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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排除口供的11条标准——基于12个非法证据排除案例的分析

浏览量:时间:2016-10-07

 ☞ 法院排除口供的11条标准——基于12个非法证据排除案例的分析 

来源:审判实务

一、法律依据
Ø 刑事诉讼法(2012.3.14)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法释〔2012〕21号)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一百零二条 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Ø 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月1日)

19. 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

第二百零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前款规定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1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Ø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 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10月1日)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二、缺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未做到“同步”且对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例

Ø 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01集,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7页)

侦查机关未能提供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载明:侦查人员就本案审讯过程制作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因主办人员于2013年4月调离且其电脑已报废,故该录音录像灭失。“由于案发地公安机关有对所有刑事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惯例,只是区分是否属于大要案而决定是否另行刻录光盘。该情况说明以主办人员调离、电脑报废作为录音录像资料灭失的理由难以令人信服。”

Ø 李志周运输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6集(总第101集))

“对于能够证明取证合法的关键证据,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例如:讯问李志周的同步录音录像未能提供”。

Ø 李刚、李飞贩卖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第97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95页)

“侦查机关对李飞讯问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Ø 刘晓鹏、罗永全贩卖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第92集,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2页)

“刘晓鹏第三次供述的笔录记载讯问时长2小时19分,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仅持续12分10秒,法庭播放了该录音录像,发现录音录像的内容仅为侦查人员向刘晓鹏宣读讯问笔录,不能反映讯问过程,并且,录像中反映刘晓鹏有一定疲倦表情。该录音录像不能印证刘晓鹏该次供述收集的合法性。”

Ø 陈灼昊故意杀人案(陈灼昊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41页)

二审法院认为:“侦查机关对陈灼昊的审讯进行过一次录像,却没有依照法律及公安部有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制作笔录。在缺乏审讯笔录的情况下,只有一项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难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自陈灼昊被提押出仓进入审讯室起至开始对其进行审讯录像前,侦查人员的审讯活动有四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呈现空白状态,既无审讯笔录记录,也无录像记录,该次审讯的视听资料并非全程录音录像,而陈灼昊在重审庭审中提出,侦查人员在录音录像前曾对其进行过恐吓,综合上述情况,认定该审讯录像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Ø 吴坤弟贩卖毒品、吴爽运输毒品案(《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刑法总则案例)》(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21页)

法院认定:“针对吴坤弟第一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该资料确实没有自带的时间显示,只有讯问人员告知被告人讯问的时间,且没有将在场讯问人员的情况录入画面,由于该瑕疵未能补正,合议庭不采用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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