行安排开庭时间。

(二)重大敏感案件中的中立理念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重大敏感案件,被告人对立情绪比较严重,甚至认为案件中有其他因素介入,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上级有关部门也很关案件的审理。法官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当抛开各种因素的干扰,秉持中立立场,单纯就案件本身考虑,从法律角度作出独立判断。

第一是从程序上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更应当关注当事人的诉求,对其合理要求应当依法满足。对其不合理要求,要依法释明。为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保障。

第二是从实体上要公正裁判。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社会关注案件,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尤为重要。事实认定,罪与非罪,量刑轻重,都要经得起检验和评判。对于案件中的各种情节要考虑全面周到。

第三是裁判文书要说理充分。裁判文书是裁判结果的载体,也是司法公正的载体。对于这类案件,更应当关注裁判文书的说理,通过裁判文书展现法官形成裁判结果的过程和思路。在裁判文书中,对诉讼各方的意见要有所回应。法官要有这样一种意识:在判决书中回应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是对被告人方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对辩方的意见,不论采纳与否,要有一个说法,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通过判决书的充分说理,把法院在处理案件中的立场充分地释明,反应出法院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做出的判断,让判决结果经得起社会的评判。

(三)普通案件中的中立理念

法官审理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相对普通的案件。这些普通的案件,同样牵涉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牵涉到一个甚至多个家庭的悲欢离合。法官需要秉持中立立场,从法律人的角度做出自己的判断,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人伦关怀,体现刑罚的个别化,而不要受到社会上各种因素的干扰。一方面要自觉抵制关系案、人情案,守住法律底线,另一方面,对于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也要大胆从宽,不要因畏惧于他人的捕风捉影、闲言碎语而裹足不前。

以一起发生在夫妻之间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例。被告人何某某和丈夫张某某系外地来京人员,靠卖猪肉为生。案发当天的凌晨,夫妻俩在摊位上分割猪肉,何某某发现丈夫采购回来的猪肉被注水了,便抱怨丈夫,丈夫生气二人发生争吵。丈夫顺手飞起一块猪肉,砸在了何某某的肩上。“你要死呀?”何某某质问着丈夫,丈夫火上加油,从摊位里钻出来推了一下何某某。见夫妻二人要打架,邻居便过来劝架。丈夫又回到了摊位里继续手中的活,但是对妻子的骂声没有停止。何某某对丈夫叫嚷:“你凭什么打我?”张某某拿起一块猪肉,冲着妻子扔过来。何某某被砸中后抄起摊位上的一个东西随手向丈夫砸去。结果她扔过去的是剔肉的尖刀,刚好扎到张某某腹部动脉。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何某某当即被羁押,后被逮捕。检察院以何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被告人夫妻二人一向关系较好,家里有两个尚未成年的孩子跟爷爷奶奶在老家留守。公公婆婆特意从老家赶到北京向法院求情,希望能够早日将何某某释放回家,因为家里老的老、小的小,需要何某某。

按照法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情况下,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考虑,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夫妻俩一人死亡一人被羁押,对这个家庭的影响巨大。从法律角度看,判处被告人三年的徒刑,继续羁押没有必要。而把被告人释放更有利于其家庭的发展。后来我们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及其公公婆婆非常满意,社会公众也非常认可法院的判决。中央电视台以《妻子误杀亲夫断案兼顾情法》为题做了报道,充分肯定了法院判体现人文关怀。I(详情参见【胜谈法宣】飞刀杀夫﹢司法温情﹦?)

在我们日常办理的大量案件中,很多情况下,法官都可以有所作为,但是由于各种顾虑而未能实现。这就需要我们法官能够真正的尊重自己的内心判断,尊重法律的规定,从中立的立场出发,做出最好的判决。

以上就是我所理解的刑事审判中的法官思维。要办好案件,既要有正确的思维方式,也要有科学的办案理念。在刑事审判中,我常常把办案理念概括为三句话,即感化挽救被告人,关怀保护被害人,启发教育社会人。也就是说,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立足于感化挽救被告人,促成被告人真诚悔罪,重新做人,同时要关怀保护被害人,挽回其经济损失,给予其精神抚慰。另外,还要启发教育社会人,让社会公众受到教育,自觉防范犯罪、抵制犯罪、远离犯罪。

我的另一点感触是,法官办案既是技术活也是良心活。办理案件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把案件办对,这就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裁判智慧,从这个角度说,法官办案是技术活,作为技术活层面有方法可循。第二个层次是在把案件办对的基础上把案件办好,这就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良知,有悲悯良善的情感和公平正义的理念,从这个角度说,法官办案是良心活,作为良心活层面,难以言说,自在人心。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人民法院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实务问题探讨

下一篇:龙宗智教授点评:两高一部《电子证据规定》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