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图表】安徽省关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浏览量:时间:2016-12-31

 【图表】安徽省关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吴晓凡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
情形与量刑起点
加重情节
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一般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聚众斗殴三次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4)聚众斗殴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
(3)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4)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情形
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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