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洪宪,郭玉川:有组织犯罪特征的构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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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洪宪,郭玉川:有组织犯罪特征的构成形态
【摘要】有组织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大毒瘤,严重威胁着世界各国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过程的复杂性,以及有组织犯罪重新泛滥所处时代的独特性,使得我国有组织犯罪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烙印,其每一个特征的内部结构都不是单一的,存在着复杂的构成形态。了解和认识有组织犯罪主体、结构、手段、观念、活动领域特征以及空间地域特征等方面的构成形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揭示其运动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犯罪特征;构成形态
有组织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大毒瘤,严重威胁着世界各国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虽曾有一段时期完全消灭了这种犯罪形式,在中国大陆形成了一个持续25年的有组织犯罪历史空白期。[1]但改革开放以后,有组织犯罪死灰复燃。发展至今,其规模和实力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由于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过程的复杂性,[2]以及有组织犯罪重新泛滥所处时代的独特性,使得我国有组织犯罪具有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烙印,其每一个特征的内部结构都不是单一的,存在着复杂的构成形态。本文结合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课题组对华中三省有组织犯罪调查(2003—2007年)的实证研究,从有组织犯罪的主体、结构、手段、观念、活动领域特征以及空间地域特征等方面对其构成形态予以分析,揭示其运动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
一、有组织犯罪主体特征的构成形态
有组织犯罪人数一般较多,不同的犯罪组织、同一组织内部的人员构成都十分复杂。在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以及有无前科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构成形态。笔者将在下文针对有组织犯罪主体在这几个方面的具体构成作较为深入的分析,以期揭示有组织犯罪主体的构成现状及运动变化规律。
(一)我国有组织犯罪主体的年龄构成青少年是我国有组织犯罪的“主力军”,从我们的调查显示,21—30岁年龄段的有组织犯罪参加者最多,占全部参加者的43.8%,其次是11—20岁年龄段,占全部人数的33.1%,二者合计76.9%。[3]这说明有组织犯罪在主体年龄结构上存在着低龄化的趋势。当今社会中辍学少年儿童和流浪少年儿童的大量存在,为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提供了庞大的“后备力量”,客观上导致了有组织犯罪的大量存在和急剧发展。当前我国就业压力很大,这些辍学儿童既无学可上又无业可就,很容易进入精神空虚、思想悲观、情绪低落的状态。其中不少人为求“友谊”和“义气”、为求刺激和发泄、为求团体的温暖和归属感而加入到有组织犯罪的行列中,成为有组织犯罪成员的基本来源。[4]青少年犯罪人虽然年龄小,但犯罪能量却很大,行为时受冲动情绪的支配,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对社会危害极大。[5]
其中,当前最令人忧虑的是农民工“第二代”的犯罪问题,很多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工将自己的子女留给农村的父母照看,家庭温暖的匮乏使他们失去了欢乐的童年,也失去以亲情维护的纯真。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已多达2亿,数千万儿童被“爷爷奶奶”溺爱或撒手不管,亲情的缺失使他们感到孤苦无助。在幼小的心灵中,已开始埋下仇恨的种子。而教育权利的缺失,使他们失去了知识的滋养,也失去了以校园纪律维系的自控能力。很多农民工“第二代”既未能接受系统的义务教育,更难以享有正规的中高等教育,从小就养成了“唯我独尊”、“极端自私”、“我行我素”、“无法无天”的叛逆心理。就业权利的歧视,使他们失去了以劳动养活自己的权利,“第二代”中的一些人在工作失利以至于屡屡碰壁之后,好逸恶劳的心性使其走上了不劳而获、劫人钱财乃至图财害命的不法歧途。对一些早就失掉自尊之心的孩子来说,他们融入现代城市生活的愿望越是强烈,越是深切体会到来自各方面的排斥,他们往往在在“乡党”中、在相同经历的少年中寻求知音和同伴。内心的利益、权利乃至于渴望得到尊重,健康成长的心理冲突,使他们以对抗甚至暴力来满足心理平衡,也就很容易走上共同犯罪的道路。[6]如果我们对此问题不引起高度重视,假以时日,他们将会成为有组织犯罪重要的成员来源。
(二)我国有组织犯罪主体的职业构成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职业构成上以城市无业人员和农民为主体。据我们的调查显示,城市无业人员占全部有组织犯罪分子的42.5%,其次是农民,占全部犯罪人总数的35.8%。城市无业人员由于没有工作,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压力,为维持生计而铤而走险。而且,城市里五光十色、灯红酒绿的生活对他们是一个巨大的诱惑。他们期盼享受那样的生活,但依靠正常的努力又很难得到,就妄图通过犯罪手段,依靠犯罪组织的力量来满足自己畸形的欲望。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民犯罪率一直较低。因为农民勤劳诚实、容易满足现状,加之农村“熟人社会”存在的非正式社会控制体系也抑制了犯罪的发生。但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流动。这一方面导致农村基层政权控制功能弱化,宗族势力抬头,一些黑恶势力在农村称霸一方,为非作歹;另一方面,进入城市的农民由于整体素质所限,无法找到收入较高的工作,只能做一些苦、累、脏、收入低的工作,可是他们整日面对的却是纸醉金迷、花天酒地的生活,这种巨大的反差给他们带来的是失落感、挫折感及心理不平衡,使之与城市闲散人口结合而共同犯罪,或以同乡关系为纽带,成为外来人口有组织犯罪主体。调查显示,有61.3%的有组织犯罪人之间是同乡关系。
在有组织犯罪主体特征的职业构成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也应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以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的“保护伞”为成立的必要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如辽宁省宋鹏飞案,宋鹏飞一伙人不断腐蚀、贿赂公安人员,为其犯罪集团的暴力和经济活动提供庇护和帮助,造成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等多名中高级警官涉案,一同落网。[7]可以说,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和支持,有组织犯罪不可能呈现恶性发展的局面。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出现了一种新苗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已不再安于充当”保护伞“的角色,小打小闹地收点贿赂,他们更希望自己就是一方霸主,不是从别人那里分得一杯羹,而是在获得利益时,自己拿大头,别人拿小头。[8]在下面三个案件中,这种转变得到了鲜明体现:一是陕西省山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何奇案。何奇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而被处以刑罚。[9]二是由中纪委直接督办的吉林省榆树市原人大副主任徐凤山案。虽然起诉书上的罪名是受贿,但当地人人都知道他是犯有杀人、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强迫交易等罪的儿子徐伟集团的真正主谋。[10]三是湖南省永州市原公安局副局长王石宾案。原湖南永州公安局副局长王石宾,被民间称为“地下银行行长”,是永州黑势力团伙的后台老板。该团伙利用赌博和高利贷陷阱将当地多名私企老板拖向深渊,而且还直接放贷,有直接证据的放贷数额高达4500万元。[11]
