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实证研究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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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实证研究报告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附条件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其法律规定、适用标准、实施程序、保障体系等方面存在诸多障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对125名涉罪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实证研究,探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当贯彻少年司法基本理念、完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和实施规范、建立健全配套体系、优化检察官日常办案方式方法等应对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 观护 听证 监督考察
课题组执笔人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主任杨新娥,检察官莫非、王晶,检察官助理于艳丽;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潘度文副检察长、北京师范大学何挺副教授、罗尔·瓦伦堡研究所陈艺方女士对实证研究的开展和报告的撰写提供了大力支持和宝贵意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全体人员和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全体社工为项目开展和实证研究做出了贡献。
*本报告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和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2014-2016年合作项目成果之一。
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使未成年人犯罪处遇措施更加多元化,为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了更多机会,对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但从全国司法实践情况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并不理想,主要表现为适用数量较少,案件范围较窄,配套措施有待完善。为探究制约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瓶颈,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审查起诉的125名未成年人案件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选择适用、不公开听证程序、考察帮教三个方面,展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现状与实施效果,提出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并探讨完善的建议。
一、基本状况
(一)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选择适用
1.罪名情况
在样本案例中,125名未成年人涉嫌21个罪名,其中55人被起诉,40人被相对不起诉,20人被附条件不起诉,7人被法定不起诉,3人被存疑不起诉。具体情况如下:
数据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六种多发罪名〔1〕中,寻衅滋事、盗窃两种罪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比例较高。强奸不属于多发罪名,但涉案3人中有2人被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比例非常高。检察官认为,未成年人因逞强好胜、不良消费习惯、对异性的懵懂等青春期特质而触犯上述罪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但需要教育、引导、约束,故倾向于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故意伤害多为初犯、偶犯、冲动型犯罪,在赔偿和解后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抢劫案件中,有3名14岁未成年人因离家出走、一时冲动而抢劫,案发三年后被抓获归案,社会调查显示三人案发后三年内均表现良好,已回归正常生活,且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官认为无考察帮教必要而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聚众斗殴呈现两极化处理方式,部分被纠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未成年人被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部分纠集他人、持械〔2〕的未成年人被起诉。涉嫌贩卖毒品的未成年人,有相当一部分为偶然接触毒品,对毒品了解甚少,对贩卖毒品的危害性与违法性认识不足,与成年人犯罪有较大不同,故部分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2.户籍情况
数据显示,125名未成年人中,外地户籍占81.6%。20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中,外地户籍占80%。可见,户籍所在地基本不会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选择。但有个别检察官认为,部分地域的未成年人存在语言沟通障碍,没有户籍登记的未成年人不具备监管条件,均不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3.性别和年龄情况
从性别情况看,125名未成年人中,女性比率8%。20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中,女性比率10%,可见性别因素基本不会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选择。而从年龄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集中在16-17岁(占89.6%),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同样集中在此年龄段。有前科未成年人集中在16岁(即其前科犯罪时年龄为16岁),而有劣迹未成年人各年龄段都有,15岁稍多。
