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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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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办案指引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吴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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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这些票证都表示一定的货币数额,对于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邮电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上述票证,不仅直接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而且给国家的票证管理活动以及同票证管理有关的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动造成危害。
[客观要件]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即仿造国家制作的各种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面值和颜色等,制作假票证,企图以假充真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从中牟利的行为。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属选择性罪名,实施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之一,即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有价票证的,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有价票证,又将其倒卖的,构成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主体要件]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主体。单位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论处。
[主观要件]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多具有营利的目的。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规定: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上述追诉标准规定了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立案标准,同时可以认定刑法条文中关于本罪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首先,本罪不以票面数额为定罪的唯一标准,有价票证的数量也是入罪标准之一,采取双罚制,数额累计达到入罪标准或者数量累计达到入罪标准均可以构成本罪。其次,车票、船票的入罪标准要明显低于其他有价票证,可见刑法对于车票、船票的法益保护要严于其他有价票证,这也说明国家对于交通运输领域的管控更加严格。
 
【量刑分析】
本罪的量刑有两个档次,“数额较大”的量刑档为二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量刑档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规定,但就“数额巨大”,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以规定,这就给了法官足够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法院认定标准各有不同。例如下面的案例: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威环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捕前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勇,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个体。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振方,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某某,男,1984年10月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系被告人黄某某之子。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诉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通过办理假证人员伪造威海市XX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四楼、五楼、六楼洗浴门票共计14210张,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223800元,并将其伪造的洗澡门票向他人倒卖12060张;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与黄某某共同伪造五楼洗浴门票1810元,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54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黄某某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并提供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澡票数量和认定的票面价值有异议。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中指控的倒卖澡票的数量和价格有异议,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定罪量刑。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通过办理假证人员购买伪造的威海市XX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商务会馆)四楼、五楼、六楼洗浴门票进行倒卖共计7720张,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106385元;其中,2013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找到威海市环翠区XX路XX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黄某某,要求为其印刷威海市XX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五楼的洗浴票,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是为了伪造假票并倒卖牟利,仍然为其印刷五楼洗浴门票1810张,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35295元,后被告人黄某某为被告人刘某某指出刻制假章的方法,事后收取印刷费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2年8月,他通过办假证的人购买XX商务会馆的澡票,然后通过XX商务会馆的服务员进行销售,2012年8月向丛某某销售六楼大众澡票200张,每张6元;120张四楼普通票,每张5元。2013年春节过后,分多次每张6元卖给刘某750张六楼普通票,每张4元450张六楼最低消费票,后又每张6元或4元卖给刘某共1700张六楼普通澡票。2012年8月卖给胡某某四楼普通票1000张,9月卖给胡某某四楼普通票1000张、四楼最低消费票500张,10月卖给胡某某四楼普通票1800张、四楼最低消费票500张,2013年春节后卖给胡某某700张四楼普通票,2013年5月1日卖给胡某某900张四楼普通票、四楼最低消费票100张。2013年5、6月以每张10元卖给五楼擦鞋的孙兴新男的400张五楼澡票。2013年5月至6月以每张10元的卖给五楼搓背的程某160张。2013年春节过后,他以每张5.5元卖给四楼的陈某某800张普通的和400张最低消费票。2013年4月他让黄某某印刷2000张XX的澡票,黄某某印好的澡票给他后,他仔细数了一下是1810张,给黄某某500元印刷费,之前黄某某还问他澡票上面没有老板的印章和有效期限章怎么办,他说找XX洗浴的内部人帮忙盖上,黄某某不同意,让他随便找个刻章的人刻一个假章自己盖上,黄某某还拿着澡票上的印章给他看,让他找人刻章时注意哪些比划清楚哪些比划不清楚。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刘某某找其印刷XX洗浴会馆的澡票,他没有答应,过几天刘某某又问澡票上老板丛某的印章怎么办,刘某某说找人刻假章,他默认了这种做法,还说刻章的时候看不清楚的话可以把澡票上的印扫描下来放大后再照着刻,再不行让邹会计在白纸上刻个章,这样去扫描放大后照着刻章效果更好,后来刘某某具体怎么办的他不清楚,5月份刘某某拿了一张五楼的普通澡票到店里找他,要他印刷2000张,因为刘某某不是正常手续来印刷,他就怀疑刘某某应该是自己作假票,刘某某说出事自己承担,他知道刘某某是作假票赚钱,故意没有和XX联系确认,过了三四天,在烟台一家印刷厂印好后通过快递送到他店里,他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给了他500元的印刷费。
2、被害人丛某的陈述:证实他在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XX大厦经营XX商务会馆,近期店里发现有很多假澡票,很多顾客反映都是从胡某某、丛某某、刘某手中购得,按照2013年7月10日到7月30日,他们收到的澡票统计6700多张中,大概70%是假票,直接损失近30万元。四楼的澡票对外销售是18元一张,搞活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买26张以上,每张按11.5元销售,一种是交300元我们给20张澡票,再送20张最低消费票。六楼澡票零售15元每张,搞活动也是两种方式,一种是买25张以上,每张8元,一种是交200元,我们给20张澡票再加20张最低消费票,再就是一月有效的月票,10张以上按照10元出售,他们发现的主要是四楼和六楼的澡票和最低消费票,五楼的澡票也有假的,数量比较少。
3、证人证言
(1)证人丛某某的证言:2012年6月至8月,他从刘某某手中购买四楼(普通票和最低消费票,每张6元)、六楼澡票(普通票和最低消费票,每张5元)约5000元,其中六楼澡票约占60%。
(2)证人刘某的证言:他从2013年3月开始从刘某某手中购买六楼大众澡票400份,2/3是每份40张,剩下的为每份25张的大众澡票。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他从刘某某手中购买四楼普通澡票共2000张。
(4)证人孙兴新的证言:2013年7月他从刘某某手中购买五楼高档票180张,每张10元。
(5)证人程某的证言:2013年5月至6月他从刘某某手中购买五楼澡票160张,每张10元。
(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3年1月至8月他从刘某某手中购买四楼澡票80份,普通澡票20份左右,每份40张,共800张,普通澡票和最低消费票搭配的有60份,每份220元,普通澡票共2000张,最低消费票1200张。
(7)证人邹某某(XX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公司四楼的洗浴票和招待票在经济技术开发区XX印刷厂印刷,五楼的洗浴票和招待票在XX广告印刷,六楼的洗浴票和招待票在羊庭XX印刷厂印刷。证实公司印刷、销售澡票的过程、票的价格,公司近期发现四楼、五楼、六楼的澡票中都有假的澡票,因澡票保存期限短,至今发现的共有2315张普通洗浴票、494张最低消费票,损失无法统计。
3、书证
(1)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无自首情节。
(3)票价价格,证实XX商务会馆四楼、五楼、六楼的门票价格。
(4)回收票数,证实从2011年12月到2014年12月,回收的假票数量为7095张。
(5)威海市物价局证明,证实根据现行价格法规政策规定,威海市洗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6)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胡某某、陈某某处扣押的假澡票及其他物品情况。
4、辨认笔录,证实黄某某辨认出找其印刷XX商务会馆5楼澡票的人是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辨认出为其销售假澡票的服务员丛某某、刘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黄某某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数额巨大,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向办理假证人员购买澡票14210张,只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没有办理假证人员的证言,无法证实;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从其手中购买伪造的澡票的证人丛某某、刘某、胡某某、孙兴新、陈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结合书证各楼层澡票价目表,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最终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7720张,票面价值人民币106385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与黄某某共同伪造有价票证1810张,票面价值人民币35295元。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均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6385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赵 燕
审 判 员  刘萌萌
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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