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
浏览量:时间:2017-03-16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
来源:中国法院网红河中院 | 作者:马颜媛
【案情简要】:
2015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杨某酒后前往屏边县新现乡新现街周某某、刘某、李某某合伙经营的新起点KTV,欲无故毁损KTV内财物,被告人杨某先到二楼大厅吧台处与老板聊天,被告人江某某随即提起一把斧子到二楼大厅,先后砸烂大厅里面的两张方形玻璃桌,被告人杨某随后使用吧台处的凳子将吧台旁边的一张方形玻璃桌砸坏,两人离开大厅时,被告人江某某又把摆放在二楼大厅进门处的一张圆形玻璃桌砸毁,后两人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损毁的桌子价值人民币3300元。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5日对被告人江某某、杨某以寻衅滋事罪,向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江某某、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本案的疑点就在于被告人杨某、江某某去砸毁新起点KTV的财物,此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如果其行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因涉案金额达不到我国故意毁坏财物罪要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以上的定罪标准,那么这二人被无罪释放,因二人已经被逮捕,可能还涉及到国家赔偿。
两罪区别:主审法官对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两罪从犯罪构成的四要素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寻衅滋事罪的毁坏财物只是手段,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故意对某对象犯罪成为主导犯罪行为实施的最主要动因。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其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损坏财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表现为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进行毁坏的故意,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针对性超过了其为破坏的行为欲望,成为决定行为人犯罪行为方式的关键。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坏财物是其直接动机,犯罪动机一般方面是出于个人报复或者嫉妒等心理。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
两罪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都是故意犯罪,但两者的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后者则只是把毁坏公私财物作为手段之一,一达到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
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往往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实处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非是无缘无故,没有任何联系。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者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甚至只是纯粹看不惯别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从而大逞个人威风,毁损他人财物。这种原因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其原因力很弱。而故意毁坏财务犯罪的原因力相对较强,犯罪原因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
从犯罪对象的选择来看,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损财务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所谓的犯罪对象不特定,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的特定性,其行为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就有很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必须把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故而不能单纯割裂开来。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必须损毁公私财物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与否,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务二千元以上的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判决结果】:
此案的被告人江某某、杨某去砸毁新起点KTV桌椅,确实侵犯了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但其之所以去砸毁KTV桌椅,根本目的是为了破坏社会秩序从而让新起点KTV老板出来和他们见面,砸毁桌椅只是被告人江某某、杨某的手段。故此,主审法官最后以寻衅滋事罪对两名被告人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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