关于性别和年龄问题,由于样本较少无法得出可靠结论。但从未成年人犯罪年龄集中情况和有劣迹年龄分布情况,我们认为,应当重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的早期干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良策。
4.共同犯罪情况
102件案件125名未成年人中,共同犯罪件数占27.5%,共同犯罪人数占40.8%;17件案件20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中,共同犯罪件数占17.6%,共同犯罪人数占30%;后者比例明显较低,可见共同犯罪因素会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具体如下:
一是“同案同判”的司法理念影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如马某伙同四名成年同案犯强制猥亵,四名成年同案犯被起诉判处实刑。在听证会上第三方代表认为,“马某被取保候审已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宽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会导致同案处理失衡。”同案均衡处理的成人司法理念和特殊优先保护的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存在冲突。
二是同时对多名同案犯开展观护有实际困难。如徐某等五名未成年人抢劫案,五人作用相当、犯罪原因相似,检察官拟对五人附条件不起诉,但因无法同时提供适当的观护基地〔3〕,监督考察有困难,最终全部起诉。
三是同案犯是否赔偿和解影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如部分案件同案犯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不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为避免激化矛盾只能放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综上,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与单独犯罪的未成年人相比,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难度更大。
5.强制措施情况
数据显示,未成年人总逮捕率为44%,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逮捕率为55%,被相对不起诉未成年人逮捕率为7.5%。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逮捕率高于总逮捕率,可见适用逮捕措施一般不会制约附条件不起诉的选择适用。对于有一定社会危险性而被逮捕的未成年人,检察官通过动态风险评估认为其社会危险性处于可控范围,且可通过帮教措施继续降低风险的,会对该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另一方面,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逮捕率远远高于相对不起诉未成年人逮捕率,说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社会危险性高于被相对不起诉人。社会危险性的高低是检察官区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重要衡量标准。
6.涉案前生活状态情况
在125名未成年人中,有固定工作或上学的比率为40.8%。附条件不起诉的20名未成年人中,有固定工作或上学的比率为45%。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有固定工作及上学的比率较之于整体情况略高。在观护基地有限的情况下,因为无需考虑如何安置的问题,有固定工作或上学的未成年人更易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从另一侧面也反映出监督考察客观条件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影响。
7.前科劣迹情况
125名未成年人中有前科的比例为3.2%,有劣迹的比例为8%。附条件不起诉的20名未成年人中,有前科的比例为5%,有劣迹的比例为30%。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前科率、劣迹率均明显高于总体。此外,被附条件不起诉有劣迹的6人中,有4人有2次以上劣迹,有5人劣迹行为与此次犯罪行为性质相同,有5人被决定行政拘留因年龄不满16周岁而未执行。我们认为,未成年人有前科、劣迹仍再次实施犯罪,更需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矫治其不良行为。同时,有前科劣迹意味着有再犯风险,科学评估风险并采取必要帮教措施很重要。
8.不良行为习惯情况
在125名未成年人中,有不良行为习惯率为75.2%。附条件不起诉的20名未成年人中,有不良行为习惯率为80%。相对不起诉的40名未成年人中,有不良行为习惯率为70%。涉罪未成年人总体不良行为习惯率高,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习惯率更高。
不良行为习惯包括:吸烟、饮酒、进入酒吧、网吧、歌舞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偷窃、驾驶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其中前三项比率最高。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对烟酒和网络高度依赖,入不敷出,靠盗窃、抢劫等方式取得财物支付烟酒和上网费用。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饮酒、上网后情绪失控,引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等犯罪。
检察官根据社会调查报告认定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习惯后,更倾向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通过考察教育措施帮助其改正不良行为习惯。此结论与后文阐述的“附条件不起诉理由选择”中,有15人因“有其他不良行为需要矫治”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相印证。
9.悔罪情况
