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背景下发票犯罪案件的情报导侦模式探析
浏览量:时间:2016-09-23
税改背景下发票犯罪案件的情报导侦模式探析
张 娟
【内容提要】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非法制售普通发票犯罪持续高发,特别是“营改增”税改政策全面推进以来,诱发税收犯罪的因素相应增加,发票犯罪形势更为严峻,公安税侦部门急需深刻认识形势,科学分析发票犯罪的新特点,认真总结近年来打击涉税犯罪的实战经验和成果,全面梳理情报分析研判在案件发现、线索梳理、犯罪事实查证、犯罪嫌疑人及犯罪网络查证等各个环节的运用方法,探索情报主导下的发票犯罪侦查新思路,全面提升预警和打击防范能力。
【关键词】发票犯罪新特点,侦查思路,情报研判
近几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与非法制售普通发票犯罪成为涉税犯罪的主流犯罪类型,根据公安部门的统计,2012年破案会战期间各地共立涉税犯罪案件3.97万起,其中虚开犯罪数量激增,占涉税犯罪立案数的70.1%,非法制售发票犯罪的立案数占比达22.2%。随着“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大要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2013年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部署开展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破获1亿元以上虚开案件94起,1亿元以上骗税案件10起,破获“营改增”虚开案件34起。
本文讨论的发票犯罪是指:行为主体实施非法制售、开具、取得及持有发票的行为,妨害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犯罪对象包括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及普通发票。本文重点讨论现实生活中发生较多的两大类发票犯罪,即虚开专用发票犯罪和非法制售普通发票犯罪。
一、“营改增”背景下发票犯罪的新特点
(一)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
1.犯罪组织呈现网络性
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链条主要由开票公司、销售团伙和受票企业组成,行为人成立开票公司居于核心环节,向外辐射若干个发票销售团伙,通过互联网、群发短信、街头广告等方式发布信息。受票单位将开票信息通过短信、QQ、MSN等方式发送给发票销售团伙,最终到达核心层。核心层及销售团伙通过收取开票费、加价出售给受票单位获利。整个犯罪组织以开票方为核心呈网状向外扩散。同时,各开票公司、销售团伙之间通过发票掮客即中间人互通信息,联系业务,整个网络呈现以开票方为重点,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的特点。
2.开票公司具有隐蔽性
一方面,开票公司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公司,向税务部门领购发票,非法出售的同时也对外虚开。从前期试点运行情况看,有的“开票公司”通过使用他人身份证甚至残疾人身份证注册运输公司,申请办理并取得货运行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的购买或借用他人的空壳公司,申领货运专票对外开具,其运输车辆往往是即将报废的机动车。另一方面,开票方从外地购买进项发票按时申报抵扣,造成正常经营的假象。
3.受票企业的行业特征较明显,管理重心迁移
以往,需要发票的单位主要涉及运输、物流、贸易等行业。运输行业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后,非法购买发票结算运费,其价格远低于从地税局领取开具发票应缴纳的税金;物流行业在货物运输中,找不提供发票的车队进行货物运输,然后购买发票结算货款;贸易公司购买发票计入费用以此少缴纳税款。随着“营改增”的扩围,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纳入增值税范围,虚开货运专票行为会多发,管理重心也由地税部门向国税机关迁移。
4.开票和抵扣环节手段多样
有的按一定比例收取开票费对外虚开货运专票,有的从外省市购买货运专票或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或转卖;有的通过传真、短信、互联网等渠道获取开票和购票信息,操控空壳公司对外虚开,这类没有提供任何实际货运服务的虚开行为应是打击的重点。此外,货运企业在提供真实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将货运专票开给指定第三方,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无法或不愿通过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专票,转而通过其他货运一般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票的行为应当引起重视。
