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类案件办理心得
浏览量:时间:2017-04-29
作者:华哥,载于“刑事实务”公众号
集资类案件办理心得
集资类案件主要是指牵涉社会人员较多、资金数额较大的案件,比较集中的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集资诈骗罪、普通诈骗类,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在基层比较多,所以笔者主要从非吸类案件办理中总结一些心得与大家分享。
一、这类案件的特点及问题
案卷多、涉案人多,金额大是主要特点(不展开)。正因为这些特点造就了这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1、审查费劲。由于案卷多,如何阅卷理清事实证据是一个难题。2、干扰办案的人多。由于涉案人多,上门来各种诉求的也多,还不乏各种干扰。3、计算数额费劲。
二、寻求破解之道
1、阅卷有技巧
刚拿到这些卷宗,不要忙着去审查犯罪构成的要件,比如想着到底符合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到底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故意而构成诈骗类犯罪等等,如果一开始就想着去寻找这些答案,那么你就会看着这么多的案卷干瞪眼、无从下手。我们可以先不用去想这些问题,先把基础性的工作做起来,把账理顺、把金额计算清楚,这样你才能更加全面的看待那些问题,更何况这些帐目金额到头来迟早都得算清楚。
首先我们将案卷进行分类,分“程序性诉讼卷+言辞类证据卷”和“书证等其他证据卷”,这样一分你会发现前者数量不多,一般占比总卷宗的五分之一左右,另外的五分之四都是书证等其他证据。这样分类是有讲究的,可以提高阅卷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先制作清单,并在清单的纵向列设定几个目标值:(1)初始借款金额(2)归还本金和利息分别多少(3)双方关系及借款理由(4)备注。清单的横向是各借款人的姓名。
清单一式多份。先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阅读后填写清单中的目标值,阅读要抓重点,主要围绕着经营状况、借款用途、借款对象关系、具体借款金额及归还情况、借款还款途径是现金还是有书证留痕等。通过阅读一一填写清单中的目标值。备注栏可以注明供述内容前后有出入等情况。同理,针对借款人的言辞证据审阅制定填写清单的目标值。最后,根据借款合同等书证再填写一份清单。
制作三份清单后再审查整合一份综合认定的清单。目标值仍然一样,只不过这些目标值的填写是综合了嫌疑人供述、借款人言辞证据、借条等书证三份清单后认定的一个值,并在备注栏上注明证据间相互矛盾的地方,计算卷面上查明的初始借款总金额以及后续还款总金额。
再将三份清单对比中,证据间有矛盾出入的笔数全部汇总出来,包括嫌疑人提到而未落实借款人的笔数以及在案有借款人报案但嫌疑人供述未提到的笔数。这个汇总情况将用于重点提审犯罪嫌疑人、核实补充证据之用途。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为何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借款人、书证各自制作内容一样的清单,直接制作一份最后综合认定的清单不就更加省事了。其实,我们分别制作清单的目的是为了让阅卷结果简洁而不失精细化,另外在正式的报告制作过程中可以使用,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多少次,经营情况、借款原因和用途概括一下,随后贴上一份清单就一目了然了。同样,对借款人证据的摘录和审查,在报告中也可以用一张清单代替,并不是一定要每一个借款人的证据内容都摘录进报告中,否则会花很大的精力去重复劳动,书证也是如此。可以说,阅卷制作3份清单和1份综合认定的清单后,随后的办案报告制作大部分工作已经完成。
上面介绍的阅卷技巧其实综合了审查和报告制作的思路,本质上而言是最终为庭审服务的,只有牢牢树立庭审为中心的理念,那么该怎么审查,审查简化到什么程度就会心理有底了。
2、办理此类案件需要经验和智慧
介绍阅卷审查技巧还是其次,本人认为办理此类案件还得有一定的阅历和智慧,为什么这么说呢?实践中有两个问题:第一,借款人三天二头成群结队的来单位找你、给你打电话。第二,嫌疑人及其家属不停的在“画蛋糕”,很多债务人未报案,随时会报案。这二个问题处理起来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技巧,并不是就案办案、埋头办案这么简单。
对于第一个常见问题的处理。很多借款人都是年龄偏大的,当初对借款的风险估计不足,并且在高息等利益的驱使下将钱全部投入。可以想象,这些钱可能是他们后半辈子的重要生活来源,他们此时的心情可以理解,脑子里万念就只有把钱拿到。在这种心态下,作为办案人员要考虑到几个风险:(1)借款人的话不能全信,今天这么说,明天可能那样说,他们目的只有一个拿到钱。(2)今天可能满口夸奖你,要送锦旗,明天可能去告你包庇嫌疑人。(3)可能会跟踪关注你的隐私及八小时外生活。
