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浏览量:时间:2017-07-02
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最高检机关的司法办案和业务运行方式作出新的顶层设计。
《实施意见》共十五条,经2017年5月25日最高检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央批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
据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个《实施意见》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部署,结合最高检机关实际制定的。《实施意见》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坚持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与检察长领导检察院工作相统一,完善了最高检机关司法办案组织,改革了各类业务运行方式,强化了检察官司法责任,使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体现司法属性。
➤ 《实施意见》指出,最高检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的基础上,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和一般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类型。
《实施意见》规定,各业务部门建立由本部门检察官组成的检察官联席会议或者由本部门主任检察官组成的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需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检察官或者主任检察官参加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和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 《实施意见》明确,检察官承办案件,采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办理、审核、流转、管理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对办结后的案件组织开展质量评查。
《实施意见》还对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长(副检察长)办案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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