(二)非法制售普通发票犯罪的特点
1.案件增速快,大要案件突出
自2000年以来,全国制售假发票案件数量年均递增27.66%,案件数量占全部涉税犯罪案件的比重,也从2000年的3.12%上升到2012年的22.2%。大要案件逐年增多,一次缴获数百万份发票的案件屡见不鲜。仅2013年打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期间,公安机关缴获假发票4100余万份,缴获假发票超过100万份以上的案件8起,打掉大型印制窝点19个。
2.犯罪对象种类齐全,紧跟市场热点,与伴生犯罪的关联更紧密
近年来,公安机关缴获的假发票逐渐从餐饮、服务业定额发票,扩展到运输、零售、建筑安装等十几个行业的各类假发票。部分行业使用假发票问题十分突出,伴生犯罪类型多样。一是不法企业大量购买使用假发票,通过虚列成本、隐瞒收入逃避缴纳税款,其中,餐饮服务、商业零售行业使用假发票的数量最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行业的假发票开具金额巨大,造成的税款流失也最为严重。二是利用假发票实施其他犯罪的行为多发。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假发票实施挪用、侵占资金;部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基建施工、招标采购或劳务咨询等活动中,利用假发票进行报销变现、滥发奖金甚至贪污、挪用公款;近年来,以诈骗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为目的,伪造虚假的医疗合作发票、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的案件增加。
3.犯罪链条产业化,地域特征明显化,成员结构族群化
一是犯罪链条清晰,地域特征明显。假发票犯罪链条主要由印制、销售二大环节组成,印制包括采购、制版、印刷、裁剪等多个环节,销售包括区域代理、城市批发商、终端销售商以及数量庞大的跑单人员等多个层级,各环节分居不同地域,通过人员和信息关联形成了地域特征明显的产业链条。假发票制造源头的地域特性明显,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相对集中。近年来,大型假发票制造窝点主要集中在河南、安徽、浙江和广东等省的部分地区,销售网络则遍布全国各城市,其制造、销售的空间距离逐渐拉大,一起案件往往涉及数省乃至十几省。
二是各环节不同层级的运作方式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当前,制售假发票犯罪团伙大多拥有固定的销售渠道,可随时按市场需求通过所掌握的非法印制窝点组织大批量生产。以大中城市需求为主,形成跨区域下单,按需印制,定向定量供应的产销模式。
三是人员结构呈金字塔分布,族群特征明显。第一层制假源头为假发票制造工厂;第二层的区域代理商,掌控订购环节,负责组织货源,向下游批发商批发送货,发票进出数量巨大;第三层为批发商,规模不等,掌握供需客户资源,一般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小广告等形式招揽生意。该层面多涉及办理假印章、假证件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第四层为零售及跑单人员,数量众多,多依附于较大的贩票团伙,主要集中在车站、地铁、商场、市场等交通要道和繁华地带,一般在街头兜售发票或专门从事送票交易。制售假发票犯罪团伙以家族、地域为纽带,内部分工明确,跨省流窜作案明显增多。
四是犯罪网络辐射蔓延加速。伴随犯罪团伙跨省流动作案的增多,制售假发票犯罪出现全国蔓延的态势。近年来,黑龙江、湖南、海南、甘肃等省也陆续发生了多起浙江、广东籍人员与当地不法分子结伙作案的大要案件。
4.犯罪手段呈现新的特点
一是套用真实发票信息伪造的“克隆”发票逐步成为了此类犯罪新的热点。据广州市国税局数据显示,近两年来,查获的假票中有约九成为克隆真票的假票。这种套用真实发票代码、号码、销方税务登记号等信息进行复制的“克隆”发票通过“12366”纳税服务网站验证时不能发现问题,易于获取“客户”信任,其销售渠道得以迅速扩张。
二是“开票公司”骗购发票,对外虚开、出售。与虚开专用发票类似,一种方式是利用虚假身份批量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正规发票后非法出售发票,或者在销货方与购货方没有开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客户代开、虚开普通发票;另一方式则通过购买空白普通机打假发票,根据客户或下线的需求,非法制作虚假的普通机打发票对外销售。
三是制假手段更加专业。制假团伙在制假设备、制版工艺上比以往有明显的提高。利用电脑等数码设备对照真发票设计出假发票模版,而后用专业工艺进行印刷,仿真度极高,发票纸张和水印的制作上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水准,仅凭肉眼很难辨别。
四是交易方式隐蔽,反侦查能力强。团伙成员实行单线联系,手机号码定期更换,互不交叉;采取货运、长途汽车捎运、快递邮递或临时雇佣无关人员送货;交易中安排专人秘密监控送货、交易等过程,对公安机关实施“反跟踪”;交易后主要通过银行汇款或网银转账结算,所用银行卡也多是利用无关人员的身份证办理。信息传递方式隐蔽,针对性强,行为人通过互联网、传真、手机群发器、论坛等方式散发并传递假发票信息,事后立即删除以销毁犯罪证据。
