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公诉人举证质证模式
浏览量:时间:2017-01-31
来源:刑事实务
作者:雷小强(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意即被告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在审判阶段通过庭审方式解决。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虽然确立了包括证人出庭、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在内的一系列保证直接言词原则贯彻的制度,但毕竟这是项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全功于一役”,在配套的保障性政策、规定出台之前,应该说近些年司法机关还是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目前关于“逮捕绑架审判”、“案卷中心主义”的呼声很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庭审抗辩凸显的趋势明显。
审判机关关于“庭审实质化”理念的提出,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重大调整,也对公诉人举证质证模式提出挑战。长期以来,公诉人在举证质证方面一般存在“冗长、松散、低效”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深受所谓经验法则影响,举证模式缺乏灵活性。实践中,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证据情况不同,繁简难易不同,只能“量体裁衣”,一些所谓经验模式不能适用所有案件,只能作为参考。比如,有的经验做法是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组举证,如主观方面,从被告人供述中摘取与共犯合谋体现犯意的部分等。这种做法适用于对主观方面有辩解或者涉及认定犯罪形态方面的案件。再比如体现主客观统一证据分组出示,这种做法适用案件复杂,人员众多的涉众型犯罪的案件,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将体现组织性、行为方式等四个特征的证据集中出示,效果明显,但该举证方式不一定适合其他类型案件。上述模式如果生搬硬套,只会将案件事实肢解。
二是将审查模式等同举证。比如近几年关于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推进,很多人将该模式纳入举证活动,完全按照审查报告认定事实的证据部分的顺序照搬,出现举证脉络不清、与事实缺乏关联性等问题以及甚至使得庭审旁听人员不知所云等情况。
三是将规范化要求不加变通引入举证。示证提纲是审查报告撰写规范化要求内容之一,但该规范化内容不能等同庭审举证。对于瞬息多变的庭审情况,如果不能脱离纸质束缚,举证效果可想而知。
四是举证力求“全面、完整”,不顾及案件实际情况。特别是言辞证据,有些案件人数在十几数十人情况下,亦通篇宣读,效果极差。近年来理论界对“摘要性宣读证据”颇有微词,认为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涉嫌限制被告人权利,必须改革,要求全面宣读证据。我们认为,简单地做这样的判断是不客观的,对案件无争议部分或者言词证据中与案件无关事实部分的叙述当然无必要宣读,否则,提倡简易、速裁案件的效率如何实现?难道不分内容实质只有只字不差地宣读证据才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五是质证答辩缺乏力度,甚至不予回应。公诉人出示证据后,当辩护人质证时候,往往会割裂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其实一般来说每一份证据都不能证实完整的事实,只是证明事实的某一片段或节点,辩护人往往会发表质证意见,认为某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主观方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实际参与行为;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或与被告人无关;或对所有证据都认为来源不合法是非法证据等等,即使公诉人分组出示证据,并在示证前说明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仍然会被辩护人重复上述观点,这时,公诉人如果不予说明或者进行一定答辩,就会影响庭审效果。而在实践中,由于存在公诉人自身原因或者审判人员认为质证不存在答辩,应在辩论阶段回应等情况,该问题比较普遍。特别是关于非法证据的质证答辩,尤为重要,在庭审中,公诉人往往容易陷入辩护人的思路,对辩护人关于证据来源非法的质证意见往往缺乏主动有理地回应。
六是对辩方证人出庭缺乏质证应有的能力,往往存在畏难情绪和庭审应对不力问题。由于长期以来,证人、鉴定人等人员出庭较少,书面证言在庭审中被广泛应用,所以公诉人缺乏相关经验,难以适应。同时也是公诉人对全案证据特别是细节问题不够了解和掌握,遇到突发情况,不能冷静应对。
上述情况基本概括了当前公诉人举证质证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直接言辞原则尚未全面实施前提下,要尽快适应新形势要求,使得举证质证逐渐向庭审实质化靠近。
一是举证要有力度。举证有力是体现庭审指控效果的最直接方式。特别是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翻供案件。公诉人在庭前要注意把握证明被告人辩解不成立的已经查证的证据。如王某贩毒案,被告人向4名吸毒人员多次贩卖海洛因,其辩解是代购,其所谓“上家”无法查实。公诉人在讯问阶段问及:
公诉人:你和本案四名吸毒人员熟悉吗?是朋友吗?
被告人:当然熟悉,我们认识很多年了,是朋友。
公诉人:你说一下这四名吸毒人员的姓名、籍贯和住址?
