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如何把握科研人员职务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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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如何把握科研人员职务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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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科研人员职务犯罪界限核心内容提炼
2.《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全文
3. 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
科研人员职务犯罪界限核心内容提炼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其中一块重要的内容容易被忽略,那就是科研人员职务犯罪的界限把握。主要内容提炼如下:
一是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
二是要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
三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
四是要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
五是要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
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全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度重视和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进行了总动员,对全面贯彻创新发展理念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了总部署。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核心位置,明确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奋斗目标,找准检察机关保障、促进和服务科技创新的定位和切入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创新探索,宽容创新失误,保护创新成果,为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创新型企业(以下统称“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以下简称“科研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1.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加强对商标权人的平等保护;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加大对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假冒专利权的犯罪,加大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优势产业等领域的假冒专利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
2.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权假冒犯罪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问题。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问题。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认定罪与非罪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涉及科技创新资金和收益分配纠纷、创新创业人才劳动争议、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纠纷、军民技术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严肃查处涉及科技创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对于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督促纠正,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及时有效执行。
3.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积极利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实现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着力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二、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4.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产业技术体系创新中的职务犯罪,培育、建设一流科研单位、国家重点研发平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侵权假冒行为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申报和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实施中,利用审批、验收等职权索贿、受贿的犯罪,以及行政管理人员贪污、挪用、私分国家科研项目投资基金、科研经费的犯罪。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诉讼中司法人员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渎职等犯罪。重点查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泄露国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重大科研项目的职务犯罪涉案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潜逃境外;已经潜逃境外的,要充分运用引渡、劝返、遣返和异地起诉等方式依法将其缉捕归案。
5.依法查办危害科技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环境的行贿犯罪。重点查办为谋取科研项目、资金进行行贿的犯罪,科技创新成果验收、转化、应用、推广过程中的行贿犯罪,知识产权申报、审查和诉讼等过程中的行贿犯罪,以及技术职称评定、科技带头人评选中谋取竞争优势的行贿犯罪。要加大对行贿数额巨大或者向多人、多次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形成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公平竞争环境。
6.积极做好相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查办各类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职务犯罪,深入剖析案发规律,运用检察建议、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督促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强改进管理监督。对科研单位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帮助科研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
三、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
7.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工作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认真研究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护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要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要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要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要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认定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
8.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在创新过程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科技创新中发生的共同犯罪案件,重点追究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和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以科技创新为名骗取、套取、挥霍国家科研项目投资,严重危害创新发展的犯罪,应当依法打击。
9.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实现办案的最佳效果。查办涉及科技创新的犯罪,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科技专家、法律专家等意见,防止因办案时机和方式不当影响正常的科技创新工作。对于正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攻关、重大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涉外项目实施等职责的涉案科研人员,检察机关在做好相关保密和防逃工作的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办案时机。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科研攻关的衔接工作,确有必要的,可以在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其指导科研攻关提供一定条件。对于被采取逮捕措施的涉案科研人员,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开展审查。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往来账户和关键设备资料,防止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
四、综合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水平
10.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网络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为科技创新主体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及时审查相关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严格依法办理,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畅通科技创新主体对检察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的渠道,对于有关单位和人员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及时反馈情况。