研究预设有悔罪表现包括自首、坦白、立功、犯罪中止、退赃退赔、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有悔罪认识包括认识到犯罪行为对本人、被害人、家庭、社会的危害。将悔罪情况细化的初衷是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悔罪表现”过于强调客观、外在的表现,应结合内在的“悔罪认识”,综合判断未成年人是否真正悔罪。研究发现预设过于理想,认定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应符合其认知水平。实践中很少有未成年人能认识到并表达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家庭及社会的危害,大多数人会表达“在看守所里太苦了,我再也不想进来了!”有些未成年人思想简单,有些不善言词,有些则故意表现出不以为然的样子。如一名涉嫌贩卖毒品的少数民族在校学生,在接受讯问时认罪,但没有“悔罪的表情、语言或者行为”,检察官认定其没有悔罪表现而起诉。法院开庭审理阶段,该未成年人的母亲和老师到场,其表现和之前截然不同,非常诚恳地和母亲、老师交流了很多悔恨的想法,最终该未成年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检察官在接受项目组访谈时说,“这是我唯一后悔的一个案子”,检察官认为自己判断有无悔罪表现过于主观。如何认定“有悔罪表现”,值得深入研究。我们认为,只要认罪并有自愿接受监督考察的意愿即可认定为附条件不起诉要求的“有悔罪表现”,更高要求的悔罪认识应成为后续帮教过程中努力达到的目标。
10.家庭类型及亲子关系情况
数据显示,120名〔4〕未成年人中,来自核心家庭69人,核心家庭率为57.5%。20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中,来自核心家庭13人,核心家庭率为65%。两个比率与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的“中国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追踪调查”中“核心家庭占所有家庭类型的59.5%”〔5〕的数据相比,相差不大。120名未成年人中,亲子关系类型为〔6〕41人,占比34.2%;20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中亲子关系为朋友型的6人,占比30.0%,二者差别也不大。
以上两组数据说明,家庭类型和未成年人犯罪呈弱相关,亲子关系和未成年人犯罪呈强相关。不健康的亲子关系更易导致未成年人犯错乃至犯罪,改善亲子关系对于帮教未成年人至关重要。此结论与后文阐述的“附条件不起诉理由选择”中相当部分检察官选择“父母监管教育能力太差,需要替父母管教,需要提高父母能力”一项相印证。
11.量刑建议及判决情况
在被提起公诉的55人中,有43.6%被检察官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法院实际判决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例为32.7%。判决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刑)的14人中,除3人多次盗窃、1人盗窃取保后再犯以外,其他10人均为起刑点三年以上。贩卖毒品案、有脱保情形的案件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尺度把握较宽,考虑各种从轻、减轻情节,超过半数的起诉案件都能减到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条款,不会制约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另外,对于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宣告缓刑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我们认为,考虑到附条件不起诉与缓刑在价值取向、理论基础、核心要素等方面都具有高度一致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案件范围应当将所有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纳入,并由检察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形裁量决定,而不是“一刀切”地将可能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
12.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
被起诉的55人中,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如下(部分未成年人适用两条以上理由):
可能激化矛盾16人中,10人为未赔偿,3人为被害人明确表示不谅解,3人为公安机关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
再犯风险高10人中,多数为多次盗窃,且前后盗窃方式相似〔9〕,检察官认为其盗窃行为方式经过深思熟虑,不属于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大,且已养成习性,较难矫正。另外,部分未成年人因为无户口或者家庭监管能力弱而被认为再犯风险高。
无悔罪表现6人中,3人属于供述问题:1人翻供,1人不承认在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作用,1人承认贩卖毒品但不承认吸食毒品。3人属于取保候审期间出现问题:1人再犯罪,1人未经批准离开本地且多次传唤不到案,1人未经批准离开本地几经周折才联系上。
无合适考察方式6人中,2人有吸食毒品的习惯,其中1人有毒瘾,检察官认为安置在观护基地不利于戒除毒瘾。2人为外国籍人,1人患有传染病,1人有较严重的心理问题,检察官认为无法开展帮教活动。
13.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
20名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理由如下(部分未成年人适用两条以上理由):
“父母监管教育能力薄弱、需要替父母监管教育、并提高父母监管教育能力”是项目组未预设的理由,但有9人填写此项,说明检察官在决定对未成年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时,会重点考虑父母的履职情况,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但若存在父母失职导致未成年人再犯风险高时,也会倾向于设置一定时间的考验期进行考察帮教,并对父母进行亲职教育。需通过务工获得资金赔偿被害人的有3人,说明被害人的态度、是否可能激化矛盾是检察官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重点考虑因素。需进行职业培训获得谋生技能3人,说明未成年人本人所处的境遇及其回归社会的有利或者不利因素,均会影响检察官的处理决定。
其他理由4人,分别是:(1)明知同案犯曾因类似行为被刑事处理,仍伙同同案犯实施犯罪,具有一定主观恶性和再犯风险性。(2)对毒品来源交代不明,自己也吸毒,有再犯风险。(3)需要通过提供稳定的工作和社会关爱,帮助消除内心积怨、合理调控情绪,降低再犯风险。(4)两次以上从事同一种犯罪行为,有再犯风险。上述理由均提到了“再犯风险”,各种情况可能引发的再犯风险是检察官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重点考虑的因素,检察官会制定有针对性的考察帮教方案降低再犯风险。