上述三个案例表现的是由官员蜕化变质而沦为“黑老大”的情形,而现实的情况并不仅于此,在我国曾出现黑社会成员打入公安机关内部的内地现实版“无间道”。山西的“燕子帮”先后有15名成员考取警校,而且目标很明确,扮演“内鬼”、“卧底”,打入警察内部,保护自己帮派利益。[12]
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有组织犯罪或充当有组织犯罪“保护伞”的数量虽然不多,在我们的调查中其仅占1.4%,但是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有组织犯罪的危害很大,它严重影响了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效果,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形象,也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三)我国有组织犯罪主体受教育程度的构成形态在一般犯罪中,具有较高教育程度的犯罪人不乏其人,特别是“白领犯罪”中,犯罪人多是文化程度较高的人。但在有组织犯罪中,情况却并非如此。绝大多数有组织犯罪的成员文化程度不高,调查显示,有组织犯罪成员达到大学文化程度的仅占全部犯罪人总数的2.0%,达到高中文化程度的占全部犯罪人总数的11.3%,初中文化的人最多,占全部有组织犯罪人的65.1%,小学文化的占总人数的17.0%。这说明,我国有组织犯罪目前在教育程度上仍属于低层次阶段,尚未网罗到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作为成员,这一点和西方有组织犯罪存在较大区别。西方有组织犯罪由于历史悠久,发展程度较高,组织内部的领导者本身受教育程度较高,且组织活动也需要从事大量合法经营来进行掩护,因此,这些组织常常利用金钱地位网罗大量高层次人才。相比之下,我国的有组织犯罪由于发展历史较短,成熟程度不高,组织领导者受教育程度不高,还普遍缺乏对“人才”重要性的认识,而知识分子也不愿委身于素质较低的这些领导者之下从事犯罪活动。因此,有组织犯罪人员的文化层次普遍较低,这是我国有组织犯罪目前大多停留在黑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阶段,而没有发展为典型的黑社会的原因之一。
但这种状况只是暂时的,随着有组织犯罪的不断发展,他们终会意识到这个影响“组织发展”的问题。如重庆杨小林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就聘请了一名大专生充当军师,为其出谋划策。[13]“假如黑社会性质组织能网络一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作中上层领导,中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将会令人恐怖。”[14]
(四)我国有组织犯罪主体的前科情况调查显示,我国有组织犯罪人中具有前科的比无前科的人要少,在被调查的全部1328名有组织犯罪人中,无前科劣迹的共有900人,占全部犯罪人总数的67.8%,具有前科的占32.2%,这说明近年来有组织犯罪组织从社会上网罗新成员在大量增加,这些人尚未直接经受过司法机关的打击。但从绝对数字看,有组织犯罪中具有前科的人还是十分庞大的,而且这些人在有组织犯罪中是骨干和中坚力量。
具有前科的人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主体始自80年代初期。我国1983年“严打”之后的“两劳”释放人员,大部分失去了原来的职业,更有甚者失去了大中城市户口。这部分人被释放后,浪迹社会,有的为生活所迫加入各种有组织犯罪团体;有的干脆铤而走险,结伙成帮,进行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逐渐成为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力量。加之我国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有些罪犯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彻底的改造,再社会化没有顺利完成,每年都有一批犯罪恶性未除的释放人员重新回到社会,有业不就或无业可就,为满足个人物欲或基本生活需求,加入犯罪组织,并成为犯罪组织骨干。这些成员因受过政府的打击并受到社会歧视,普遍带有仇视报复社会的心理,并且组织结合紧密,手段残忍,富有犯罪经验,危害特别严重,是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的骨干力量。
二、我国有组织犯罪结构特征的构成形态
组织性是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15]有组织犯罪组织性集中体现在它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无论从纵向还是横向看都有一定的层次性。从纵向看,即从有组织犯罪形成发展的视角看,都经历了一个由松散的共犯群体——半紧密团体——紧密团体——统一的“小社会”的发展过程。随着组织化程度的递进,组织结构更趋紧密,对社会的威胁更大,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有组织犯罪结构都无一例外地由小到大,由低级向高级发展。[16]从横向看,在同一国家的同一时期,总是同时并存着组织结构形态不同的有组织犯罪形式。从总体上看,我国当前有组织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多数有组织犯罪组织化程度不高,结构层次较简单。调查显示,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仅占全部犯罪组织的3.9%。绝大多数是结构松散的犯罪组织或结构较为紧密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因此,我国有组织犯罪从总体水平上看组织化程度不高,结构较为松散,很少有三层以上等级组织存在,成员数量一般不多,彼此熟悉,除首领地位显著外,内部等级不森严;作案时有分工但却不保密,相互知晓,容易暴露。
第二,经济基础不扎实、不雄厚。西方的一些有组织犯罪,如黑手党,经济实力雄厚,对当地、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都会发生重要影响。而我国有组织犯罪尽管有一定经济实力,有的甚至在当地已成为巨富、首富,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对整个社会经济尚不能产生影响,从当地经济状况来看,也难以左右市场。
第三,政治保护级别较低。西方黑社会势力手腕通天,不仅在本地拉拢腐蚀中层领导和基层具体执法人员,而且渗透进入上层政权机关,收买议员、政府高官为其服务。这种政治保护网络分布极广,遍及社会各行各业。在黑手党猖獗的意大利,甚至还爆出总理与黑手党有染的丑闻,轰动世界。而我国有组织犯罪虽然也千方百计地企图打入政治领域,寻求庇护,但目前我国的有组织犯罪由于流氓习气重、暴力性强,公开进行各种犯罪;首领及骨干多有前科,臭名昭著;经济实力一般等因素,决定了它虽然也可能用金钱、女色拉拢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服务,但往往只限于本地区范围内级别较低的公务员,所以我国有组织犯罪的“保护伞”多由中下层官员组成,权力不大,在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态势下往往自身不保,难以真正起到保护作用。
第四,在全国范围内,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发展不平衡,未形成全国联网和全国性的有组织犯罪。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经济状况及历史原因,我国广东、海南、福建等沿海地区和南方部分省市中,犯罪组织化程度高、发展快、数量多;而西北、西南、华北等地区则相对偏低。这种组织化程度的不平衡使得我国有组织犯罪尚不能有效地相互串联,构建全国性犯罪网络。而在西方,某些成熟的犯罪组织,覆盖全国,甚至在国外也有分支机构。[17]
以上几个特征是就整体和目前情况而言的,从局部和发展趋势来看,一些地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已十分高级,而且其组织化的发展速度十分惊人。一些有组织犯罪集团,其组织形式日趋严密,重要成员固定,基本上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全部特征,不再仅仅是处于过渡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17]例如刘烈勇案,其犯罪集团有严格的“规矩”:不准吸毒,讲团结,不要在外面丢脸,不要在外面扯皮,要搞就搞赢;“班子”内有严格的分工,对于处理“扯皮”或组织“班子”成员干什么事,刘烈勇不亲自去干,而是一级一级地安排办理。就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言,近年来的发展也十分迅速,已基本摆脱街头流氓团伙的低级形态。他们大多确立了严格的组织纪律和比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向组织化、正规化、规模化的方向加速发展,如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走上了公司化运作的道路。下面,针对我国当前存在的几种组织结构发展阶段不同的有组织犯罪做一简要分析。