11.落实普法责任制,主动开展普法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积极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法律服务。认真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司法办案,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和促进科技创新主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提高其依法开展科技创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着眼目前已设立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双创”基地等创新要素集聚地,积极开展法治宣传、预防咨询,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实施运行。
12.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水平。办理涉及科技创新犯罪案件政策性、专业性较强,检察人员要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和对有关犯罪的研究。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案机构或者办案小组,有条件的地区试行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培养、选拔专家型人才和业务骨干从事涉及科技创新案件的办理工作。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互联网条件下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综合运用能力。细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其他妨害科技创新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的标准,强化办案指引。推行对重大疑难复杂犯罪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案件定性的准确性。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等案件办理机制,完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制度,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
五、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障落到实处
13.加强对办理涉及科技创新案件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坚持把综合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科技创新发展作为检察机关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是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深入研究分析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对于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重大妨害科技创新职务犯罪案件挂牌督办,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必要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4.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合力。加强与政府科技、教育等部门的工作联系,深入分析和把握影响科技创新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于体制机制及政策制定、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完善服务科技创新的监管措施。加强与各级科协的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共同调研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了解科技创新最新政策、发展情况和问题,准确把握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司法需求,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排忧解难,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服务科技创新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15.加强宣传工作,营造重视和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宣传有关保护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创新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加强宣传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审慎发布涉及科技创新主体犯罪案件的新闻信息,及时引导和疏解有关舆情,推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犯罪 加强对商标权人平等保护
一、基本案情
“L’OREAL”(欧莱雅)商标系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9类:包括化妆品、花露水、科隆香水、化妆乳剂、香滑石,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4年6月起,被告人刘一明、颜迎梅以牟利为目的,租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赵高路某仓库作为制假加工点,先后从他人处购得大量假冒“L’ORE鄄AL”(欧莱雅)注册商标标识的化妆品原料、包装瓶、商标贴标、包装盒以及商标机等作案工具,并雇用被告人满丽丽、满乐帮其制作假冒“L’OREAL”品牌的化妆品,将化妆品原料委托他人代加工灌装后,私自包装、贴标,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090元。
2014年12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上述制假加工点,当场查获假冒“L’ORE鄄AL”化妆品9316瓶及大量化妆品半成品、商标标识、商标机、气泵、烫金机等制假工具。经鉴定,均系假冒欧莱雅商标的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侦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9日以刘一明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并于6月10日提起公诉。2015年11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罚金9万元至1万元不等。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由权利人举报、公安机关重点侦查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在审查逮捕阶段,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明确取证重点,对于商标授权、非法经营数额以及涉案人员的参与程度提出取证方向,确保案件质量。二是积极研判,确保打击效果。对负责管理工人的颜雪梅提出追诉建议;对主要负责贴标、装外包装、塑封、装箱、搬运原材料等的满丽丽、满乐,认为系制假的实行犯且作案时间长,有刑事打击的必要,而对于另一名参与犯罪仅有一周左右的涉案人员李艳,认为主观明知的证据不充分,且社会危害小,故不作刑事处罚,但充分发挥其作为证人的作用,制作详细的证言笔录,对相关事实进行固定。三是服务民生,扩大社会效果。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打掉该窝点后,将上游提供制假原料的广州“阿华”和下游专门收购和销售假冒化妆品的“陶国方”等线索移交相关办案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法治宣传,谨防上当受骗,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2
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 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犯罪打击力度
一、基本案情
“笑傲江湖OL”网络游戏软件V1.0系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
2013年10月底,被告人何利凯等人从他人处购买“笑傲江湖OL”网络游戏程序,由被告人何利凯负责运营和版本修改,罗林负责程序编写、修改,厉标负责修改原始密码、上传服务端、调试客户端登录游戏等。后被告人何利凯等人租用服务器,并安装修改后的“笑傲江湖”游戏程序,通过私服论坛进行推广,吸引玩家,通过收发邮件等方式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客户服务。
2013年11月起,被告人何利凯等人运营“笑傲江湖”私服并通过销售元宝(游戏币)营利,玩家充值元宝的方法是通过购买盛大一卡通,移动、联通、电信电话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平台”进行充值,易宝平台扣除手续费后进行结算划款。据易宝平台出具的交易明细,被告人何利凯在易宝支付平台上所使用的商户进款总额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何利凯、厉标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于5月14日提请批准逮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并引导公安机关提取游戏程序同一性比对鉴定等关键性证据。2014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再次对二人提请批准逮捕,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对同案犯罪嫌疑人罗林予以追捕。2015年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何利凯、厉标、罗林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15年11月2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何利凯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至10万元不等。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办案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处充分发挥职能,高质引导侦查,高效提起公诉,有力打击了犯罪。在第一次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针对关键性定罪证据“游戏程序同一性鉴定”缺失的情况,积极引导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明确工作重点。后经鉴定机构将从被告人厉标处勘验所得的游戏程序与完美世界官方游戏程序进行比对,文件夹名称和路径相同比例为96.67%,95.31%文件名一致且文件所在路径一致,其中94.47%文件内容完全一致,认为两个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从而夯实了定罪的证据基础。在第二次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时批捕并对一名同案犯罪嫌疑人予以追捕,同时对围绕“非法经营数额”“服务器及游戏运营情况”“涉案人员出资及收入情况”等关键性工作列明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电子证据等定罪量刑关键证据。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多个辩解一一核实,多次开展法律政策教育工作,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3