(二)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程序
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举行不公开听证会,邀请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公安机关、司法社工、未成年人保护人士出席听证会并发表意见,有利于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增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透明度,保障公正司法。项目期间召开听证会13次,对13件17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讨论,其中盗窃7件、妨害公务2件、贩卖毒品1件、强制猥亵1件、强奸1件、聚众斗殴1件。有2件争议较大,最终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其余11件无争议或者争议较小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1.听证适用范围
研究预设对六类案件进行不公开听证,分别是:被害人不同意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公安机关不同意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涉嫌贩卖毒品、聚众斗殴等社会影响较恶劣的罪名的;有故意犯罪前科的、曾因涉嫌故意犯罪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曾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涉嫌罪名的法定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无异议,但是对如何进行考察帮教争议较大的案件。此外,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涉检舆情风险的案件,以及涉及侦查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展不公开听证。
进行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的17名涉罪未成年人中,听证原因集中在公安机关不同意作附条件不起诉。在这10人中,3人涉嫌妨害公务,公安机关从维护社会治安和执法权威出发,主张一律从严处理;2人为性侵犯罪(强奸、强制猥亵),公安机关认为是重罪应从严惩治;2人曾因同种犯罪受过行政处罚,1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公安机关认为再犯风险大;2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内心确认的情况有出入,被认为未如实供述罪行,不具有悔罪表现。另外,有5个案件召开听证会的原因是涉罪未成年人曾受过行政处罚,且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与此次犯罪行为相同,如某未成年人曾4次盗窃,因未满16周岁被行政拘留,16周岁后再次实施盗窃行为被移送审查起诉。
然而,项目期间并未出现预设的“涉嫌罪名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对如何进行考察帮教争议较大”而进行听证的案件。从举行听证的案件看,实际上并非对“如何考察帮教”无争议,而是检察官在听证会召开前,都会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情况,与司法社工、观护基地、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进行沟通,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设计出较详实的帮教方案。而在听证会上,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人士等各方人员更关注是否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忽视了对考察帮教方案的深入讨论。鉴于此,今后再召开听证会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保护人士详细说明考察帮教方案,促使大家讨论出更加有针对性、合理有效的帮教措施,也可能借此改变最初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的意见。
2.听证参与人员
研究预设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司法社工、未成年保护相关人士可以参加附条件不起诉听证会。在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人士每次均能参加听证会,司法社工、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参与度较高,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对听证会的参与度较低。
被害人缺席的主要原因是多数案件已赔偿和解,被害人同意附条件不起诉,认为听证程序增加诉累。犯罪嫌疑人缺席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犯罪嫌疑人受强制措施限制,无法到会。召开听证会的1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仅有5人被取保候审,12人羁押在看守所,缺乏到会的客观条件。二是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参加听证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参会,使其了解法律规定,珍惜考察机会,有助于后续帮教工作顺利开展。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参会将导致参会人员把关注点集中在未成年人的现场表现,参与人员对案件处理的决定易受未成年人是否善于表达等因素的影响。
3.听证程序设置
主持听证的检察官首先核实参加人员的身份,然后告知其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引导公安机关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司法社工和未成年保护相关人士围绕是否应当对涉罪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以及考察帮教方式依次进行意见陈述。各方发表完意见后,如参会一方有补充或有疑问,在征得检察官的同意后,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或向对方提问。