(一)松散型的有组织犯罪所谓松散型有组织犯罪是指那些组织较为松散,但有某种程度的固定性的犯罪团体所实施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特点是:第一,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存在,但基本成员不稳定,时合时分,组织结构松散;第二,没有明确固定的从属关系,没有较为细致的组织分工;第三,目标不明确,目的性较差,作案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偶发性;第四,没有明确的纲领、计划和共同遵守的组织纪律,主要依靠成员之间的相互需要来维持。[18]
松散型的有组织犯罪在我国数量很大,它处于有组织犯罪这个“金字塔”的底端,构成有组织犯罪的基础,为处于有组织犯罪高端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才基础,而且其中的某些犯罪组织也会逐渐发展而成为高层次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因此,对这一类型的有组织犯罪组织也应当加大打击力度,杜绝其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发展的路径。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生活秩序的犯罪群体。这是现行刑法第294条第1款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类型,也是当今中国大陆学者及司法部门经常使用的概念。其具体特征表现为:(1)犯罪人数众多,且成员相对固定;(2)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存在地位差别,有领导层和一般成员的区分;(3)有一定强制约束力的帮规戒律和行为规范;(4)犯罪种类多元化,趋向于职业化犯罪:(5)逐渐形成一定的势力范围;(6)犯罪手段多元,包括暴力、恐吓、贿赂等多种手段。
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化”已达到较严密的程度,犯罪活动方式也更具隐蔽性。它同松散型有组织犯罪相比较,是高一层次的有组织犯罪,而且还沾上了“黑”的色彩。这种“带黑”新质的出现,使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了单一性质的犯罪集团所不具备的,与社会抗衡的组织功能。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低级的有组织犯罪向最高级的有组织犯罪形式——黑社会组织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也是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形式的有组织犯罪在我国已开始大量出现,若打击遏止不力,其最终将发展成为典型的黑社会组织。
(三)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是指组织结构严密,成员固定,等级分明,帮规戒律严厉,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并有政治“保护伞”庇护,以暴力为后盾,在特定区域或领域称霸的犯罪组织。它具有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复杂,发展程度高。组织内部等级森严,有领导层、具体组织实施层和执行层之分,重要成员基本固定,首领具有绝对权威,每个成员绝对服从其上级,整个组织绝对服从首领;(2)具有严格的帮规纪律,对违反帮规的组织成员施以残酷的惩戒;(3)犯罪种类多元化,常见的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贩毒、走私、赌博、拐卖人口、盗卖文物、制假贩假、组织卖淫和偷渡等;(4)犯罪手段多元。包括暴力、恐吓、贿赂,并常采用一些智能化的手段以掩盖其非法行为,虽然常常采用暴力手段,但暴力并不是它的首选,只有在其他手段,如贿赂等不能起到作用时,才作为最后的手段出现;(5)具有一定的势力范围。黑社会组织之间通过划分势力范围和利益场所,实现对一定区域和行业的非法控制,建立其自己的势力范围;(6)具有政治“保护伞”。通过贿赂利诱等手段,拉拢腐蚀司法和政府官员,构建庇护机制,以逃避政府的打击、增强组织的实力。一些黑社会组织的首领还亲自参与或者派人打入政府机关内部,谋取黑社会组织的最大利益。
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态,它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上实现了犯罪组织系统的升级换代,使有组织犯罪实现了质的飞跃,完成了黑社会组织从雏形到成熟的过程。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因其犯罪的高度组织性,在当今世界犯罪领域内是最具迷惑性和隐蔽性、犯罪能量最强、最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组织形式。如果任其发展,甚至有可能干扰一个国家的正常司法运转,对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如意大利黑手党,曾对意大利的政局产生重大影响,现在虽屡遭打击仍影响犹存。这种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在我国目前虽鲜见且层次与西方高度发达的黑社会组织不能相比,但是已经开始出现,在我们调查的76个有组织犯罪中,有3个已符合黑社会组织的特征。
从上述三种类型的有组织犯罪之间的互动和发展变化趋势看,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的构成形态将具有以下特点:松散型的有组织犯罪将继续大量出现,松散型的有组织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犯罪转变;黑社会性质犯罪不断成熟演变为黑社会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逐步增多,并向更高层次发展。[20]
三、我国有组织犯罪手段特征的构成形态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为了实现犯罪目的,他们往往综合使用各种犯罪手段,既采取传统的暴力、贿赂等手段,也采取现代高科技的手段,并利用合法的形式掩盖其犯罪行为。缘于我国有组织犯罪所处的特定发展阶段,其在犯罪手段方面存在以下特征:
第一,暴力手段大量运用,是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手段。我国有组织犯罪大多处于“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暴力是其基本的生存方式,只有依靠暴力获得巨大利益,才能在相互拼杀中凸显实力。[21]调查显示,在所调查的76个犯罪组织中,有34个在犯罪中使用了枪支弹药,占全部的44.7%。有55个使用了管制刀具,占全部的72.4%。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暴力在有组织犯罪中的地位。
第二,进一步利用贿赂腐蚀手段。在如今注重物质利益的世界,有组织犯罪的贿赂、利诱让部分掌握着权力和资源的官员难以拒绝和抵制。
第三,手段的智能化趋势明显。有组织犯罪的智能化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计划日渐趋于周密完善。犯罪是有成本的,降低成本,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是任何一个犯罪组织所追求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在事前有周密的计划,通过计划设计最佳的犯罪模式和逃避打击的方法。其次,高科技犯罪手段日渐突出,运用先进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物质工具进行犯罪已渐成发展之势。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高素质的犯罪人将逐渐替代低素质的犯罪人,主要依靠体力传统手段将逐渐让位于依靠智力的方法。
第四,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和狡诈,社会危害性更大。公开的犯罪方式虽然仍是常见的犯罪形式,但秘密潜藏于社会深层的、以合法身份和职业作掩护的犯罪形式将越来越多。我们的调查发现,约有28. 9%的有组织犯罪存在以合法机构作掩护实施犯罪的情况。可以预见,渗透于经济领域,如建筑、股票交易、内外贸易、服务行业,以此为掩护进行犯罪的情况将越来越多。