二、发票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交通运输业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业虚开、代开货运专票将高发
诱发虚开犯罪的因素短期内仍较集中。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成本中占比40%左右的过路过桥费无法抵扣,占直接成本50%的油费往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受限制,特别是跨省运输车辆产生的加油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原因导致物流成本上升等因素,会诱发虚开、代开、买卖货运专票进行套利的违法行为。
(二)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非法买卖犯罪将上升
交通运输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货运企业的成品油发票可以抵扣,虚开、非法买卖此类专用发票的犯罪会上升。此外,纳入抵扣的专用发票如提供维修服务、机动车销售的购车进项、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等也会成为虚开目标。再者,利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仅对发票信息的数字部分进行识别比对的限制,将不能抵扣项目如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虚开成可抵扣项目的行为可能出现,特别应重点关注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纳税人。
(三)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票潜藏风险
货物运输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票需提供税务登记证、货物运输合同、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资料,小规模纳税人在未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可能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应通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际运输能力的核查进行风险防控。
(四)假发票犯罪将会反弹
近几年,公安部发动专项行动、破案会战和集群战役在全国进行了打击假发票犯罪的集中行动,有效遏制了假发票犯罪的高发态势。2014年,随着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非法制售普通发票的犯罪空间缩小,犯罪类型由非法制售普通发票向虚开专用发票转型,监管重心由地税机关向国税机关转移,但是,由于假发票需求依然旺盛,与伴生犯罪的关联因素无法消除,诱发犯罪的因素仍然存在,一旦放松对买方市场的控制,针对普通发票的非法制售及虚开犯罪仍将反弹。
三、虚开案件的侦查思路及要点
(一)拓宽案件发现途径
1.异常现象分析发现。一是发票领用、开具异常,“买壳”虚开发票的企业,往往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销售收入快速飙升,申请发票增量明显;购票后的短时间内集中、大量开票,发票全部被开往外省市,开具的发票品名繁杂,发票作废异常。二是经营、纳税异常。如货物发出地与销售方的注册地不一致,开票金额巨大但经营的货物并非本地区优势产业,且都销往外省市。
2.重点行业发票流向分析发现。依托警税协作机制,充分运用金税系统后台数据,分析梳理本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的异常现象,进而从源头发现、打击职业虚开团伙。虚开犯罪具有一定的行业特征,犯罪分子使用的进项发票多来自黄金、成品油、农副产品、手机等行业,即征即退型主要存在于黄金、白银等贵金属行业,税收优惠型主要存在于农副产品行业。
3.高危人群分析发现。依托公安“大情报平台”和税务“金税工程”系统,重点关注成品油、煤炭、货物运输等行业,汇总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运输企业、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基础信息、申报资料、专用发票抵扣开具等相关数据,探索建立“营改增”试点企业专用数据库,动态监控企业经营者的税费、资金往来异常信息,对经营情况异常、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重点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汇总走逃企业信息(即频繁注册,短期开票后马上注销的企业)、故意接受虚开或抵扣税款的企业信息、曾因虚开发票受到打击处理的人员信息、异地发票协查涉及的企业信息、公安机关掌握的中间人信息建立“黑名单”,对嫌疑人的手机短信、通话信息、关联账户、物流信息、行动轨迹等与“黑名单”数据比对,锁定嫌疑目标。
