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刑事申诉案存在这“五种情形”,最高检可指令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

浏览量:时间:2018-01-31

刑事申诉案存在这“五种情形”,最高检可指令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

来源:检察日报

记者12月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下称《规定》)。据此,最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或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或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或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2015年全国检察长会议、2016年第十四次检察工作会议都提出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起草了《规定》,并广泛征求意见。2017年10月10日,最高检第十二届检委会第七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规定》。《规定》共15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定》适用两类刑事申诉案件:

▵ 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

▵ 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规定》明确启动异地审查的三种方式:

▵ 最高检发现省级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有错误可能,且具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 省级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高检指令异地审查;

▵ 申诉人可以向省级院或者最高检申请异地审查。

《规定》还要求,

▵ 省级院提请或者最高检决定异地审查,申诉人未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

对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规定》明确,

异地审查的省级检察院复查终结后应提出“复查处理意见”,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报请最高检审查。

▵ 最高检同意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检察院作出维持的处理决定;

▵ 同意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院作出相应决定,也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 不同意复查处理意见的,应立案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诉人、管辖地省级院和异地审查的省级院;

▵ 认为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或者意见不明确、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发回异地审查的省级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立案复查。

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规定》要求,

▵ 异地审查的省级院复查终结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提请最高检抗诉,在最高检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

▵ 认为不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并报最高检。

(文字:郑赫南 编辑:要怡东)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高院法官经验谈: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下一篇: 贪污犯罪案件的审查要点和证据收集指引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