那么我们作为办案人员具体应该这样处理:(1)尽量去保护争取借款人的合法权利,尽量多挽回损失。但这些行为要体现在办案过程中表露,而不是体现在接访过程中的表露。比如,尽量审查犯罪嫌疑人钱款的用途,包括财产转移的一些迹象和可能途径,发现疑点可以让公安机关配合补充侦查。而不要看到卷宗里有公安机关一张无法查清去向的说明就案结了事,这样只能说明你机械的办案,为了给犯罪嫌疑人判刑而判刑,这些工作你不用跟借款人去表露。(2)接访借款人如果问题相同的,让他们派几个代表约好具体时间接访。比如第一次接访时不清楚,一群人突然来找承办人,这次的接访呢可以明确一些主要问题,然后要求他们选出几个代表人物作为以后的接洽联系,人多一个影响不好,另外一个就是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3)不要单独接访,当时双方说了那些话这样其他同事能够证实。(4)不要在承办人办公室接访。办案要规范,有些地方操作不规范可能引发很多风险,比如承办人把案卷都放在桌上,而那些借款人都围着桌子,保不齐有些材料被拍照或者丢失。另外,案卷材料的位置让涉案人知悉也存在风险,有些地方的办案机关安保措施根本没到位,暴露案卷材料的具体位置可能带来风险。比如,有些地方不规范,随便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来办公室做笔录,难保有些特殊的案件嫌疑人会铤而走险,事后来偷你的案卷。(5)接访时主要听取反应的问题,不要轻易承诺或者表露你的办案思路。有些承办人一味的附和借款人,说一些大话,结果没兑现就引发新的涉案上访。(6)尽量少接借款人的电话,可以约时间当面或者书面提交反应意见。有些借款人会三天二头给你打电话,每次一打就是半天,浪费时间也解决不了问题,甚至还可能被录音。
对于第二个问题,也就是很多债务人没有报案怎么处理的问题。(1)约谈代理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家属。向他们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不能有任何的窜供、窜证妨害诉讼的行为。(2)可以叫债权人代表人员获取一些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动向信息并及时汇报。(3)利用通过一些来打听案情到人,对外释放一些强硬信息,迫使其他未报案的人员放弃幻想。
3、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1)审查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集资类案件基本上都要审查这个关键点,具体主要审查嫌疑人的经营情况、钱款的去向用途问题。比如,嫌疑人经营什么时候恶化,自己对这个经营恶化的判断点是什么时候就至关重要了,如果能够证实嫌疑人什么时候开始明确知道自己经营完全瘫痪了,不可能起死回生,而又借后款归还欠款利息等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了,但这个时间点的证实和判断在实务中就是要重点审查的,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需要重点挖掘,承办人自己也要对嫌疑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盛衰过程要有全面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在讯问中取得突破性进展。
(2)犯罪构成及金额计算的问题。非吸类案件的犯罪构成实务审查很简单:第一,嫌疑人及其公司有没有吸收社会资金的资质。第二,吸收资金的对象和嫌疑人及公司的关系。如果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全部向特定的亲戚朋友救急借款,虽然也支付了一定的高息,但应界定为普通的民间借款。如果嫌疑人只认钱,谁来投都没有关系,并且鼓励大家都来投钱,这种模式下即便利息很低也是一种向社会“揽储”的行为,类似“小金融机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对象。如果这这种模式下,包括了亲戚好友的借款,也不用进行扣除,因为他们也是社会的一分子。
对于金额计算问题。一般情况下犯罪金额是根据当初借款时的金额全部进行累计认定的,然后列明还款金额作为量刑情节。但是,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借款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曾经多次密集的借款还款,说也很难说清楚,并且重复向一个人借款,数额累计上去可能会很大。针对这个情况,一般我们是根据最后报案时提供的书证借条等认定借款金额的。也就是说,如果有借条等书证在案的,一般是根据书证借条上等金额去计算非吸犯罪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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