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检和最高法报告,挖掘刑事辩护着力点
浏览量:时间:2016-03-19
作者:邓楚开,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2016年3月16日,为期11天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在全国人代会期间,政府工作人员与企业家特别关注国务院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以了解把握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与政策。作为律师,除国家的宏观政策外,对全国的司法工作状况与司法改革部署同样关心,自然不会错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两院”的工作报告。看“两院”工作报告,不仅可以了解中国的宏观司法数据与状况,还可从这些司法数据窥探出在我国从事刑事辩护的空间与着力点。
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最得意、最值得炫耀的成绩,就是通过法庭上的滔滔雄辩为被告人赢得无罪判决。因此,无罪判决率,自然每次都会成为刑辩律师关注的焦点。相信,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的这两段话的关注度一定非常之高:“(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9.9万件,判处罪犯123.2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5%和4%。”“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各级法院对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折算成百分比,2015年全国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为0.08%。这一近乎为零的无罪判决率,让律师们唏嘘不已。人们的行为与决策不可避免地要受现实的制约,刑辩律师必须认真面对这一数字,谨慎地设计辩护策略,不能让当事人对无罪结果抱持太大希望,法庭上的无罪辩护更多应是为罪轻判决赢得法律基础与道义优势(有时还可获得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效果),为防止被告人失去罪轻的可能,经常还需要将(在定罪阶段作无罪辩在量刑阶段作罪轻辩的)“两段式辩护”作为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但是,无罪判决率低到近乎为零,并不意味着律师们在刑事案件中就真的没有作为的空间。我们大可不必因此而对刑辩工作完全失去信心,要全面、立体地分析刑事诉讼过程,从“两院”工作报告中挖掘出刑事辩护工作的其他着力点。
既然在审判阶段通过法庭辩护获取无罪判决的空间有限,那不妨将目光移向审判前阶段。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到:“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诉25778人。” 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撤销案件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阶段就摆脱了讼累,获得了无罪的结果,这种结果比无罪判决更有利于当事人。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督促撤案的案件达10384件,是无罪判决的10倍。这一信息提示辩护人,公安立案之时往往就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时间,要充分利用这一时间段,掌握案件相关信息,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对于明显无罪的案件,要明确提出无罪、撤案的法律意见。如果侦查机关不采纳撤案意见,要及时与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联系,要求检察机关督促侦查机关撤案。最高检报告中的这一数据,也充分说明了当事人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要第一时间聘请律师的极端重要性。
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决定不逮捕,是在批捕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判断,对这类案件侦查机关一般会主动作撤案处理;对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其实质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的终局处理,这两种诉讼结果同样比庭审后的无罪判决更有利于当事人,能让当事人更早地恢复自由身。更让人兴奋的是,法律上无罪与证据不足无罪而不捕者达131675人、不起诉者达25778人,分别是无罪判决的127倍与25倍。这两个数字无可争辩地证明,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这两个检察审查环节,是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最重要的阶段。在审查批捕环节,辩护人还不能阅卷,掌握的案件信息不全面。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帮助显然不能等同于法律咨询,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就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调查取证。因此,律师介入案件后,最初几次会见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做好详细的会见笔录,并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调取能证明其无罪的证据,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及调取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辩护人已能全面阅卷,要在复制案卷材料后及时阅卷,对无罪案件要尽快完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充分沟通、交流,争取让犯罪嫌疑人获得绝对不起诉。
在审判前阶段,对于即使是明确构成犯罪的案件, 辩护人也不是完全没有作为的空间,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还提到:“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3148人,提起公诉1390933人。”“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决定不批捕90086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50787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9211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批捕或者不予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可立即恢复自由,并为后续刑事程序中获得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奠定基础。相对不起诉,虽然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存在这样的表述:“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在学理上也被俗称为“定罪不诉”,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而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也相当于获得了一个“无罪”结果。而不得不提的是,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是法院无罪判决的49倍;提起公诉案件的审前羁押率为63%,不捕率为37%,其中因无社会危险性、无羁押必要性而不捕、不予继续羁押者占审判前不予羁押的比例高达48%。这些数据说明,即使是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辩护人在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阶段仍然大有可为,要在深入研究案件的基础上,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没有羁押必要性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相对不起诉意见。
对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的再审,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也有提及:“加强审判监督,各级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57件,其中,依法纠正陈夏影绑架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从中深刻汲取教训,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折算一下,刑事再审改判案件占一审判决案件的0.1%,虽然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没有提到2015年全年刑事申诉与再审案件数据,但从司法机关以往公布的数据来看,刑事申诉案件大概占一审案件的1%左右,如此推算,刑事申诉案件的改判率应为10%左右。可见,在判决生效后,对于存在明显错误的案件,辩护人也还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
“两院”工作报告透露出这样几个明确而重要的信息:(1)进入审判阶段以后,试图通过辩护获得无罪判决的可能性仅为0.08%,而在审判前阶段,以撤案、不起诉等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获得实质无罪结果的几率是无罪判决的210倍,折算成百分比,有15%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程序中未被最终判决有罪;(2)在审判前程序中,有18%的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羁押必要性而未被羁押或者被解除羁押;(3)判决生效后,刑事申诉案件有10%左右的改判成功率。
这些司法信息为律师指明了刑事辩护的空间与着力点,要求辩护人自接手案件后要进行全程有效辩护:刑事立案后,充分利用这一帮助犯罪嫌疑人的黄金时间,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要求公安撤案,公安应撤不撤则要求检察机关督促其撤案;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在会见及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不构罪不捕与无羁押必要性不捕的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深入研究案件后,根据案件情况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对不起诉或者绝对不起诉意见;在审判阶段,基于对案件的研究与判断,从现实条件下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制定辩护方案;判决生效后,研判有无申请再审的必要、有无再审改判的可能,为当事人申诉提出专业意见,对确有必要的案件代理刑事申诉。
既然让被告人获得实质无罪结果的主要空间在审判前,通过争取审前不予羁押以为庭审后的缓刑与免刑判决设定前提的主要工作也在审判前,那么“辩护人的主战场在法庭”的说法显然已经不起实践的推敲。站在这个角度,我们甚至可以讲,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刑辩律师的主战场不再是法庭,而是在庭审前。如果按照中庸的要求,应为刑辩律师的主战场在法律程序内。我国刑事辩护的这一特点,要求律师在整个刑事程序中要进行全程有效的辩护,而不能仅仅将重点放在庭审。这,或许也可算是刑事辩护的一大中国特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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