4.案件协查发现。受票企业的虚开发票来源众多,但涉案的多个开票企业往往具有同一个实际控制人或相同开票员,协查异地受票企业的进项发票,结合主要人员的关联分析,往往能发现其他的虚开线索。
5.办理其他案件发现。以虚开的发票或假发票入账逃避缴纳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是逃税和骗税的新手段,逃税主体多是虚开的受票方,办理逃税、骗税及假发票犯罪案件时,以逃税调查为切入点,调查虚开的发票或假发票的来源,可以发现相关线索。
(二)虚开案件的基本侦查思路
侦办虚开案件的基本思路是“由信息到人,由人到案,再由案到人”。所谓“信息”包括异常信息(经营、纳税、开票、账目异常)、协查信息、重点行业发票流向信息和高危人员信息。通过信息筛选碰撞发现虚开犯罪嫌疑人,围绕嫌疑人全面取证,深挖犯罪网络,发现涉及受票单位、中间人的犯罪线索,实现由面到点聚焦重点犯罪嫌疑人,再由点到面清查全部犯罪网络,全面深入打击虚开犯罪。
(三)明确查证重点,创新查证方法
虚开案件的查证重点一是查明涉嫌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是认定虚开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二是摸清犯罪团伙,厘清犯罪网络,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及时抓捕。
1.资金流、票流、物流比对查证虚开事实。
首先,审查企业开出的发票,对比经营范围、经营内容、生产能力等是否与发票所显示的业务相符,对于超范围、超规模的大额交易,可初步认定存在虚开行为。其次,核对发票与有关购销记录。调取相关账簿、计税凭证,审查进项专用发票、材料入库单或验收单、付款凭证、材料运费发票等核实购进原材料的情况;审查成品出库单、提货单、托运单、运费发票、成品库产品发出明细账及销货合同等核实产品出厂的情况,注意发现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不符的情况,初步证实虚开行为。第三,核实发票与资金流向是否相符。核查银行账户的存款和付款情况,注意发现是否存在与其发票记录的购销货物不符的情况。第四,审查过桥账户资金流向,查明虚开类型。许多虚开业务的空转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桥后转到受票公司控制的个人账户上,查证过桥账户有助于查找中间人、核实资金流向、查明虚开类型,如果资金最终经由中间人账户流回受票企业,说明是无货虚开,如果流向实际的原料供应方,说明是货票不一致。
2.身份查证确认犯罪嫌疑人。虚开犯罪多通过网银支付开票费,结合银行资金查询,通过网银IP地址落地查证,查找开票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银行调取重大嫌疑企业的基本账户网银交易明细及 IP地址,梳理嫌疑人的资金链条,将吻合的IP地址作为侦查的重点,对重点IP地址进行技术定位,从而确定嫌疑人的落脚点,再通过其他侦查手段确定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这一查证方法在东营公安局侦办的虚开案件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实践中,对分散各地的受票企业及中间人开展选择性落地查证是案件推进的重点和难点,可以通过公安网、互联网交叉查询,结合税务、房产、工商、电信、社保等其他部门信息资源,获取相关涉案公司的单位信息、涉案人员身份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个人社保信息,通过分析筛选,查清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经办业务人及其住所、真实办公地址,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
3.资金流查证发现犯罪网络。一是重点账户查证,除核查企业的经营账户外,还应注意核查有关主要涉案人员(厂长、出纳、会计、主要业务人员等)的个人账户。资金大额进出频繁、存续时间很短、出入资金大体对等的很可能存在虚开行为,应围绕嫌疑账户的相关单位、人员及其亲属对其所有银行开户、流水进行查证,确定案值、发案时间段、涉案地域等构成要素。二是典型资金跟踪查证。结合企业的行业属性、所购买或者销售产品的地域属性,从整个资金流中选取几笔典型资金进行跟踪查证,尽快掌握典型资金的进出路径,对其上下关联账户展开纵向查询,充分利用涉案账户的关联信息,如开户信息、联系电话、地址、绑定的手机号码、案发期间的网银明细、网银IP等,通过信息比对、碰撞发现相关中间人及异地犯罪嫌疑人,查缴犯罪资金,深挖犯罪网络。
4.发票流向分析确定犯罪团伙。一是建立基础数据库。梳理本地区已破虚开案件的进项发票清单,汇总进项发票来源于黄金、石油、手机、CPU、食品、农副产品、水泥等领域企业名单,建立基础数据库。二是分析发票流向,筛选嫌疑企业。一方面,调取重点领域公司销项发票清单,筛选在短时间内突击开票、开票金额大且业务持续时间短的可疑企业。另一方面,对其发票流向及品名进行分析,特别是发票流向超出了行业利用可能性的,则可能涉嫌虚开。三是关联分析确定团伙。对嫌疑开票公司进行关联性分析,根据共同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办税员、工商代理人员、所属经济园区、开户银行等因素来确定,分析团伙规模,选取打击重点。
