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预防(上)
浏览量:时间:2017-02-28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预防(上)
(整理供稿:吴晓凡)
摘要:当今社会,各种传统价值观被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严重的冲击着、潜移默化的腐蚀,贪图享乐、哥们义气、亡命称霸的英雄观为许多青少年所信奉;更严重的是,很多这样的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淡薄,这些缺乏理性分析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日益增长。未成年犯罪不仅是未成年个体因素造成的,其和社会、学校以及家庭都是密不可分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形成;社会环境;个体心理
青少年时期是一生中一个重要而又非常特殊的阶段,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是指14—18周岁(不包括18周岁)的人,这个阶段的少年既非幼年又非成年,身体与心智的成熟并非有着相同的步伐,常常产生生理上的早熟与心理上的相对晚熟的矛盾,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容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从未成年人个体心理角度
从未成年人个体观念认识而言,未成年人随着身体的迅速发育,心理认识尚不成熟,敏感好奇、喜欢模仿,既具有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知识、新观念的灵敏性,又存在着辨别是非能力差、抽象思维能力不强、认识事物本质的能力较低、对许多人生问题愚昧无知、观念模糊的问题。对于社会认识,各种传统价值观被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严重的冲击着、潜移默化的腐蚀,贪图享乐、不能吃苦、哥们义气、亡命称霸的英雄观为许多青少年所信奉,这样的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于缺乏认识、心智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缺乏理性的分析能力,在被言语糊弄诱惑下,很有可能善恶不分,颠倒是非。
一方面,未成年人他们对长辈的正面规劝很多时候持抵触、逆反态度,如果教育方式不得当,还可能使他们滋生敌对、憎恶甚至仇恨的情绪。另一方面,随着自主空间的拓展,未成年人试图表现出自己已经长大独立的一面,不想照着家长期望的方向发展,易于形成不良的社会交往,如果正好碰到违法分子,未成年又善于模仿,很容易趋同。再者,对自己的认识也存在缺陷,在未成年阶段,还不能完全全面的对自己作出客观评价,法律意识又相对薄弱,有时过分估高自己的能力或看重自己,在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时候,显得分外矛盾与迷茫。
另外,处于未成年阶段的青年由于其特殊的成长阶段,情感方面的追求格外明显。未成年人犯罪大多追求生理需要和感官刺激,这是一种原始的、低级的需要。其喜怒哀乐等情绪变化往往与这种需要的满足与否有关,满足了则喜、则乐,未满足则怒、则哀。犯罪未成年人为满足自己的需要往往不择手段、不计后果。有的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己的一时快乐,完全不顾及他人的痛苦,缺乏同情心。如有的未成年人用气枪打人取乐,有的拿别人的肉体试刀寻开心。未成年人的情绪不稳定,易于冲动。特别是狂暴的激情,使未成年人往往不能自控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犯罪未成年人往往因一点小事不顺眼就激动不已,动怒、动武;或因好奇、好玩、模仿而“一时性起”寻求刺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因“一念之差”糊里糊涂坠入犯罪的深渊。激情过后冷静下来时,一般也会后悔,如果认识到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会感到恐惧。
随着自我意识的增强,对成年人的依赖心理减弱,未成年人出现独立意向,逐步形成“自我中心”倾向。他们往往自命不凡,渴望得到别人对他的尊重,对别人的评价非常敏感,对有损于他自尊心的任何言词、表情和动作,都可能引起满腔愤恨。由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都是由品学兼劣的“双差生”演变而来的,常受到别人的议论和歧视。当自尊心受到大的挫伤时,他们往往会产生报复心理,从而导致犯罪的发生。例如:2001年7月中旬,贵州省安顺市发生了一桩令人震惊的孪生姐妹毒杀双亲的案件,一对年仅15岁的孪生姐妹毒杀父母,原因是中考失利被父亲罚跪,有伤自尊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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