具体来说,我国有组织犯罪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手段:
(一)暴力手段暴力是有组织犯罪最基本的犯罪手段,暴力在有组织犯罪中的作用体现在:一是在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方面实现对专卖权和专营权的垄断;二是在进行不法和合法生意时向对方直接或间接显示威慑力量,加以恐吓,以保证生意成功;三是在生意中与顾客或与其他黑帮发生争执时,以武力取胜;四是肃清内奸,排除异己,纯洁队伍;五是为逃避司法控制,杀害司法调查人员或消灭人证。[22]
有组织犯罪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依靠暴力而逐步壮大的。一些传统的暴力型有组织犯罪都是直接与暴力有关或者明显以暴力为后盾的,如抢劫、杀人、绑架、敲诈勒索等。这类有组织犯罪往往凭借其成员“一身武艺”或敢于拼命的地痞流氓习性,利用某些地方政府执法不严、人民群众胆小怕事的弱点,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成为称霸一方、让人望而生畏的犯罪势力。而对于给有组织犯罪带来大量利润的非法行业,如贩毒、赌博、卖淫等,有组织犯罪集团之间则因争夺其垄断权而进行竞争,从而引发“黑吃黑”的火拼。在这种情况下,更是由各自的“暴力”实力决定胜负。
我国大陆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雏型,正在步国外黑社会犯罪组织形成初期的后尘,采用传统的暴力手段进行着犯罪资本的原始积累。据我们对76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调查,无一例外地都从事有传统暴力犯罪活动。暴力手段不仅使有组织犯罪集团迅速积累了成千上万的物质财富,供犯罪集团成员挥霍享乐,而且使有组织犯罪集团拥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形成独特的犯罪经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发迹史就是“用血和火的文字”编撰的丑恶历史。[23]
(二)贿赂手段有组织犯罪之所以在当今世界普遍存在并快速发展,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有关机构和组织的打击不力。有组织犯罪虽然有很大的能量和势力,但和国家所拥有的实力相比,它是不属于同一层次的。在有组织犯罪和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二元互动关系,国家要打击和消灭有组织犯罪,而有组织犯罪要逃避这种打击或者进行对抗。有组织犯罪一方面通过提高自己的实力加强自己的对抗硬实力,一方面千方百计减轻面临的国家暴力机关的压力。而贿赂是消灭国家暴力机关压力于无形的最有力工具,无数的事例也证明了贿赂手段的有效性。因此,有组织犯罪的贿赂腐蚀行为得到了相当广度和深度地展开。在美国甚至有人认为,有组织犯罪“有更大的权势,它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比地方政府对它的控制更多”。有组织犯罪通过贿赂、佣金、竞选捐款等来收买警察、行政官员、检察官、法官、议员、新闻记者、编辑等,以防被揭露和打击。
我国国情和美国不一样,所以有组织犯罪贿赂的具体对象和方法也不一样,但贿赂手段同样是有组织犯罪常用并有效的一种手段。在被我们调查的76个犯罪组织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组织共有8个,占全部犯罪组织总数的10.5%。剖析有组织犯罪典型案例,就会发现很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后面,都有一张渗透党政部门或执法机关的“关系网”,都有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权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致使流氓恶势力与社会腐败现象勾结在一起,沆瀣一气。例如,哈尔滨市破获“乔四”等犯罪组织时,有三名干警因参与和包庇犯罪活动而被查处。黑龙江省延寿县特大犯罪集团首恶分子徐长江一伙之所以有恃无恐、明火执仗,在有两个公安派出所的延寿镇上公开宣称自己是“第三派出所”,就是因为有“官员”充当其保护伞,与他们狼狈为奸。在各种腐败现象中,司法机关的腐败对有组织犯罪的影响最为直接。部分司法人员接受犯罪分子的贿赂腐蚀,充当其保护伞,有的甚至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于上升之中,古今中外都证明此类犯罪与腐败现象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要从根本上抑制有组织犯罪的增长,必须大力开展反腐败工作。[24]
(三)技能——智能手段虽然暴力或者以暴力为后盾是多数有组织犯罪采取的一种基本手段,但某些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实施犯罪时,也使用技能——智能手段。所谓技能——智能手段,是指犯罪时依靠技术和智慧等方式方法的总称。如有些有组织犯罪多从事具有一定技能和智能的犯罪,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虽然也不排除使用暴力或以暴力作为后盾,但更多的是倚仗某种技能或智能从事犯罪活动,如盗窃、赌博、诈骗等。虽然这类有组织犯罪因缺乏暴力的视觉冲击力而社会影响力不如暴力型有组织犯罪那么大,但其给人民群众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却是极大。司法实践中有一些犯罪组织和国际赌博集团相联系,实施“足球彩票”或“足球竞猜卡”赌博,就属于一种新型的智能型犯罪。再比如现在的“盗版”犯罪中,也出现了有组织犯罪的身影。[25]而且,一些有组织犯罪还用上了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如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行为。说明技能一一智能型手段在有组织犯罪中地位的上升。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些有组织犯罪集团在进行一段时期的犯罪活动后,为了达到长期犯罪而不被发现的目的,逐步开始注重包装和寻求掩护,试图由非法走向“合法”。有的犯罪组织的头目以各种手段取得合法的甚至显要的社会地位,以掩护犯罪活动:有的犯罪组织利用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环境比较宽松、生意场上鱼龙混杂的机会,用非法所得开办工厂、公司及饮食、娱乐、服务性企业。以这些经济实体为依托,表面上合法经营,暗地里干着犯罪的勾当。有的犯罪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实力逐渐增大,已能控制一个地域或一个行业的经济运行,形成一定的势力范围。
这种由非法向“合法”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有组织犯罪开始放弃犯罪,正好相反,他们只是以此为掩护,妄图实施更大规模更严重的犯罪,因此,不管这些披上了“合法”外衣的犯罪组织表面上看起来多么“合法”,其本质仍然是非法的,因为它们的目的仍然是追求巨额非法利润,其手段仍然是非法的。
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极个别的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网罗各种违法人员,组织犯罪,猖狂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由于披着耀眼的外衣,还握着一定的权力,这些人的破坏力和危害性比一般的有组织犯罪成员更大,其社会消极影响也广泛得多。如1995年查处的柘城郭永志犯罪集团共拥有37名成员,首犯郭永志原系柘城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人称“中霸天”,他凭借特权,极力营建亲信集团。上任第七天,将11名亲信调进交通局,其中9人是“两劳”人员。在不到一年时间,共调进99人,从管人、管钱、管业务到各个重要站所,全都是其亲信,交通局成了郭氏的“家天下”。
虽然使用这种手段的有组织犯罪不是很多,但其数量正呈逐渐增加之势,很可能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是黑社会组织今后使用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四、我国有组织犯罪观念特征的构成形态
有组织犯罪之所以社会危害性巨大,有组织犯罪集团之所以能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实施犯罪行为,除了它严密的组织结构、严格甚至残酷的帮规戒律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其观念形态上深受犯罪亚文化影响,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团体观念。共同的价值取向使他们形成一个整体,实施孤立的犯罪人不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分析有组织犯罪的观念特征,对于了解有组织犯罪产生的深层原因,预测其发展趋势,采取有针对性的打击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有组织犯罪在观念上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在价值取向上具有趋同性,产生群体反社会意识。