5.外围调查核实,及时经营控制。虚开案件侦办最大难点在于如何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查清真实身份。对于确定的开票公司和团伙,调取工商、税务、银行开户资料,结合公安内网、互联网,进一步确认涉案公司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通过公安网调取法定代表人、股东、办税员的个人信息,确认是否被犯罪嫌疑人冒用注册公司;通过工商、银行账户查询获取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号码,进而查清其身份、关系网络并进行落地经营,待时机成熟后集中收网。
6.询问知情人获取证据。询问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部门主管、技术人员、仓库保管人、业务员、会计、出纳人员等知情人,查明参与虚开发票的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虚开金额、有何物证、书证等,为揭露虚开行为收集证据。
四、假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思路及要点
(一)拓宽假发票案件的发现途径
1.通过排查发现。第一,排查开出的发票。重点排查发票印章模糊不清、行业类别与记载的经营行为相互矛盾、没有经营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个体经营者私章的发票,以及从同一单位开具的票号连续或相近但日期却相差甚远的发票。第二,收款票据排查。查看开具发票对应的收款票据是否齐全,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对缺号少页的票据重点排查。第三,对付款单位进行核查,看双方收付款金额、项目等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说明存在虚开发票的重大嫌疑。
2.通过信息研判发现。一是建立假发票犯罪重点行业、高危人群数据库。充分利用公安内网及互联网等各类信息应用平台进行综合情报分析,会同税务部门对餐饮、物流等重点行业摸底排查,层层筛选;分析本地涉及发票犯罪的高危人群及分布的重点部位,建立基础数据库。二是重点嫌疑人员筛选。通过警综平台对出租屋、暂住人口,特别是对外来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郊结合部流动人口进行排查,与假发票犯罪基础数据库进行碰撞比对,从中筛选出重点人员。通过本地情报研判应用平台对重点人员的活动轨迹进行分析,尤其对乘用交通工具、宾馆住宿、洗浴场所、网吧活动等信息进行碰撞分析。对于往来次数频繁,消费层次与身份明显不符的人员进行筛选,列出涉嫌发票犯罪的重点嫌疑人员。三是做好人员布控。将最终筛选出的嫌疑人员及研判结果下发至相关经侦部门进行有效布控,也可利用旅店业、网吧业、金融业报警系统开展布控。
(二)确定“由票到人,由人到案”的基本侦查途径
“由票到人”是根据所掌握的假发票信息查找上游环节的犯罪人,梳理犯罪链条。对于终端销售假发票的,可运用诱惑侦查发现出售人进而摸清其上游环节;对使用假发票的,可从单位财务资料审查入手,顺线倒查,排查假发票来源。由“人到案”即通过犯罪链条的各环节人员梳理犯罪网络,查明犯罪手段、数额,选取重点嫌疑对象集中抓捕、审讯,固定证据,扩大战果。
深入摸排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掌握犯罪团伙的成员、窝点,全面查证犯罪环节及网络。从确定犯罪嫌疑人入手(点),厘清非法制售、购买假发票的犯罪链条(线),直至摸清多个团伙交织的犯罪网络(面),这种由“点”及“线”到“面”的侦查思路,可以实现破一案带多案,挖窝点打链条,切实铲除假发票犯罪根基的打击效果。
(三)理顺“一线”、“三流”、“两点”的侦查思路
“一线”即假发票犯罪链条,一般包括非法制造窝点、总代理、二级批发商、终端零售到购票人的交易链条,是指引侦查工作的主线;“三流”即信息流、发票流和资金流,是侦查取证的重要抓手;“两点”即犯罪网络查证、犯罪嫌疑人查证,是案件侦查的最终目标。
具体而言,信息流是所有查证工作的基础,包含信息发布和信息交换两个环节。假发票的供求信息多通过街头小广告、互联网QQ、向企业负责人发送传真、群发短信等方式发布,具体的交易信息多通过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交换。对信息流的查证可以运用互联网信息查证、通讯信息查证结合外线跟踪查证,目的是追查上线供票方,直至非法制造窝点,实现由“点”到“线”摸清犯罪链条。
发票流即制造方按照买家要求制作完成并送达的过程,主要通过物流运送、邮政快递或私人携带运送。对发票流的查证应以发票寄送为主线,通过物流公司、邮政快递查询,核实发货人的货物进出情况,结合资金账户的进出情况,追查其上线代理商和下线的其他购票人,实现由“线”到“面”的扩围,摸清犯罪网络,锁定主要嫌疑人。
实物传递必然伴随资金的流转,买家主要通过网银支付购票款项,资金流的查证重点是网银交易记录查询,获取确定犯罪数额的证据,对网银IP地址的落地查证可以有效锁定嫌疑人落脚点,为抓捕创造条件。
(四)假发票案件的查证重点及方法
