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张建伟:“质证”的误解误用及其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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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2年11月1日

如今,法学文章和司法实践中习见习闻的“质证”被误解和误用得有些面目模糊了,有必要仔细审视这一词语,了解其构成和确切含义,使汉语的使用体现相应的科学精神,对于法律术语的使用来说,更应当讲求严谨,不能不求甚解,随意解释和胡乱使用。
  对“质证”一词误解误用的两个表现
  “质证”一词,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应用较多,仔细推敲,这却是一个被广泛误解和误用的词,误解和误用的主要表现是:
  其一,在构成上,质证本来是并列结构,被误解为动宾结构,“证”被误解为“证据”。实际上,质证与取证、举证、示证不同,后三个概念都是动宾结构,证的意思是“证据”。而质证的“证”并不是作为名词使用的“证据”,而是作为动词使用的“验证”。质证就是质疑、验证的意思(参见多卷本《汉语大词典》“质证”一词的释义)。
  其二,在使用上,“质证”只能用于言词证据并且仅对人进行,却被误用为包括人和物在内的所有证据。质证的“质”的意思是问,那么,对谁发问或者对于什么对象可以用发问的方式来加以验证呢?显然,质证的对象只能是人,不可能是实物证据或者以书面证言等形式表现的言词证据,不仅如此,不是所有的针对言词证据展开的证据调查都叫质证。上海辞书出版社的《法学词典》(增订本)将“质证”解释为“对证人证言进一步提出问题要求证人作进一步的陈述以解除疑义,并确认其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审查和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外文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译本以及法律出版社的由余叔通、文嘉主编的《新英汉法学词典》均将“质证”译为cross-examination。
  与质证同义的cross-examination一词又作何解
  那么,cross-examination一词又作何解?在我国,该词直译为“交叉询问”,又译为“反诘”、“反询问”、“反讯”、“交互讯问”、“相互询问”、“反对讯问”、“盘问”、“盘诘”、“质证”、“反问”等,不一而足。例如我国法律出版社《英汉法律词典》解“cross-examine”为“盘问,反诘问”(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于对方证人经直接诘问提供的证言,为了发现矛盾以便推翻此证词所作的提问)。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出版的《美国法律辞典》中译本,将“cross-examination译为“盘诘”(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初版的该书第153页)。
  那么,反诘或者盘诘的含义究竟是什么?郑竞毅编著《法律大辞书》在“反问”(注曰“cross-examination”)项下写道:“所谓反问,又称反诘,乃指他造之当事人于声请传唤之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讯问后,始向该证人鉴定人所为之诘问而言。日本名曰反对讯问。反问时应以相当言词表示承认或否认之范围。至于证人或鉴定人具结后如欲推翻该证人鉴定人之陈述,则应负举证责任。”在“反诘”(同样注曰“cross-examination”)项下写道:“为反问之别称。”与之比较,“诘问”一词含义不那么明晰,既包含对本方证人等的询问,也包含对另一方证人的诘问,郑竞毅《法律大辞书》解“盘诘”为:“盘,谓穷问也;诘,谓究询也。”
  仔细推敲“cross-examination”一词的本义,可以发现,这一法律术语指一种特定类型的法庭调查制度,即提出证人的诉讼一方的相对方对该证人进行的盘诘。《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在“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项下写道:“由提出某一证人的一方当事人的相对方在审判、听证或者录取证词活动中对该证人所作的询问,目的是检验证言的真实性,或者取得进一步的证词,或者其他目的。由直接询问者以外的当事人的证人所作的询问不应逾越对该证人进行的直接询问的范围。一般说来,询问的范围应当限制为直接询问所涉及的事项。”《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云:“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提出的诘问,一般是在提供证人的一方首先向自己的证人提问后进行的。交叉询问是意图使证人改变、修正或撤回提出的证据,使其证据失信,并从证人口中得到于询问方有利的证据。”同样,伊丽莎白·A·马丁《牛津法律辞典》也解释说:“由非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对证人提出的询问。交叉询问可以是针对诉讼争论点,即旨在诱使其说出有利于进行交叉询问的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以及使人们对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证据的正确性产生怀疑。交叉询问也可针对其可信性,即旨在使人们对证人的可信性产生怀疑。在交叉询问中可提出诱导性的问题。”日本《新法律学辞典》解释道:找来证人的人,对该证人讯问(主讯问)后,其对方当事人所作的讯问。是对主讯问时所作的证言的不明确之点进行的旨在动摇其凭信性为目的的讯问。在刑事诉讼方面,围绕着主讯问时推动的事项及与此相关联的事项以及为争论证人供述的证明力所必要的事项而进行的。与主讯问不同,必要时可以作诱导讯问,但审判长认为不适当时,得加以限制。未经交叉询问的供述证据是传闻证据,原则上不承认其证据能力。
  确切含义的质证之几大特征
  由以上列举的定义可以看出,“质证”与“反诘”或者“交叉询问”、“反询问”的意思相同,有着以下几项特征:
  其一,质证由提出证人的诉讼一方的相对方进行;
  其二,质证在提出证人的诉讼一方对该证人进行询问后进行;
  其三,质证的目的,一般是诱使证人说出有利于本方的情况,或者是使人们对不利于本方的证据的信用性产生怀疑,或者使人们对证人的可信性产生怀疑。正如我国已故学者梅汝璈指出的那样,“反诘的目的主要是以向证人提问题的方法,使证人在直讯中所作的证言显得不确切,不真实,或者前后矛盾,不合情理,甚至是胡言乱语,伪造虚构的。这样,便可以抵消或减少证言的作证价值。其次,便是提问题的方法攻击证人的信用或人格,使法庭对他的证言之可靠性发生动摇或怀疑。最后,便是以提出某些新的问题(即在直讯中未曾接触到的问题)的方法,企图从证人的答复中捞些有利于己方的材料”。
  其四,质证受证据规则的限制较宽,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
  具有上述特征的言词证据调查行为才能称为“质证”,它的性质属于控辩双方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控辩双方为了充分履行攻击或防御职能,有权利对相对方提出的证人及其证言提出质疑,防止虚伪不实的证言被采纳为判决的依据。对于被告人而言,这项权利是保障其实体权利的重要机制,其权利属性更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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