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如何区别次要原因与诱因

浏览量:时间:2017-01-17

如何区别次要原因与诱因
全国首批检察业务专家、江苏省检察院主任法医师 顾晓生

法医学因果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常见的形式有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诱因、介入因素。实践中,次要原因和诱因有时难于区分,这里我说说我的观点。

我们先看一个案件。2001年6月,顾某和丁某因琐事争执,顾头部被打后数分钟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初次鉴定系脑动脉粥样硬化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外伤是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死者家属不服,多次到检察机关控告,经重新鉴定发现大脑有挫裂伤,证明作用于头部的外力相当巨大,从而得出顾某系在细小动脉硬化基础上,头部受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的结论,检察机关据此监督公安机关重新立案。

次要原因是指在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因素中起非主导和非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本文案件而言,如果死者脑动脉硬化较轻,而脑损伤较重,有颅骨骨折和脑挫伤,则外伤系主要原因,脑血管硬化为次要原因;如脑动脉硬化较重,而脑损伤较轻,只有小灶脑挫伤,则血管硬化系主要原因,外伤为次要原因。

诱因是指诱发和促进原因作用的因素。诱因一般指与发病有关的应激事件、精神刺激、轻微外力作用及某些与慢性病发病有关的危险因素等。外力是否诱因首先应遵循医学知识和经验来判断,以目前的医学水平和一般看法认为是诱因的,则法医学鉴定按诱因对待。许多情况下疾病和外力的关系不明确,如外力和肿瘤、外力和流产等,这时应遵循医学的习惯加以阐述。其次应符合医学对诱因的描述,如外力是轻微外力而不是较大外力,如本文案例中,如无脑挫裂伤的存在,则外力轻微应鉴定为诱因。从医学观点出发,诱因和后果间仅是间接因果关系,实践中一般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但是诱因可作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

次要原因与诱因质的区别可用量的方法加以表述,如有专家认为因果关系是一个概率问题,诱因是概率较次要原因更小的可能性,日本法医学家将交通事故中的伤病关系用过失或事故参与度来表示,以决定赔偿的责任,它改变了法医学鉴定中模糊的语言描述,给人以量的概念,这对事故的责任分析提供了较为准确的依据,完全可以在伤害案件的鉴定中借鉴。
 
转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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