1.犯罪网络查证。一是外围跟踪查证。对于比较明确的假发票犯罪线索,依托社会防控体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外围跟踪,摸清其活动规律,查清制造、窝藏、售卖、居住的地点,为进一步收网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诱惑侦查查证。对一些在街头散发小广告、兜售假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利用一些特情耳目,当面或电话接触犯罪嫌疑人,引其交易,设法查清非法制售链条,锁定主要犯罪嫌疑人。三是通讯信息排查。将收集到的制售假发票犯罪嫌疑人电话号码进行筛选,排出重大可疑号码,分析通话记录,获得有登记姓名或企业名称的电话号码,调查犯罪网络涉及的人员信息,列出重点嫌疑对象。四是网络信息查证。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梳理涉票人员QQ群号、QQ号和论坛,实施动态监控,摸清犯罪网络。五是快递信息查询。追查嫌疑人使用的快递公司邮件,掌握假发票的销售对象,查询同一寄件人在其他快递公司的发货信息,查明收发货人员及数量,查清其销售网络。通过快递信息查询摸清犯罪嫌疑人的物流渠道,有助于查明整个犯罪网络,锁定涉案人员,确定犯罪数额。六是财务资料审查排查。对使用假发票的单位进行财务资料审查,通过假发票排查,逆向查证假发票来源,摸清犯罪网络。
2.犯罪嫌疑人查证。一是利用搜索引擎,进行身份查证。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梳理出有关“出售发票”、“代开发票”等信息,注意发现发帖人的QQ群号、QQ号码、论坛地址、手机号码等,对手机号码进行检索,明确嫌疑人身份信息。二是挖掘网络信息,依托警综平台,确定活动轨迹。侦查人员在隐匿身份与嫌疑人进行交流的时候,要重点关注发票犯罪的动态、特点和嫌疑人上网的IP地址;捕捉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周围环境等图像信息;掌握嫌疑人贩卖发票的种类、交易方式和活动规律等,将上述信息在警综平台进行查询比对,最终确定暂住信息和活动轨迹。
3.高危人群分析。假发票犯罪多是团伙作案,分工明确,发名片、接电话和送票都有专人负责,从送货人入手,通过高危人群分析,以本市集中地和有前科的人员为重点,充分运用社会综合防控信息如外来人口管理信息、宾馆住宿信息、手机通讯信息、上网信息、银行卡交易信息、乘用车辆信息进行碰撞比对,对高危地区的娱乐场所、酒店、洗浴中心、网吧等场所进行排查,发现其居住地点、活动轨迹。
4.查证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注意深挖线索,扩大战果。侦查中除了查清假发票的制售链条和交易网络,还应重视查证假发票的购买使用环节。购买并虚开假发票往往成为逃税、骗税、贪污、职务侵占等犯罪的手段,通过深挖购买使用假发票的线索,发现虚开普通发票及其他伴生犯罪的线索,顺线追查,扩大战果。二是注意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假发票犯罪多利用通讯工具通过网络实施的特点决定了侦查中收集电子证据的重要性,然而,电子证据易于灭失的特点使得快速取证并固定证据尤为重要。办案中对涉案人员的住地进行搜查,应特别注意扣押上网使用的电脑主机,对手机、电脑中的相关信息按照办案规定进行拍照、截屏和光盘刻录等方式予以固定。三是规范运用诱惑侦查手段。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手段的规范是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基本法律保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亦做出了相关规定,在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诱惑侦查手段,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诱惑的初期应针对发票的交接人适当采取跟踪、秘拍等手段,力争查明售票人落脚点及身份。其次,应注意通话录音、技术侦查声像证据的提取、固定。再次,应强化证据意识,合法运用诱惑侦查应确保履行了法定程序、诱惑者的身份适格、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诱惑者仅仅提供了犯罪机会,被诱惑者的犯意不是因诱惑者引诱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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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山东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硕士,山东省公安机关经侦人才库成员,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
【文章来源】《政法学刊》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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