实践中检察官能够按照既定程序主持听证会,确保参与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但是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检察官意见是否应有倾向性。检察官告知各方参加人员犯罪嫌疑人和案件基本情况,是否应当就该案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具备的条件、提请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理由等作出说明供各方参考。各方发表意见后,检察官有不同意见时是否可以再次发言,实践中有不同做法,有的检察官针对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对案件情况补充说明,有的检察官保持中立,不再与参会各方交换意见。二是对考察帮教方式的讨论不充分。检察官在情况说明时将考察帮教方式一并阐述,多数听证会上各方集中讨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对考察帮教方式一带而过甚至没有讨论。
4.各方意见
经过听证会各方讨论后,反对意见仍主要集中在公安机关,尚未出现公安机关改变初始态度的情况。但公安机关内部分为预审部门和法制部门,有时两部门意见不一致,如某未成年人盗窃案,公安机关预审部门通过审讯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帮教较有信心,同意附条件不起诉,而法制部门坚持维护社会治安、从严打击犯罪,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保护人士对于案件处理无任何利害关系,在听证会上初次了解案情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所持态度较为中立和中肯。3名未成年人保护人士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的原因分别为:同案人处理较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加入了犯罪团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性倔强,帮教存在困难。通过听证程序,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态度得以转变,如某盗窃案的被害人本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通过听证程序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将参加技能培训,获得稳定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并将工作所得用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最终同意附条件不起诉。
(三)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1.监督考察期限
(1)期限设置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算,具体考验期限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考验期的长短与涉罪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被附条件不起诉的20人中,考验期最初设置最短的为6个月,最长的为10个月。有一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验期由10个月调整到12个月。有12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验期长于法定最低期限,占总数的60%。
实践中,检察官在考察时间设置上考虑的因素包括完成学业、戒瘾治疗、赔偿损失、心理疏导、再犯风险、技能培训、行为矫治等。再犯风险较高、有不良行为需要矫治是设置长于6个月考验期的主要因素,有9人同时具备上述2项因素。
(2)期限调整
在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表现情况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被附条件不起诉的20人中,无缩短考验期的情况,有1人延长考验期。延长考验期的原因是,检察官和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商定计划在10个月内通过劳动收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因该未成年人未合理分配收入,在考验期限届满时未能完成赔偿目标,因此延长考验期限至12个月。最终该未成年人如期赔偿被害人后被不起诉。
2.观护方式
检察机关根据情况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安置在适当的观护基地进行监督考察〔10〕。按照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工作和食宿需求,观护方式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提供食宿和全职工作的观护方式;二是提供义务劳动、临时住宿和教育活动的观护方式;三是异地监督考察方式。项目期间,采用上述观护方式的人数分别为11人、7人和2人。
(1)提供食宿和全职工作的观护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外地来京打工或在京无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他们在观护基地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在接受监督考察的同时又能保证经济收入,解决了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固定住所、无固定工作、无家长监管教育等困难。提供此种观护方式的主要有餐饮企业、科技公司、食品加工企业和飞机制造企业。
餐饮企业接纳被附条件不起诉人8人,5人顺利通过考验期被不起诉,3人尚在考察期。餐饮企业提供食宿,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吃员工餐、住员工宿舍。观护人一般是具有管理经验的店长,具备为被观护人提供工作、学习等支持与指导的条件。〔11〕与餐饮企业相似,科技公司也负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食宿。该公司系游戏研发企业,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主要从事接听电话,解答客户疑问的客服工作,工作性质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网络知识,因此适合此类观护的人数较少,共有3人被安置在该公司进行监督考察,其中2人已完成考察被不起诉,1人尚在考察期。
(2)提供义务劳动、教育活动和临时住宿的观护方式
义务劳动是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利用休息时间在图书馆帮忙做图书整理和分类,完成观护人布置的阅读和撰写读后感的任务,这种观护方式主要针对在校读书和有相对固定工作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通过在图书馆完成一定时长的义务劳动,不仅能培养未成年人的服务意识、规则意识,而且能通过读书使其沉静内心、思考人生。采用此种观护方式的7人,其中6人已完成考察被不起诉,1人尚在考察期。