被告人:沉默。
之后举证阶段,公诉人依次出示四名吸毒人员的证言,均证实与被告人均不熟悉,也是通过“毒圈”知道被告人处有毒品,同时知道被告人联系方式。至今都不知道被告人姓名、住址,只知道绰号,每次交易都要到被告人指定地点。上述举证,其实就是告诉合议庭被告人和证人均不熟悉,却要冒着巨大风险无偿代购,明显不符合常理。通过举证,不仅有力地证明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还起到在庭审调查阶段即让合议庭对案件有清晰的判断。
又如杨某贩毒案,其自始拒不认罪,辩称公安机关查询的与吸毒人员通话的电话号码不是其使用,其不认识吸毒人员张某。虽然张某辨认出杨某,但证据仍然是一比一。后公诉人经过比对通话记录,发现在贩卖毒品时间段,该电话号码频繁与另一号码有联系,经查实,另一号码系被告人父亲所有,后侦查人员按照公诉人要求补充了其父亲证言,证明该号码是被告人手机号码。庭审中,公诉人先后出示上述证据,被告人不得不认罪。
此外,实践中,被告人经常会在庭审翻供辩解其有罪供述系刑讯所致。但其之前阶段从未提及且身上无任何伤痕。公诉人在讯问中可发问:
公诉人:你在看守所有无被刑讯逼供?或者:本公诉人在提审你时是否对你刑讯逼供?
被告人:没有。
之后公诉人可在举证阶段出示看守所侦查人员和预审办案部门制作的笔录或者公诉人提审形成的笔录,可直接驳斥其辩解不成立,效果突出。
二是举证突出重点。该“重点”是指案件控辩争议焦点问题。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期间,通过审阅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等,应当对案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可能的辩解和辩护人可能的辩护意见有所了解,从而确定举证重点,加大围绕该“重点”的举证力度,达到扼住要害的效果。
比如姚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在公交车上用报纸遮挡行窃,从被害人裤袋中窃得500元后被发现,其在和被害人纠缠期间将该500元夹在报纸中丢弃在公交车上。后被害人报警,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带离。公交车至终点站后,司机打扫车时在公交车上发现一份报纸,内有500元。本案存在问题是司机通知警方并将该500元上交,但未将报纸作为证据提供,该报纸已丢失。整个过程除被害人外,无其他人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有行窃行为,本案系零口供案件,被告人自始辩解其因被被害人冤枉,愤怒之下将报纸摔在公交车上。公诉人举证时注重围绕本案重点和关键证据的关联性,先后出示:1、被告人供述,证明其将报纸摔在公交车后车门部位;2、某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均证明被告人有丢弃报纸行为和丢弃部位,被害人陈述被窃500元;3、公交车司机证言,证明其打扫车时,在后车门部位发现一份报纸,整个车中只有该一份报纸,且报纸内夹有500元现金。上述证据再结合被告人不合乎常理的辩解,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因公诉人在讯问阶段的有力和举证阶段的有理,使审判人员达到内心确信,该案件顺利下判。
再如赵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系某外贸公司业务员,一日其同事将一客户带至该公司会客室,洽谈完业务后,该客户将手包遗忘在会客室茶几上离开,后犯罪嫌疑人进入会客室,将该手包拿走,手包内有13000余元,十几分钟后客户折回会客室寻找,并询问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业务人员,犯罪嫌疑人开始拒不承认,当公司人员发现被其丢弃的手包且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客户离开的时间段只有其进入会客室取饮用水后,该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供认。该案争议焦点是本案定性是侵占还是盗窃?故举证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体现两罪区别的证据。公诉人对于本案无争议的事实部分只是摘要举证,或者说明证明内容,着重宣读了公司负责人及主管关于会客室的功能结构的证言内容,以证实该会客室是在外贸公司内部,只有业务员和客户洽谈生意时才能使用,非公共场所,从而论证客户的财物遗忘,其保管权转移至公司,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上述权利,属于盗窃。
三是举证要精练。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不是体现在“量”上,故不必要穷尽案卷内的所有证据。侦查机关为固定证据,如言词证据,会将体现同一内容证据制作多份,我们举证时要进行选择。如詹某故意杀人(未遂)案,有十几份证人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从二楼跳下,浑身是血,后迅速逃离。本案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此不需要将十几份证人证言逐一宣读,只需要宣读其中比较完整的一份,再概括说明本案尚有其他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同一问题即可,避免内容重复。再如具体犯罪事实多的案件,一些体现主观、行为方式方面的证据,可在具体事实举证之前以“总体(或综合)事实证据”方式举证,避免每一具体事实重复出示。该举证原则的适用还包括一层应有之义,即举证摘要。我们认为举证的忌讳之一就是照卷宣读,即使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我们也是围绕能证实案件事实的内容宣读言词证据原文的节录部分。因为摘要宣读也是原文的体现,我们略去的只是和案件事实无关的内容,并没有改变证据或者断章取义。