价值上的趋同使有组织犯罪产生主观上的聚合力,加强组织力量。有组织犯罪是在各个组织成员相互作用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犯罪组织内部的价值观念必然要取得每一个成员的认可,同一犯罪组织的成员都有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价值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组织的共同价值取向。在个体的价值判断和组织的共同价值取向相一致的情况下,个体行为自然地依属于整体的活动,所以这种价值取向的趋同对组织的所有个体而言是一种强有力的向心力。由于有组织犯罪成员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思想、需求、价值观、人生观,容易形成相互间的心理共鸣,从而形成一致的反社会或群体人格。成员个体在组织内部压力和社会外部压力下被诱导学习适应组织所需要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方式。一切以群体利益为中心,自我意识减弱,对组织规范和意志表示屈从,群体意识融入个体自我意识之中,二者形成高度统一,产生群体情绪情感,最终形成群体的反社会性。
其次,有组织犯罪成员对犯罪组织具有归属意识。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每一个人都有强烈的自我表现欲,都想获得成功。关键是自我表现的方式和实现成功的途径是否合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要求。如果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悖,他就会寻求承认自己行为正当性的空间和主体。一旦有这样的空间和主体对他反社会的行为给予肯定和认可,就会使之产生强烈的归属感。
同时,归属意识也是人的一种生存本能。为了将自己的能量发挥到极致,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必须依属一定的群体,借助群体力量实现其追求,归属意识是基于自我保护的安全感需要而产生的。单个的行为主体的生存风险较之群体大得多,因此,在社会中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依属于一定的群体。而犯罪组织均是被社会抛弃或者有着共同兴趣而抱团寻求支持的人组成的,体现了人类群体性的本能特点。犯罪组织为个体提供自尊的来源,以及对其反社会行为进行合理化解释的心理慰籍。犯罪组织成员则对群体产生归属感,群体对他们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从而使犯罪组织成为一个独立的、特殊的行为中心。在这个中心任何一个成员有了可依托的群体力量而产生一种扭曲的自豪感:以成为某个群体的成员而满足,以该群体拥有较强的反社会力量而自豪,甚至以该群体实施的反社会行为的业绩而自豪。个人有限的能力因借助于群体能力而成倍扩展。归属意识可以说是任何犯罪组织或有组织犯罪行为者都具备的一种主观心态,是犯罪群体得以形成的凝聚剂,没有归属意识就没有犯罪群体,也就没有犯罪组织和有组织犯罪。[26]
有组织犯罪共同的价值观和群体反社会人格是在一定亚文化的影响下形成的,由于深受五千年传统文化和改革开放后大量涌入的西方文化的双重影响,我国有组织犯罪的亚文化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具体说,我国有组织犯罪在观念方面同时受下列几种文化的影响,呈现复杂的构成特点。
(一)暴力文化暴力文化崇尚暴力、迷信暴力、依靠暴力解决矛盾和纷争问题,这与我国的主流文化是相背离的。我国的主流文化,特别是传统文化提倡“和为贵”,追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改革开放以来,西方的暴力文化大量进入我国,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更是加速了暴力文化信息的进入。而暴力文化是诱发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近些年来,有组织犯罪和暴力犯罪呈大幅上升的态势,与暴力文化的影视、书籍有一定的关系。如很多青少年崇拜和模仿电影《蛊惑仔》中的犯罪形式和犯罪组织形式。该部影片中的男主角陈浩南也曾对警察宣称:“你有你们的世界,我有我们的世界。”这句话可谓是对犯罪亚文化的一个最好注解。
有组织犯罪深受暴力文化的影响,其中许多组织成员就是在暴力文化的影响下走向犯罪的道路,组织内部对暴力的推崇对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包括整个组织行为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犯罪群体中,暴力资本、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多寡、进“班房”的经历等成为受人尊重、彰显个人地位的资本。在这样的氛围下,有组织犯罪成员在与外界发生冲突时,首先考虑的是暴力。
(二)地缘文化中国人的“乡土观念”特别重,这可能与我国历史上长期以农业为主的社会有关,这种社会的重要特点是少迁徙,不到万不得已人们不愿离开自己的家园。如果离家到了一个陌生的环境,最希望的是见到家乡的人,听到乡音。解放后的中国,由于推行计划经济政策,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全国人民划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人们失去了应有的“迁徙权”,导致人们的地域观念更加强烈。因此,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着明显的地缘因素,尤其是流动人口大军进入城市之后,在某一城市形成“河南村”、“浙江村”等小团体社会,一些操着同样口音的人走到一起,当面对方方面面的歧视或挫折时,“同呼吸共命运”,极易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血缘文化“血浓于水”,亲情观念时刻萦绕在中国人的心头。中国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家族观念强烈。辽宁省段氏集团就是以段氏兄弟家庭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集团组建之初只是段氏兄弟凭人数多,在当地聚赌、敲诈勒索,一些地痞无赖纷纷投靠,从而形成了血缘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厦门远华走私集团案也是以赖昌星、曹明娜等赖氏家庭成员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熟人文化中国迄今为止仍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同学、战友、狱友、朋友等情谊缠绕着中国人。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就是在监狱中结识,而后互相勾结,共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熟人之间的彼此了解,共同语言,使之极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
(五)帮派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中推崇“拜把子”,“桃园三结义”千古流传,梁山好汉精神代有传人。以上海为例,近代上海黑社会有自己的帮规会律,事关黑社会存亡的帮规铁定不能改变,如:1、团体内部实行有敌同仇的原则;2、效忠首领,决不背叛;3、营救被捕者的责任义务;4、分配上的利益均沾原则;5、严格保密,出卖朋友者,格杀勿论。这些帮派文化对现今的黑社会组织影响很大,在当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的举行仪式,如“拜关公”,喝血酒,歃血为盟,类似于青洪帮的帮会体系,体现出中国有组织犯罪所特有的亚文化——帮派文化。[27]
五、我国有组织犯罪活动领域特征的构成形态
近年来,有组织犯罪不断更新并进行隐蔽犯罪活动,除继续在一些传统领域从事犯罪活动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如介入民事经济纠纷;插手城市拆迁、农村征地及外来民工维权,向政府管理欠缺地带、执法难点问题渗透;从事公司欺诈、盗版等经济犯罪活动;以及电脑犯罪、信用卡诈骗、伪造货币、保险欺诈等犯罪活动。从总体上看,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活动领域可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二是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三是向合法领域渗透;四是复合型的,一些有组织犯罪集团依靠自己所拥有的实力(主要是暴力),在政府执法部门缺位时替代政府职责,在各个黑帮发生冲突时进行仲裁。下面针对有组织犯罪四个方面的特点进行分述。
