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陈光中 :略谈涉嫌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性质问题

浏览量:时间:2017-04-09

略谈涉嫌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性质问题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我国监察制度改革正在以三省市试点和《国家监察法》拟制工作同步进行的方式快速推进,引起全国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总的来说,监察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正确,我个人表示拥护和支持。但是在具体问题上有待探讨的问题不少,其中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的性质问题就是重要问题之一。
根据试点决定文件,鉴察委员会有三项职权:监察、调查和处置。监察调查工作明显地分为两大部分:涉嫌一般性违纪违规的调查和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  
我认为涉嫌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失职犯罪)的监察调查,其性质相当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权来源来看。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来源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及其侦查职权的转隶。转隶就是改变隶属关系,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侦查的性质实际上不变。

第二、从监察委员会有权采取的12项调查措施来看,大部分就是刑诉法规定的侦查措施,包括:讯问、询问、冻结、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等。另外,需要指出,试点决定没有涉及技术侦查权行使问题,这实际上也应当转隶,改称为技术调查,由监察委员会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大多缺乏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相印证,而采用技术手段是收集客观证据必不可少的措施。只有增用技术调查才能适应反腐败犯罪的需求。而且技术手段最需要在侦查或调查阶段使用而不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此外,刑诉法规定的侦查中通缉措施也应当如技术侦查一样转隶至监察调查,由监察委员会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因为监察调查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涉罪潜逃的被调查人,需要对之进行通缉。
第三、从调查后的处置来看,试点决定,监察委员会在调查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说明涉嫌职务犯罪调查与提起公诉之间没有,也没有必要再设置侦查程序,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被监察调查所代替。
可见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其性质相当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即在监察制度改革完成后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应当是:调查一起诉一审判一执行。正因为如此,在制定国家监察法时不仅应当着力创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同时要着力推进反腐败法治化,在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中,同样应当探讨如何注意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包括原来侦査中规定的严禁刑讯逼供及辩护权等。

来源:中国法治实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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