四是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要做好引导工作。由于上述人员在法庭上,除了要向合议庭陈述相关案件情况,还要接受被告人、辩护人交叉询问,故有可能使得当庭陈述发生变化。故公诉人要适当引导上述人员释放因初次出庭而产生的负面情绪,如紧张、愤怒等,正面告知只要正常、实事求是回答即可。其实我们认为证人出庭对公诉方是有利的,特别是证言没有发生变化的,实质是对证据的固定过程。如陈某某受贿案,被告人对证人即行贿人吴某某进行交叉询问,让其明确说出被告人房屋的构造和家具摆设情况等,证人很冷静地回应自己是去送礼的,会刻意注意房屋具体情况吗?并明确说从来没有冤枉过被告人,今天庭审更是实事求是,证人出庭效果明显。再如李某某污染环境案,现场提取样本的人员应辩护人申请出庭接受询问,辩护人让其详细说出职业规范某一条的具体规定,其实辩护人无非就是想通过这样“苛求”性的问话来达到证明该工作人员不专业,提取样本程序可能不合法的目的。但该工作人员并未被辩护人思路牵引,其回应我作为样本提取人员只需要按照提取要求办事就好,有必要只字不错背出所有规范内容吗?后其简要陈述提取的基本步骤和要求,整体出庭效果较好。
五是制作数据图表和多媒体并用。对于犯罪嫌疑人众多且呈层级结构、与被害人关系复杂、犯罪事实交叉并涉及资金流转等复杂案件,制作图表并结合多媒体能明晰地反映案件基本事实,能让合议庭和诉讼参与人员迅速了解案情。如毛某等人传销式高利贷诈骗案件,公诉人以数据图表分析的方式对该案100余起事实及犯罪嫌疑人与近百名被害人之间纷繁复杂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并通过多媒体形式向法庭展示,取得良好效果。主要内容:一是以图表形式总结、归纳诈骗事实中的时间、借款人、担保人、出账寄售行、出账人等主要涉案因素,并通过多张层层推进的案情图理清案件层级架构,串联各涉案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化繁为简;二是梳理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分析毛某所涉及的“借四笔”诈骗模式,并用饼状图表述每笔借款的出账金额及去向,又以条形图形式揭示“借款”背后的“诈骗”实质;三是综合比较涉案四家典当行的出账比例、毛某实际所得等多项数据,拨开“高利贷”的迷雾,整个展示过程简约明了,效果一目了然。
六是质证答辩要及时、针对性强。对于辩护人每证必驳,认为来源不合法或者无证明效力,或者对证据断章取义进行反驳等情况,要适时进行说明,针对法庭可能会对质证答辩不予支持认为应在辩论阶段进行的情况,可在庭前和审判长沟通或者在庭审时候举手示意有必要回应,这样不会让辩护人与证据情况不符的质证意见影响庭审效果,特别是自侦案件,在实践中,庭前法院和辩护人均详细观看了同步录音录像,如确实未发现有刑讯逼供行为,在庭前会议法院亦对此得出结论,公诉人亦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细节问题均进行了回应,在举证阶段,如果辩护人仍然按照被告人不符合客观的描述进行渲染,公诉人应当进行有力反驳。如陈某某受贿案,因同步录音录像不能反映其辩解的内容,其遂称是在讯问室外或进入讯问室之前途中被殴打,辩护人在质证中即提出要求提供看守所除讯问室之外的全覆盖、无盲点的监控,公诉人当即进行了正面回应。公诉人着重申明在庭前会议已出示了每次被提讯前看守所的健康检查登记,并结合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和管教谈话记录,如果像被告人所说被殴打,其体征为何在健康检查登记上(如血压心跳等)体现不了异常?如果像被告人所说被打得头破血流还用水清洗后再带到讯问室,为何所指出的时间段同步录音录像却反映是和侦查人员正在聊天,神态自如,并无被暴力殴打后应有的反应?再从调取的管教谈话记录看,陈某乙多次主动找管教谈心,谈及内容都是其想立功、心理压力大等,从未有涉及刑讯逼供的内容。
七是冷静面对辩方证人出庭。该情况一般是辩护人已与证人庭前接触过,公诉人接到法院通知,就应当意识到该证人的证言对公诉不利。对于这种情况,要做好庭前应对。如杨某某受贿案的证人张某某,其当庭称之前在侦查阶段的证言是侦查机关威胁逼迫他所致,并称其行贿数额不是3万元,而是3000余元。经过庭前了解,该证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侦查人员为了避免事故发生,甚至在询问前联系了医院医生前来,故在询问时,侦查人员连问话语气都要顾及,谈何威胁逼迫?这时,公诉人可以结合庭前了解的情况设置问题来进行质证,如:“你在接受询问时是否向侦查人员严明自己有严重的心脏病?”“你是否向侦查人员言明随身一直携带速效救心丸?”“你是否向侦查人员言明情绪激动会发作心脏病?”等,来弱化其当庭证言的效力,那么法庭效果自然会提升。再如,周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犯罪嫌疑人用砖块击打被害人头部,当时犯罪嫌疑人朋友张某在场,被害人被击打倒地后,站起身来离开,数小时后死亡。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认为可能存在其他侵害。庭审时证人张某出庭当庭证言发生变化,称自己当时距离案发地点较远,没看清。而其在侦查阶段证实被告人手持砖块用力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公诉人在庭审讯问被告人时专门问及当时证人张某的位置,被告人说距离其不到5米,后公诉人当庭指出证人当庭证言不仅和其之前证言矛盾,亦与被告人当庭供述矛盾,明显属于提供虚假证言。当公诉人义正辞严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时,证人因承受不了心理压力,心脏病发作被送往医院,其当庭证言未被法庭采纳,被告人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综上,公诉人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一是要更加细致做好庭前审查工作,注意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和薄弱点,积极进行证据的补强和合理排除矛盾工作,二是要加强公诉人的岗位练兵和能力提升,以便能灵活、沉着应对庭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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