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方法或手段罪状差异之缘由
浏览量:时间:2017-01-03
作者:黄新伟,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金亚太律师,安徽省律协刑委会秘书
上文论述了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方法或手段罪状的差异。相同表述却有不同的含义,这和汉语词语含义的丰富性是脱离不开的。一词多义也是立法难以避免的,因此对于刑法个罪的犯罪构成也应当结合刑法体系以及语境具体分析。抢劫罪与强奸罪在客观行为上之所以差异颇大,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同
抢劫罪为双重法益,既包括人身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利,但从刑法将抢劫罪归入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可见抢劫罪侵犯的最主要法益是公民的财产权利。而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性自主权,属于人身权利的一部分。一般而言,人身权利保护的标准应当高于财产权利。因此,刑法对于比财产权利更为重要的性权利(人身权利)保护更加的严格,对于强奸罪的犯罪门槛设置更低。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抢劫罪的“暴力”采用最狭义的概念,即而强奸罪的“暴力”采用狭义概念;同时,法益不同也必然导致性质及犯罪对象的不同,从而导致个罪基本犯罪构成以及加重犯罪构成设置的不同。抢劫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其并不依附于人身。而强奸罪其犯罪对象是妇女(包括幼女),而性权利依附于人身。因此,抢劫罪将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作为特殊对象而加重处罚;而女性因为年龄不同导致对性自主权处分能力不同,针对幼女的保护更为严格,在量刑上也必须从重处罚。此外,因为抢劫罪为复杂客体,包含了人身权利,因此为了抢劫而故意杀人的行为可以被抢劫罪包容;而强奸罪客体性权利依附于人身,丧失人身权利意味着必然丧失了性权利,因此为了强奸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能被强奸罪包容。
二、类罪细化程度不同
刑法针对侵犯财产权利犯罪的细化程度远远大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刑法在抢劫罪之外设置了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对于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以非暴力手段胁迫的,事后威胁的,虽然不构成抢劫罪,但是可以敲诈勒索罪处罚;对于利用他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劫取财物的,可以盗窃罪处罚;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的,可以诈骗罪处罚;因此,对于侵犯财产权利犯罪的细化使其他罪名分担了抢劫罪相当程度的客观行为,从而使得抢劫罪的客观行为范围较小。而刑法对于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犯罪只有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而后者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羞耻心。基本上,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侵犯妇女的,只能按照强奸罪处理,并无其他相关个罪能够适用。因此,为了防止出现立法漏洞,强奸罪客观行为的内涵远大于强奸罪。
三、司法实践的影响
抢劫罪和强奸罪在加重情节的诸多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受司法实践的影响。持枪抢劫应当加重,为何持枪强奸不可以?冒充军警抢劫应当加重,为何冒充军警不可以?为何抢劫加重只限定于公共交通工具,而强奸加重却是“公共场所”并且需要“当众”。之所以有此立法上的区分,实际上是收到司法实践的影响。在实践中,持枪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以及冒充军警抢劫的案例时常出现。持枪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其对于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危害极大;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使得众多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面临侵犯危险,社会危害性极大;而冒充军警抢劫的行为严重为了军警的正面形象,也加大了作案成功的概率。因此,对此类行为有必要单独列出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对于持枪强奸、冒充军警强奸行为,一般而言,实践中案例较少,即使出现也可以按照“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加重处罚。因此,抢劫罪与强奸罪之所以出现在加重犯罪构成客观行为的差异,主要是受个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属于立法上考量的结果。
法谚云,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汉语词语含义具有丰富性,“一词多义”使得“刑法离不开解释”。虽然抢劫罪和强奸罪客观行为罪状的表述基本一致,抢劫罪和强奸罪相同表述下的客观行为,无论是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方法都具有迥异的内涵和外延。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结合个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准确的区分各罪,适当地解释各罪。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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