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人是否利己:判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的简单标准
浏览量:时间:2016-06-09
“法官,我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我还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你怎么就把案子给判了呢?”
经常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向法官提出这样的要求,或是提出这样的质疑。殊不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明确的范围,并非所有的案件中被害人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并非经济损失就得不到弥补。受害人以及代理人区分清楚什么案件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案件由法院直接责令退赔,就能比较便捷且有针对性地参与诉讼。利用小长假的时间,我就帮您捋一捋。
凡是具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犯罪行为都会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危害,带来一定的损失。但是,并非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均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法》第36条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法依据,从这一条文看,貌似只要是刑事案件受害人,且遭受了经济损失,就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刑法》第64条又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从这一规定看,有些案件,不需要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直接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39条规定: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以及以毁坏手段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且给受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案件。也就是说,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针对精神损害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由法院直接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不能据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区分什么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看被告人的行为如何造成被害人的损失,以及造成的是否为经济损失。
第一,被告人“损失不利己”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类案件中,被告人采取破坏性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他人的经济损失,自身并未从犯罪行为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常见的案由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放火、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司财物)、故意毁坏财物等。对于这些案件,适用不告不理原则,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能主动判决被告人赔偿。
第二,被告人“损人利己”的案件,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类案件中,被告人采用非法占有的手段,直接占有、处置他人财产,使他人财产归自己所有或者占有,从中获取财产利益。根据犯罪人不能通过犯罪行为获取利益的原则,法院会直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无需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常见案由包括: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挪用公款、寻衅滋事(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等。对于这类案件,即使被害人不主张权利,法院也要依职权判决责令退赔。
需要强调的是,有些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同时具备上述两种因素,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占有、处置了他人的财产,被害人可以针对其中的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一部分由法院直接通过判决责令退赔。典型的如抢劫致人伤害,对被抢取的财物由法院直接责令退赔,对造成的人身伤害由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来源: 刑事胜谈 作者:臧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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