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基本案情
2010年九、十月间,被告人吴广利用其在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康德)担任合成研究员的工作便利,先后数次采用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药明康德的研发资料。201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吴广为虚假宣传个人研发能力,将窃取的新型化合物结构式中的89个在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导致药明康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86103.43元。
经审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26日提起公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5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8月22日、9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决书确认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吴广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吴广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首例涉及化合物结构式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本案被害单位为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辉瑞公司,涉案化合物主要用于药物研发。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是上海最大的制药、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器械研发外包服务公司(注册于外高桥自贸区),订单主要来自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已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辉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生物制药公司,总部地点为美国。被害单位之一辉瑞公司也对本案极度关注。如本案处理不妥,不仅影响药明康德与辉瑞的业务合作,甚至会导致中国整个医药研发外包行业的崩溃。
本案系新类型案件,控辩双方在化合物结构式的同一性认定、商业秘密密点的确定、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的计算等专业问题上都存在争议。为此,检察机关以提前介入为办案重点,案件庭审为办案核心,以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办案目标,认真做好案件办理工作。一是积极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充分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细致掌握行业特点,邀请专家一同开展专业论证,充分掌握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专业问题。二是做好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工作,事先制定鉴定人、专家证人盘问方案,有力辩驳辩护方专家的错误观点,出庭取得预期效果,法庭全部采信了公诉方的观点。三是做好后续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主动向药明康德等药品研发单位了解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自贸区企业的影响等问题,积极构建检企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平台。被害单位药明康德、辉瑞公司对案件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辉瑞公司对本次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非常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4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法律监督 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9日,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司达公司)起诉至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域名www.伊司达.cn,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自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认定伊司达公司注册的“伊司达”商标属我国驰名商标,被告陈萍芳对“伊司达”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模仿,侵犯了伊司达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其所注册的“www.伊司达.cn”域名,并赔偿伊司达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2010年10月14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建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原告伊司达公司、被告陈萍芳以及代理人和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上述人员均承认,伊司达公司诉陈萍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是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与伊司达公司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目的是利用司法手段为“伊司达”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便利,本案中涉及陈萍芳侵权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
2014年9月28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涉及虚假诉讼为由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指令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件,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该案原告进行了当庭训诫。
2011年11月4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建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2015年8月5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建生构成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披着合法的外衣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本案及其余3起案件,系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批非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其中两案提出抗诉,两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通过四川省检察机关渎侦部门与民行检察部门通力配合,查实了该案当事人为通过诉讼方式达到非法获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目的制造民事虚假诉讼的非法行为。该案除代理律师和涉案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该系列案件民事部分全面获法院再审改判。
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民事检察监督,严厉打击驰名商标认定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正常秩序。同时,通过该4起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也凸显了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一体化办案协作机制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发挥检察监督的整体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典型案例5
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合作交流部原副部长戴某,在2008年至2014年先后担任上海市小企业(生产力促进)服务中心综合资源开发部、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政策咨询部工作人员以及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合作交流部副部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指导、联系、组织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辅导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相关企业人员给予钱款卡物等共计人民币17万元。
2014年6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戴某立案侦查。2015年5月,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1万元。
二、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是积极响应中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种经济载体,在繁荣经济、创新科技、创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作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的部门负责人,戴某却将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生财之路。本案的查处有助于净化中小企业成长环境,推动服务中心内部强化权力制约,确保权力的规范运行,并以此为契机为全市几十万家中小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典型案例6
