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女大学生“裸贷”法律问题探究

浏览量:时间:2016-08-28

女大学生“裸贷”法律问题探究

冯生兵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硕士

  “裸贷”事件回顾:

  事件一:女大学生A听朋友介绍,缺钱也可以通过裸条借贷:利息不高、且无实物抵押,仅仅通过发几张附有自己裸体持身份证的照片给放贷人留作抵押并将个人信息、家庭住址、父母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放贷人即可获得贷款。A因自己有临时周转资金需求,便在放贷人明确表示若A能够及时还上贷款便会退还裸照及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将自己裸体照片发给放贷人,借到了周利息12.5%8000元钱。由于到期后贷款没有及时还上,放贷人将A的裸照在互联网上曝光,此外放贷人将A的裸照发给其家人、朋友、亲友。与此同时,网上曝光的还有A的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学校班级等信息。

  事件二:女大学生B将裸照(B裸体持自己身份证的照片)、个人和家庭信息发给放贷人当作抵押,获得周息13%5000元钱。一周后,B将贷款还完,但是此后她不断接到骚扰电话,骚扰方以自己持有对方裸照且可以散布到网上为名,要求B用金钱赎回照片。

  事件三:放贷人C将通过“裸贷方式”获得的数千张女大学生裸体照片、数十部女大学生裸体视频,在QQ群中兜售,每天进账至少5000元。此外C将没有办法偿还贷款的女大学生介绍给想要进行约X、一夜情、包养的网友,获得的金钱抵偿贷款。对于不接受C安排的女大学生,C以曝光裸照和个人信息为由逼其就范。C还将数份女大学生的裸照和个人信息转卖给“中间商”,“中间商”利用掌握的裸照和公民个人信息,打出了提供约X、一夜情甚至包养女大学生的一条龙服务。

  一、何谓“裸贷”

  裸条借贷是在互联网贷款中悄然兴起的一种借贷形式,该“裸贷”行业已经逐渐形成了拍照、放贷、甚至介绍一夜情、包养等服务的一条龙式灰色产业链。裸条贷款已经衍生出一条完整的产业链,除打包出售女大学生裸照外,还推出了包养、约炮等内容,“欠债肉偿”在裸贷圈里成了现实。女大学生为获得借款,不惜以自身裸照、个人隐私信息相抵押,在深陷高利息贷款旋窝中无法还清贷款,导致个人裸照、隐私被泄漏,“身败名裂”。即使还清了贷款,受害女大学生也因害怕裸照、个人信息被曝光,要么被放贷人索要金钱赎回裸照,要么被放贷人介绍、逼迫和他人“约炮”、发生一夜情或被包养等。

  二、“裸贷”现象出现的原因

  “裸贷”现象出现的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代社会人们可以通过社交软件发送照片、个人信息,也可以通过社交媒体传播照片、散布信息。放贷人借助当前“互联网贷款”这一新型贷款方式作“掩护”,延伸出一种不需要各方面证件、资料,只需女大学生裸照即可放贷的贷款方式,并将此种贷款方式散布在互联网上,“捕获”受害的女大学生。并利用社交软件和女大学生进行沟通,获取对话信息、裸照、个人隐私信息等材料,在借款女大学生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便通过网络技术散布女大学生的信息的方式要挟其还款。因此,裸贷现象的出现是基于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这一现实因素。

“裸贷”现象出现的原因之一是放贷人利用女大学生没有工作、经济困难的现实处境、认为短期内能够偿还贷款且不会导致裸照被泄漏的铤而走险的心理、以及社会观念会促使其在受曝光裸照要挟时被迫服从的心理等特点来获得利益。其中,社会观念是指:人类社会的发展,使人们产生了性的羞耻感情,形成了性行为的非公开化原则。女大学生基于对性的羞耻心理,很容易受裸照曝光的要挟。其贷款对象一般只针对经济困难、临时用钱的特定对象——女大学生。

此外,不法分子(放贷人)能够通过放贷获得高利息的收入也是“裸贷”现象的产生的重要原因。即使超过法定利率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放贷人也会基于前述原因而能够获得高利息,这也是促使不法分子“创造”出“裸贷”这样的暴利行业的原因。

三、“裸贷”事件法律问题探究

(一)“裸贷”事件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

1.侵犯公民人格权。《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事件一放贷人曝光了A的裸照及其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学校班级信息等,事件三C将女大学生的裸照卖出,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2.约定利息过高,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事件一、事件二中约定周利息分别是12.5%13%,远远超过年利率36%的上线,借款人AB可以依法要求放贷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二)“裸贷”事件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

1、涉嫌敲诈勒索罪。《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事件二中,骚扰方以非法占有B钱款为目的,以B的裸照要求,基于B对裸照泄漏的恐惧心理,对B进行敲诈勒索,若数额较大(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或者多次勒索(或未遂),涉嫌敲诈勒索罪(或未遂)。

2、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特殊主体按照前款从重处罚)。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该信息的主体为自然人;(2)该信息与其自然人主体有切身的利益关系,如关系到个人尊严、个人的社会生存利益;(3)该信息具有隐私性;(3)该信息需被除自己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所掌握。事件一、事件三中,放贷人将A的裸照及个人信息发到互联网上以及C将女大学生的信息转卖给中间人,将公民个人信息向不特定对方公布,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涉嫌触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事件三中,C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传播女大学生的裸照及视频(符合淫秽物品定义),每天至少进账5000元,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涉嫌触犯组织、介绍、强迫卖淫罪。《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胁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事件三中,C没有办法偿还贷款的女大学生介绍给想要进行约X、一夜情、包养的网友,获得的金钱抵偿贷款,涉嫌介绍卖淫,对于不接受C安排的女大学生,C以曝光裸照和个人信息为由逼其就范,涉嫌组织、胁迫卖淫。综上,C的行为涉嫌组织、介绍、强迫卖淫罪。

(三)“裸贷”事件涉及的行政处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事件二中,骚扰者多次发送恐吓信息,已经干扰到B正常生活,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事件三中,女大学生进行卖淫的,放贷人C涉嫌引诱、介绍他人卖淫,以及放贷人C出售、传播淫秽物品的,没有犯罪标准时,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观点评析

“裸贷”是近期出现的新事物,法律法规的出台具有延后性,但是执法不应该滞后,当下裸贷行业已经涉嫌违反了多部法律,由于始终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惩处,裸贷的现状仍然是吃着火锅唱着歌。女大学生,这个受高等教育的群体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裸贷的危害,不论一夜情还贷还是被包养,哪个都不应该成为可选项。裸贷已经成为一颗社会的毒瘤,严重侵蚀着年轻人的身心健康,相关执法部门应尽快行动,从网络技术和法律手段上双管齐下,严厉打击裸贷业务,避免更多女大学生因一时糊涂受伤。

(上文仅属个人观点,与任何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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