教育活动包括青少年社工服务中心组织的桌游大世界、街舞小组、亲子活动、城市历奇、DIY烘焙坊等。每个活动都有特定目标,如桌游大世界采用青少年喜欢的桌上游戏,通过对游戏规则的感受与讨论,提升未成年人遵守规则的认识。
临时住宿是青少年社工服务中心为有短时住宿需求的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务。项目期间,有1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入住临时宿舍。该未成年人在被附条件不起诉前处于羁押状态,检察官需要对其取保候审后送入观护基地,而观护基地因为条件限制不能在取保候审当天接收其进入观护基地,且无法联系上其家人,故将其安置在临时宿舍。
(3)异地观护方式
异地观护是对需回原籍学习、工作、生活的未成年人进行观护的变通方式。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出具异地协作函,与未成年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共同完成观护。项目期间,海淀区检察院先后与新疆、山东开展异地协作,对2人进行异地监督考察,均已顺利完成考察并对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异地观护主要基于以下因素:一是从现实性考虑,该二人在京无监管教育条件,其监护人均在原籍有稳定工作,希望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回原籍继续读书,并承诺能监管教育;二是从可行性考虑,当地检察机关均愿意协助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监督考察,使异地观护成为可能。
具体观护内容为:一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官与原籍检察官共同商定监督考察方案,原籍检察官定期向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学校、家庭了解其近期表现,及时进行通报;二是针对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当地检察官联系当地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疏导;三是作出决定的检察官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监护人定期通过电话和书面汇报情况。
3.监督考察具体方式
在监督考察期间,检察官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具体情况,定期召开监督考察会议,制定多种教育矫治措施,提升帮教效果。
(1)监督考察会议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机关组织附条件不起诉宣布会、阶段性考评会、终期考评会、不起诉宣布会等会议。一方面,通过组织各方召开会议,使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体会到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严肃性,通过参与会议体会仪式感,从思想上重视监督考察;另一方面,检察官在会上听取各方意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沟通效率和效果。
第一,附条件不起诉宣布会。附条件不起诉宣布会是所有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必须召开的会议,参与人员为检察官、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其他亲友、侦查人员、被害人、司法社工、观护基地人员。会议由“介绍与会人员”、“事件回顾及训诫教育”、“宣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及释法说理”、“共同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察计划及方案”四部分组成。在“事件回顾及训诫教育”阶段,未成年人陈述犯罪事实及造成的影响,检察官侧重讲解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个人、家庭带来的危害,家长陈述案件对家庭的影响并回顾案发以来未成年人的表现,司法社工对已开展的社会调查工作进行简要回顾,对未成年人予以肯定并提出期待。在“宣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及释法说理”阶段,检察官向未成年人宣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释法说理。对于“考察计划及方案的决定”,由观护基地、司法社工、检察官、未成年人及家长共同讨论确定。附条件不起诉宣布会的目的在于使未成年人了解、接受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参与考察计划的制定,自愿达成并遵守考察协议,以期达到预设帮教效果。
第二,阶段性考评会与终期考评会。阶段性考评会是检察官在考验期内组织考察对象、社会帮教机构代表、观护人、心理咨询师等定期召开座谈会,沟通监督考察情况,针对各方提出的问题和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监督考察方案。终期考评会是考验期满后,检察官组织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辩护人、观护人、社会帮教机构代表等座谈,收集各方提供的书面考评材料,沟通并核实分歧意见。必要时,检察官可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核实考评材料的客观性,对考察对象在考验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形成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
项目期间,部分案件没有严格按照监督考察方案召开上述考评会。分析原因:一是某些案件当初设计的监督考察计划需要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如在监督考察计划中设计每月召开考评会,但经过前两个月监督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表现良好,检察官认为没必要再召集多方会议,而采用定期到观护基地走访的形式变通执行;二是有些检察官对阶段性考评会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没必要拘泥于会议形式且开会浪费时间,认为分别打电话了解情况也可以达到目的。
