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张培鸿:从一起杀夫案检讨死刑

浏览量:时间:2016-06-07

 张培鸿:从一起杀夫案检讨死刑

 

作者:张培鸿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四川资中县妇女李彦杀夫一案,目前已走完全部法律程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李彦核准了死刑。按照有关程序,李彦会在死刑核准七天之内被执行死刑,走完她悲剧的一生。

在民间,李彦的死刑判决引发了巨大争议。1月25日,超过一百名学者、律师和社会人士召开研讨会,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刀下留人”。

暂缓执行死刑的理由看起来非常充分:2010年李彦嫁给丈夫谭勇后,一直遭受后者严重的家庭暴力。当年11月3日案发时,酒后的谭勇甚至想用气枪射击她的屁股。于是在一怒之下,李彦用气枪的枪管打死了丈夫。

这样说来,被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相应地应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因此,对李彦完全可以适用死缓或无期徒刑。同时,案发后,李彦让人拨打警方电话,并在家中等待警方前来抓捕的举动,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一审、二审法院判处死刑及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理由却认为:李彦的犯罪后果严重、手段残忍,她不但杀害了丈夫,还实施了分割、烹煮的行为。同时,法院还以证据不足为由,否定了家庭暴力的存在,又否定了自首的成立。这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成了顺理成章的选择。

审视这一个案,离不开对死刑这种刑罚的反思和检讨。在过往的死刑案件中,我们已经发现了很多极具争议的案子,从早前的云南杜培武案、沈阳刘涌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河北聂树斌案,到近期的云南李昌奎案、陕西药家鑫案、沈阳夏俊峰案、浙江吴英案,福建福清的吴昌龙案、福州念斌案,以及最近刚揭露出来的浙江萧山冤案等等,这些案件不但在实体上引发争议,而且程序上也存在诸多漏洞。有的是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有的是舆论干预司法的问题,有的是赤裸裸的冤假错案,有的却只是该不该处死刑的量刑争议。

其中,刘涌案和李昌奎案尤其值得反思:两案都走完了一二审程序,都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结果却因为汹涌的民意,前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然后当天执行死刑;后者由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重判死刑后立即执行。

这是两个非常恶劣的先例,它们不但破坏了法院的独立形象,还从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最糟糕的是,两案都开了“由轻改重”的坏头。

而在李彦的案子中,民间的呼吁却不一样。首先,执行死刑前,死囚本身有最后的申诉机会。假如李彦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确实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毕竟,这样的证据并不难找),可以要求暂缓执行死刑。其次,民间和学界的呼吁目标是“由重改轻”,这符合文明司法的基本精神(通俗点说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人”)。

当然,死刑存在的问题,不可能完全依靠个案来解决。只要死刑制度存在一天,争议就会持续一天,这是由死刑本身的硬伤决定的:

首先,死刑无法纠正。任何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一旦一个人被执行了死刑,不管以后发现他有多么大的冤屈,都永远无法弥补。而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冤假错案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一定会发生并存在的,不会因为你多设立一道复核程序就可以完全避免。

其次,死刑无法量化。死刑就是死刑,无法再区别情节和程度。如果说,杀人偿命是一项死刑原则,杀一个人要偿命,那么杀了两个呢,多个呢,岂不更要偿命?那还要不要区分故意和过失?要不要区分抢劫、绑架、贩毒和武器走私?要不要考虑自首立功和被害人过错?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都是要综合考虑的,但这恰恰就是李彦案的问题:为什么还要判她死刑立即执行?

再次,死刑缺乏学理和伦理的依据。我们现在践行的法治,无论文本与制度都来自西方。而西方法治的形成,根源于其深厚的信仰传统:生命是特别的不可让渡的礼物,既然人不能杀人,显然政府也不能杀人,因此在发达国家废除死刑成为一项法治原则。

中国缺乏相应的信仰传统,使得我们的废除死刑之路依旧前路漫漫,法官在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上,除了考虑案情本身,更多的是考虑被害人的情绪。而在西方国家,甚至出现专门的由被害人家属组成的组织,呼吁法官不要判处伤害他们家人的凶手死刑。这方面的例子,前有南京的普方案,后有上海的加拿大女模案。(编按:2000年4月,德国企业家于尔根·普方一家四口人在南京家中被四名江苏沭阳县青年杀害,他的朋友后来设立了一家基金会,用以专门帮助凶手家乡的孩子。)

死刑存在一天,就将争议一天。在彻底废除死刑之前,严格把关就成为关键问题,所谓严格把关,事实上就是要找一切借口和理由不判死刑。这就要求判决及复核死刑的法官,要本着“救命的心态”裁决案件,而不是基于“除害的心态”主持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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