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虚构谋取的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浏览量:时间:2017-07-23
是否虚构谋取的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浙江台州中院裁定谢某等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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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行为人虚报谋取的利益从而索要贿赂的行为,本质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向他人索贿,是否虚构谋取利益的事实不改变受贿罪的构成。
案情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谢某任浙江有色地质环境研究院办事处主任,在代表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承接各项地质类勘查及报告编写等任务中,多次指示衣某、张某在编写报告中,通过扩大采空区范围等方式隐瞒采石场的实际资源储量,从而使他们获益,采石场支付给谢某不同程度的好处费。在承接采石场保有资源储量估算等业务中,谢某多次指示衣某隐瞒资源储量,分别获得好处费240万元、40万元、50万元,并分给衣某25万元、2万元、3万元;谢某指示张某隐瞒部分资源储量,分别获得好处费30余万元、50万元,并分给张某25万元。此外,谢某承接某采石场地质勘查及资源储量核实等业务后,与采石场合伙人泮某、潘某等人商定,由谢某帮助该采石场在编写的地质类报告中隐瞒一定的资源储量,该采石场给予谢某好处费200万元,衣某根据谢某的指示,通过增加剥离量、扩大采空区等方法在报告中帮助该采石场隐瞒了200多万吨的资源储量。2013年7月左右,合伙人潘某向谢某提出,由谢某对泮某再多虚报隐瞒100万吨的资源储量进而多要好处费40万元,并让谢某将此40万元给潘某,基于二人关系谢某表示同意并告诉泮某等人帮他们隐瞒了300多万吨的资源储量,需要增加好处费40万元。后泮某等人送给谢某好处费共计240万元,谢某将其中的40万元给予潘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衣某、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地质勘查局业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另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诈骗罪,被告人衣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裁判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衣某、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某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业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谢某构成诈骗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该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衣某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谢某以其没有索贿情节及所得赃款用于单位开支等为由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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