(一)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传统犯罪领域,即使现在,它仍是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活动内容,包括抢劫、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等。
1、故意杀人、伤害。在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实施杀人、伤害行为较普遍,据我们调查显示,有23.7%的犯罪组织实施过故意杀人行为,有81. 6%的犯罪组织实施过故意伤害行为。
2、抢劫。抢劫即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调查发现约有31.6%的有组织犯罪实施过抢劫行为。有组织犯罪抢劫的对象除了普通地点的财物外,还常常抢劫银行、珠宝店、餐厅、赌场等能汇聚大量财物的场所。在这些地方实施抢劫一般不会空手而归。由于这些地方一般防卫严密,一般单个人不敢实施抢劫行为,但有组织犯罪成员依靠其人多势众,猖狂实施这类犯罪。
3、敲诈勒索。在所调查的76个犯罪组织中,有52个实施过敲诈勒索行为,占68.4%。有组织犯罪敲诈勒索的对象一般是有钱人,或者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收取保护费。即某一犯罪组织定期向商家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护商家不会遭到该犯罪组织或其他犯罪组织的骚扰。在我们所调查的76个犯罪组织中,有18个犯罪组织向被害人收取保护费,占总数的23. 7%。保护费的数额通常由商家和犯罪组织进行协商决定,一旦决定必须定期缴纳,否则,会引火烧身,或者性命难保,这是勒索的另一种方式。按照惯例,只要某犯罪组织控制某地盘,其成员就有资格向所在地盘的商店、娱乐场所、客运市场等收取保护费。保护费的收入多少取决于某犯罪组织的地盘或势力范围大小。收取保护费是所有发展到中、高级阶段的犯罪组织攫取利益的常用手段。
4、强买强卖。一些有组织犯罪集团在与他人发生经济交往时,不是依照市场交易的准则,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是依靠其组织的暴力强迫他人交易。常见的是迫使他人以明显超出市场价格购买自己的商品,或者逼迫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出售商品。如果对方不从,就采取暴力手段,轻者在对方经营场所滋扰闹事、毁坏他人商品,重者对他人实施伤害、甚至杀害,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对方重大损失。
(二)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人类的欲望是无止境的,正所谓“温饱思淫欲”,一些人在基本的、正常的欲望满足之后,常常会产生一些邪恶的、畸形的欲望。而这些欲望是社会正常的伦理观念所不允许的,因此,能满足这种欲望的商品和服务也是为国家所禁止的。但是,有需要就有市场,只要从事这种行为能带来利益,就会有人铤而走险。通常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的利润惊人,但这个行业并不是谁都能碰的,它的“准入”条件很高,没有一定的势力、没有一定的人手、没有一定的关系是不可能顺利经营的。而有组织犯罪集团恰恰具备这些条件,所以,向社会提供非法的商品和服务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的活动领域。他们向社会提供的非法商品和服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贩毒。目前,毒品在世界范围的蔓延十分迅速,这几乎应该全归功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由于现在多数国家都将非经严格程序批准的毒品买卖视为非法,并进行严厉打击,但毒品的需求客观存在,非法贩卖毒品的利润惊人,暴利的驱使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在有组织犯罪的操纵下,毒品已到了威胁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地步,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正加强采取各种措施打击贩毒。国际毒品集团是迄今为止最典型的企业化犯罪组织,其组织结构有明显的企业化倾向,是集产、供、销为一体的国际毒品卡特尔或托拉斯。在我们的调查中,涉及毒品犯罪的犯罪组织占的比例不大,仅占3.9%,这说明贩毒对犯罪集团的组织化程度要求较高,而我们的调查仅限于华中三省,这些省市与沿海省市的有组织犯罪的规模和成熟程度有别。
2、走私。走私是有组织犯罪常用的一种谋取暴利的犯罪活动。国家对进出口货物除个别免税商品外,都要征收关税。而走私者通过逃避海关监管,将部分本该交给国家的税款不予缴纳,在交易中占据价格优势并取得暴利。我国严厉打击走私犯罪,单个人不可能进行大规模的走私活动,有组织犯罪集团规模大、体系严密,在我国沿海地区,有组织的走私集团为数不少,如赖昌星走私集团。
有组织犯罪走私的货物既包括普通货物,也有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如毒品、黄金白银、文物等,其中有几种商品的走私情况特别严重。首先是汽车,国家为保护我国民族汽车业,对进口汽车常征收高额关税(特别在我国“入世”之前),因此进口汽车价格和其国外售价相比,高出很多,有组织犯罪通过走私,逃避应缴纳的汽车关税,赚取暴利;其次是汽油和柴油,我国汽油、柴油的销售价格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其价格变动需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因此其变化往往滞后于国际市场。有组织犯罪集团利用这一时间差赚取利益。当国际油价高于国内油价时,他们非法将其走私出口,当国际油价低于国内油价时,就非法走私进口:第三种货物是粮食,粮食是保持国家稳定的一种战略物资,粮食的出口和进口都是国家基于总体战略做出的。而有组织犯罪集团疯狂走私粮食,对国家的粮食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如在前一个时期,国际粮价低于国内粮价,他们大量从国外走私进口,冲击国内粮食市场。而当目前国际粮食紧缺,而我国粮食相对充裕的情况下,他们又从国内走私粮食出口。
3、赌博。赌博业是有组织犯罪的传统领域,如旧上海的赌博业就完全被黑社会所操纵。而由于赌博业在我国整体上处于非法状态而且利润惊人,因此,当前我国的赌博业也基本上被有组织犯罪组织所掌控,我们所调查的76个犯罪组织中,有25个涉及操纵赌博,占总数的32.9%。犯罪组织在赌博方面所从事的主要活动有:经营各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法幸运彩票、奖券、抽奖,在赌场放高利贷等,我国目前甚至出现了和国外赌博集团相勾结进行赌球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其中,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犯罪组织自己垄断、控制赌场经营,赚取高额利润;而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犯罪组织为赌场提供安全保卫或者追讨赌债等。
4、色情行业。色情业是有组织犯罪得以寄生的又一传统犯罪领域。如旧上海的色情业就全被以杜月笙、黄金荣等为首的黑社会所控制。由于色情业获取的暴利相当可观,各个层次的犯罪组织均不甘落后,纷纷染指其中。有的直接参与,有的幕后操纵;有的开卡拉OK厅、办桑拿按摩室,提供三陪、卖淫等色情服务;有的与境外勾结,走私、贩卖及复制黄色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书刊等淫秽物品;还有的与台、港等地黑社会组织相勾结,诱骗大陆女青年到台、港、国外作妓女。有组织犯罪和色情业的关系大致有两种情况,其一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直接控制、经营色情业;其二为色情业依附于有组织犯罪集团,寻求其保护,并交纳保护费。
(三)向合法领域渗透,其渗透途径:一是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二是向政治领域渗透。
1、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一些有组织犯罪集团发展到黑社会组织阶段之后,尽力想把自己“漂白”,因为国家对黑社会的打击一直处于高压状态,他们担心自己的“黑钱”有朝一日被国家没收而化为乌有。且自身被“漂白”后,更能增加隐蔽性,不易被政府发现,甚至会因自己对当地经济的影响而受到政府的保护。因此,他们动用自己的经济力量,投资于各种合法产业。当前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经济法规尚不健全,这为有组织犯罪向合法经济渗透提供了有利条件。他们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加速向经济领域渗透,为掩盖其非法活动将其违法所得转化为“合法收益”,通过有组织的“企业化”、“合法化”,逐渐步入现代化。[28]
