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图表】安徽省关于抢夺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浏览量:时间:2016-11-28

 【图表】安徽省关于抢夺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吴晓凡

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量刑幅度
量刑起点
其他情形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符合本罪《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
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
从宽处罚情形
免除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同时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本罪司法解释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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