严查索贿受贿犯罪 保护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科技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贡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辖区企业申报科技项目专项补贴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评定等过程中,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27次索取、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117.6万元。本案中,贡某频繁向科技企业索取、收受财物,平均每一个月就要向科技企业和相关人员伸一次手。贡某除本人收受财物外,有时指派朋友及有关企业负责人帮其代为收受,有时到相关企业虚开发票后再拿到其他科技企业支取现金,甚至直接让科技企业负责人向其银行卡转账。贡某还时常充当“科技掮客”,在有关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推荐咨询服务机构,并从中大肆收受财物。
2015年7月17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贡某立案侦查。2016年6月13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贡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腐败现象呈现蔓延势头,严重影响我国科技自主创新机制的健康发展,直接损害我国科技创新项目研发、推广、应用的公信力。本案中,贡某作案手段复杂,涉案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是典型的“小官大贪”腐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补贴资金申报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科技创新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软环境,有力彰显了检察机关惩治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的坚强决心。
典型案例7
依法查处科技项目监管环节受贿犯罪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吴某,在担任长兴县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具体分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申报科技项目的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0.6万元,为行贿人在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申报、科技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等工作中谋取利益。
2014年12月19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吴某立案侦查。2015年4月9日,长兴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年。
二、典型意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作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本案查处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确保了国家权力运行体系的清正廉洁;同时,通过查处相关领域领导干部利用监管职权,妨害科技创新的贪污贿赂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有力地服务了促进科技创新的大局。
典型案例8
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职权妨害科技创新的职务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3年3月期间,邓某先后任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信息局科技管理科科长、该局副局长,利用经手、审批科技项目的便利,在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向南海区科技局申报认定资格、申报项目过程中,收受陈某、周某、卢某、崔某、王某等人红包、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6.2万元,为相关公司、人员谋取利益。梁某任职南海区科技信息局局长和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常务副局长期间,在佛山市新航发动力有限公司申请科技扶持资金时不按照要求履行审批职责,帮助该公司向南海区政府申请200万元人民币科技扶持资金,且后续没有按照规定监督该笔资金的使用情况,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严重后果。此外,梁某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何某、郭某、崔某、吴某等人赠送公司股份和钱物共计人民币44万元。
2013年3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依法对邓某立案侦查。2014年6月9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06.2万元。2013年4月23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对梁某立案侦查。2014年4月28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年。
二、典型意义
邓某、梁某利用经手、审批科技项目的工作便利及其职位的影响力和丰富的信息资源,通过向申请公司提供申报资料修改意见、帮助联系介绍中科院某研究所与申请公司对接等方式,为相关的公司、人员谋取利益,使其获得政府资金扶持,并收受好处费,极大破坏了科技创新发展环境。检察机关通过查办此案,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了科技创新发展。
典型案例9
依法查办危害科技创新发展 公平竞争环境的行贿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至8月期间,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信息局(后并入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为建设和推广云计算中心及软件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计算平台),向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追加科技经费人民币600万元及从2010年至2012年每年投入人民币100万元用于项目推广及本地企业扶持。2010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云计算平台建设单位,在时任南海区科技信息局局长梁某的帮助下,顺利收取人民币600万元项目经费。为感谢梁某的帮助,以及让其在不符合条件情况下帮忙拨付每年人民币100万元扶持资金,郭某(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先后7次送给梁某共计人民币16万元。
2013年4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单位行贿罪依法对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及郭某立案侦查。2014年3月17日,三水区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不断加大对科技与信息化建设的经费投入,但与经费使用相关的监管制度尚不健全以及审批专业性不强,各个环节的内外监管乏力,致使科技信息项目成为职务犯罪多发领域。相关企业以及经营者为了获得科技项目以及扶持资金不惜通过拉拢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危害科技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环境。本案中,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查处相关行贿犯罪,打击科技领域不当竞争行为,有效净化科技领域竞争环境。
典型案例10
综合发挥检察职能 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水平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牛军强建立三个QQ群买卖假香烟,通过QQ在网上联系并寻找买家,同时发展了宋驰、李伟健、钟佳呈、许娟娟等人,帮助其在网上销售各类假冒香烟。他们通过QQ在网上寻找联系买家,由牛军强联系上家,让上家从福建省云霄县直接发货给买家。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被告人牛军强买卖假冒“中华”“牡丹”“南京九五至尊”等品牌的香烟,共计销售金额25万余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钟佳呈、许娟娟、宋驰、李伟建各自从牛军强处购进8万余元至5万余元不等的假烟,并予以销售,分别非法获利2万余元至5000余元不等。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牛军强、钟佳呈、许娟娟、宋驰、李伟健等5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于2015 年2月、3月批准逮捕。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至3万元不等。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挂牌督办案件,是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假冒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涉案人员涉及五省,假烟销售范围则涉及全国大多数省份。本案在取证、定性、管辖权等方面为今后办理跨省市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供了借鉴。
办案过程中,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既严守法律底线,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予批捕,又不放纵犯罪,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最终成功办理该案,使网络售假的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严惩。2014年9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牛军强第一次审查逮捕过程中,认真分析案件事实,纠正公安机关对该案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的错误定性,将本案准确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引导侦查机关调整取证方向,并针对网络犯罪的新特点、新问题提出了详细的补侦意见,要求侦查机关以电脑勘验检查、支付宝交易数据梳理、QQ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客观性证据为主要取证方向,深挖牛军强支付宝交易数据、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中存在的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最终引导侦查机关查实牛军强所有犯罪事实,并查获钟佳呈等其他4名同案人员。本案检察机关坚守法律底线,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最高检、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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