2、向政治领域渗透。我国有组织犯罪在加速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的同时,不断加强向政治领域渗透。一些具备了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采取各种手段向政治生活领域渗透,寻求政治“保护伞”,以期减少使用暴力、提高犯罪效能;腐败现象的存在使得有组织犯罪向政治领域的渗透成为可能。当然,有组织犯罪向政治领域的渗透并不仅限于寻求“保护伞”,同时寻求在政治领域占据一席之地。由于经济决定政治,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之后,他们不再仅仅满足于经济上的富有,更加追求政治上的“进步”,争取成为受社会主流尊重的体面人。政治上的“进步”进一步加强了对该组织的保护,可谓收益多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领域渗透的资本和手段主要是贿赂,通过贿赂,拉拢、收买政府官员,通过腐败官员在某一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内为犯罪组织的头目谋取职位,直接插手政治、经济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与国外犯罪组织向高层进行政治渗透的特点不同,目前我国有组织犯罪政治渗透的重点是基层政权,特别是农村基层政权。目前大量存在由相对特定地域的犯罪人自发纠集而形成的犯罪组织,他们利用一定区域内的血缘、地缘等关系集合成团,占据势力范围,公安部门将其称之为“地方恶势力”或“流氓恶势力”,或者依其犯罪地域或作案范围形象地喻为“乡霸”、“村霸”、“街霸”等。由于我国基层政权具有相当大的实际权力,这些犯罪组织在其形成和演变过程中,费尽心机拉拢权势者,通过送礼行贿,或者强拉选票,藉此登上政治舞台,把持、操纵甚至慑服基层政权,以达其横行肆虐、危害社会的罪恶目的。恶势力一旦把持基层政权,犯罪分子更加猖狂。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合法名义做掩护,从事各种非法活动,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倘若群众反抗,则以违法抗命之名进行迫害。[29]
(四)成为地下执法者目前,我国在某些领域社会矛盾比较突出,但由于政府人力所限,或者由于一些执法人员工作消极、不作为,使得这些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有组织犯罪趁虚而入,插手一些本该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事务。现在比较突出的是有组织犯罪插手城市拆迁、农村征地以及农民工维权等领域。如在被称为“中国反黑第一案”的哈尔滨“乔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乔四”本名宋永佳,他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家史就直接追溯到城市拆迁。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与被拆迁户发生矛盾冲突,而处理问题的有关机关,如拆迁办、公安机关等不能很好地解决有关问题,于是将拆迁事项承包给“乔四”,有关机关只要最终拆迁的结果,而不管“乔四”拆迁的过程。结果,他纠集一伙地痞、流氓,也就是黑道中人,使用暴力迫使居民拆迁。对不同意拆迁的,砸冰箱、电器、房子,甚至伤害、杀死不听从他们命令的人。“黑道人”变成了“执法者”,从纯经济学意义上说,黑道确实提高了拆迁效率,节省了财政开支,降低了城市开发成本,因此大行其道,被很多城市“推广”。[30]
地下执法者的角色还体现在一些黑社会老大对不同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之间矛盾的裁决。不同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之间因为利益冲突发生矛盾,且十分激烈。他们之间的矛盾当然不会找警察处理,往往让当地最有势力的黑社会老大居间裁决。如上面所说的“乔四”,就被称为“地下市长”,即他统治当地黑社会,成为黑道利益纠纷,暴力冲突的仲裁者。
六、我国有组织犯罪空间地域特征的构成形态由于历史条件的差别,地理位置的不同,以及经济发展程度的多样性,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不平衡。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地的有组织犯罪,如香港的“14K”、“新义安”、台湾的“竹联帮”、“四海帮”等,可以与西方国家的“黑手党”、“山口组”相“媲美”。而大陆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程度和港、澳、台等地相比有一定距离。即使在大陆内部,也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别。首先,在广东、福建、海南、云南、黑龙江等沿海、沿边省市中,由于开放较早,或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相邻,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化程度高且数量较多;而内陆地区则发展程度较低且数量较少;其次,城市和城乡结合部历来是有组织犯罪的高发地,而农村的有组织犯罪相对较少且发展水平较低。由于有组织犯罪发展的不均衡,目前我国有组织犯罪尚未有效相互串联,尚未构建起成全国性的犯罪网络,这为我们打击有组织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但是,随着我国有组织犯罪的不断发展,为了自身的发展需要,也为了更好地逃避打击和为团伙成员提供犯罪支持,并组成强大的力量与政府对抗,这些分散的帮会组织有朝着联合方向发展的趋势,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31]从我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空间地域范围划分,可以将其分为地域性有组织犯罪、跨地域性有组织犯罪和跨国性有组织犯罪。
(一)地域性有组织犯罪所谓地域性有组织犯罪是指某一犯罪组织长期盘踞某一地区从事某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这类犯罪组织的特点是犯罪人利用家族、社会恶势力等为依托,长期在某一地区进行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32]
各国的有组织犯罪都存在地域性的特点,但中国大陆有组织犯罪的地域性更加明显。在调查的76个犯罪组织中,共有69个犯罪组织的活动范围局限在本市区或者本地区,占全部犯罪组织的90.8%。其活动范围有一定局限,其势力范围往往是一个城市的一部分,一个乡镇,甚至是一个村,对于其势力范围之外的影响不大。而在外国,席卷全国甚至在国外都有分支机构的黑社会组织大量存在,有些甚至达到了国际化水准。意大利“黑手党”、日本“山口组”等黑社会组织已成为国际性的黑社会。[33]
(二)跨地域性有组织犯罪所谓跨地域性有组织犯罪是指某一犯罪组织的活动范围不仅局限于其发源地,而且不断向周边地区拓展、扩散,兼跨数个不同地区。这里的地区可以是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也可以是大陆腹地的各个不同地区。由于这种类型的犯罪组织其活动地域范围广,流动性强,因此较之区域性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34]这样的犯罪组织在目前已开始涌现,我们的调查中,活动范围跨市(地)的犯罪组织有3个,占全部犯罪组织的3.9%,跨省市作案的犯罪组织有3个,占全部总数的3.9%。这个数字虽不大,仅体现了中部地区的特点,而沿海、沿边地区的比例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在有组织犯罪发展之初,大多为称霸一方的恶势力,随着其贪婪野心的明显膨胀,向外地发展就成为其活动的必然趋势。[35]他们或者通过不同犯罪组织之间的火并,势力强大的犯罪组织吞并势力较小的犯罪组织,实现规模扩张和活动地域的扩大;或者通过签订协议,实现不同地域犯罪组织之间的联合,互通信息,互相协助。