第三,不起诉宣布会。所有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都需要召开不起诉宣布会,参与人员为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司法社工、观护基地人员,有必要时可邀请侦查人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目的是使被不起诉人正确认识不起诉的含义,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做好准备。关于不起诉宣布会流程,首先是检察官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及释法说理。其次是“考验期回顾总结”,考察小组四方即检察官、司法社工、观护基地人员、被不起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被不起诉人对考验期进行回顾总结〔12〕。再次是“告别过去、展望明天”,考察小组、被不起诉人以及其他参会人员对被不起诉人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出希望和建议。最后是“赠送检察官寄语及书籍”,多数检察官会赠送相关法律书籍并叮嘱被不起诉人遵纪守法,个别检察官会赠送寄语卡片。
(2)违规处理
召开监督考察会议的目的,是为及时了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监督考察期内表现,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处理。违反监督考察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严重违规。严重违规将导致终止考察教育〔13〕,承办检察官会提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审批。另一种是一般违规,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严重违规的其他情形都认为是一般违规。如未按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未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进入网吧、酒吧等不得进入的场所等。在监督考察阶段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发生一般违规情况的,承办检察官一般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避免其再次触犯监督考察规则。如某未成年出入网吧,检察官得知后立即告知其已有一次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记录,如累计达到三次将终止监督考察,后该未成年人再没有去过网吧。
海淀区检察院在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签订考察教育协议书中约定了终止考察教育的情形,分别是:发现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或者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未按时接受考察的;考验期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处罚的;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考察教育小组安排的活动,情节严重的。20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中,有出现出入网吧、夜不归宿的情况,尚未出现严重违规情形。
(3)教育矫治措施
为更好地帮教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检察机关开发各种社会资源,引入社会帮教,制定了多种教育矫治措施,主要有社工小组活动、心理辅导、亲职教育、文化活动以及培养规则意识、集体意识的活动等。项目期间,共组织社工小组活动100余人次、心理辅导50人次、亲职教育25人次、参观展览10人次、阅读书籍10人次、军训5人次,累计参加人数为200余人次,平均每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监督考察期间参加活动约10次。
第一,社工小组活动。社工青少年服务中心开展了桌游大世界、街舞小组、亲子活动、城市历奇、DIY烘焙坊等活动。其中,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与度较高的是城市历奇活动。
第二,心理辅导。委托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家长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辅助其步入生活正轨,顺利回归社会。项目期间,接受心理辅导次数最多的未成年人达到20次,该未成年人自幼离家出走,缺乏学校和家庭教育,没有规则意识,不懂得与他人交往的界限,初到观护基地时同事都不喜欢与其打交道。心理咨询师针对其特殊情况进行了长达半年的咨询工作,使该未成年人逐渐懂得了礼貌待人,能够遵守观护基地的工作要求,与观护基地的同事相处比较融洽。
第三,亲职教育。针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家长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以小团体辅导的方式,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家长开展针对性的教育,改善家长的教育理念和方式,使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家庭教育。项目期间,共进行四次亲职教育,参与数为25人次。
第四,文化活动。检察机关购买法律常识、心理学等图书赠送给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阅读,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制定读书计划,要求其按期提交读书笔记、汇报读书心得。检察机关还组织传统文化教育活动,促进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学习文化知识,提升自身修养。如邀请书法老师以“书法与行为规范”为主题授课,授课内容将约束行为、柔以待人等道理与书法执笔、运笔、构架等相结合,参加学习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表示通过课程懂得了书写的重要性和待人处事的道理,很有收获。
第五,培养规则意识、集体意识的活动。借助北京市新起点扬帆观护基地,组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到部队参加为期一周的军训,培养吃苦耐劳的品质、集体意识、协作意识、规则意识。借助共青团青年汇平台,组织参观农庄、博物馆等,使很少有机会参加集体活动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通过按时集合、团队行动等培养规则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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