(三)跨国性有组织犯罪世界各国对有组织犯罪的共同敌视,尤其是在禁毒、反走私、反劫机、制止环境犯罪方面的通力合作,已使单个的犯罪组织很难顺利地完成某些大型的犯罪活动。因此,有眼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已不再囿于传统的地盘,开始另外开拓新的活动空间、寻求新的合作伙伴。近年来,我国境内外犯罪组织越来越多地联合从事制贩毒品、组织偷渡、走私文物、走私濒危动植物等的犯罪,都是我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化的具体反映。随着国际、境内外交往的不断增加,国外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向大陆的渗透活动也日益加剧,境内外有组织犯罪之间的相互勾结和合作将会不断升级,国内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发展势头也将变得十分突出。近10年来,国外、境外的一些黑社会组织在国内大力发展组织,使得跨国性的黑社会犯罪活动已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和某些边缘省区不断出现,并逐渐蔓延至内陆地区,在我们这次的调查中,也发现了一例这样的有组织犯罪形式。事实表明,我国境内的有组织犯罪同国际上的有组织犯罪勾结起来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一旦当他们联合起来后,在中国必将出现国际化的、较大规模的有组织犯罪,给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带来更加严重的威胁。[36]
【注释】
[1]参见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
[2]渊源于清初的反清复明帮会组织,民国时和国民党政府合作,解放后受到严厉打击并灭绝25年,后在我国社会处于历史转型期时重新出现并快速发展。
[3]这里的年龄均指加入犯罪组织的年龄。
[4]黄立:《有组织犯罪基本特征探讨》,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第28页。
[5]十堰政协调研显示青少年犯罪呈现组织形式集团化,见: 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2/35021/4800160.html。(2006-9-11/2008-12-10)
[6]刘效仁:少年大盗抽烟喝酒“逗逗小姑娘”,参见:http://news.mainone.com/talk/2008-10/167974.shtml。(2008-10-24/2008-12-10)
[7]辽宁省涉黑主犯宋鹏飞获死刑,见http://news.sohu.com/20081205/n261042026.shtml。(2008-12-05/2008-12-10)
[8]邱格屏:《从“保护伞”到“黑老大”》,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1期第13页。
[9]陕西山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涉黑案一审被判22年,见:http://news.sina.com.cn/c/1/2007-04-16/170512791509.shtml。(2007-02-05/2008-12-10)
[10]吉林榆树市人大原副主任家族涉黑案审结,见:http://news.sina.com.cn/c/1/2007-04-16/170512791509.shtml。(2007-04-16/2008-12-10)
[11]湖南永州公安局副局长王石宾成“地下银行行长”,见:http://news.163.com/06/0722/16/2ML9OG6G0001124J_2.html。(2006-07-22/2008-12-10)
[12]“燕子帮”卧底警校,见:http://www.dzwww.com/jingjidaobao/renwen/200407150711.htm(2004-07-15/2008-12-11)
[13]重庆黑帮公司实录,见:http://cq.qq.com/a/20060705/000208.htm。(2006-07-05/2008-12-11)
[14]莫洪宪,王明星:《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及其刑事对策》,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11页。
[15]邸瑛琪:《有组织犯罪及其特征》,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68页。
[16]莫洪宪:《有组织犯罪结构分类研究》,载《河北法学》,1998年第5期,第17页。
[17]赵东平:《简论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特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第39—40页。
[18]康树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其治理》,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第2页。
[19]康树华:《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特征》,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8年第5期,第19页。
[20]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188页。
[21]莫洪宪,王明星:《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及其刑事对策》,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11页。
[22]皮艺军:《有组织犯罪的界定》,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7年第8-9期,第24页。
[23]康树华:《论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手段》,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期,第18-19页。
[24]康树华:《论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手段》,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期,第20-21页。
[25]翟惠敏,刘建:《假冒盗版呈有组织犯罪形态》,载《法制日报》,2006年4月1日第4版。
[26]邸瑛琪:《有组织犯罪及其特征》,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72-73页。
[27]莫洪宪,王明星:《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及其刑事对策》,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10页。
[28]应培礼,吴军:《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特征探究》,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4期,第23页。
[29]黄立:《有组织犯罪基本特征探讨》,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第30页。
[30]城市拆迁中靠黑社会对付“老百姓”!,见: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212855。(2007-04-22/2008-12-15)[31]黄立:《有组织犯罪基本特征探讨》,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第30-31页。
[32]邓又天,李永升:《试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类型》,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第114页。
[33]莫洪宪,王明星:《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及其刑事对策》,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10页。
[34]邓又天,李永升:《试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类型》,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第114页。
[35]赵秉志,赫兴旺:《跨国跨地区有组织犯罪及其惩治与预防》,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第5页。
[36]黄立:《中国大陆有组织犯罪发展的11种趋势》,载《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4期,第76页。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犯罪研究》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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