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把握职务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提高会见效果

浏览量:时间:2016-02-21

专职从事刑事犯罪辩护以来,办过多起职务犯罪案件。有法官、教育局长、副县长、镇长、科长贪污受贿案,有副局长玩忽职守案,有普通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办理这些案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会见技巧,有一些自己的心得和体会,为提高职务犯罪辩护效果,提高会见成效,写成此文,以期进步。
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点:

1、不相信律师的作用,需要律师的耐心讲解和劝导。

这一点在刘志军案件中得到体现。记得媒体报道,刘志军曾说,我生是党的人,死是党的鬼,党和政府怎么判我的刑,我都认罪且不上诉。也记得济南的一位资深律师,在辩护安徽某位副省长职务犯罪时,在会见初期,对律师的作用也不甚认可。

从本人的实践经验来看,多数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因其被捕前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对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有一定的偏见,甚至对律师这一职业也具有一定的偏见,故对律师在自己案件中能起的作用也不看好。我办理的一起某局长贪污、受贿案件,会见多次以后,该嫌疑人仍强调,你主张的这些辩护观点,检察院法院如果采纳,当然可以轻判,如果不采纳,你还是白说,所以说关键还是在他们。这时我们辩护律师应该怎么做呢?

面对这样的现实,辩护律师起码要做到两点:第一,职务犯罪知识要夯实。包括刑事诉讼的流程,职务犯罪的特点,其本人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本案的情节和量刑点等等,通过这些知识的讲解和沟通,让当事人意识到,他面对的律师,不是普通律师,不是对职务犯罪不熟悉的律师,而是一位对刑事业务,甚至是职务犯罪业务相当熟练,知识相当扎实、社会阅历相当丰富、办案能力相当突出、办案态度相当敬业的律师。第二,办案要勤恳敬业,要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这一点要通过大量的劳动,包括多次会见,分析案卷,查找法律规定,查找案例等具体工作一点点落实。在此基础上,如果能科学分析出目前检法机关多是依法办案的一些内在规律,详细展现在当事人面前,一般还是能获得认可。

2、感觉看守所的日子无法忍受,恨不得立即走出高墙或者转往监狱服刑。

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捕前多具有一定的社交圈子,工作自由度较强。乍进看守所,人身自由受限,同监室的人三教九流,吃住行等各方面都相当不习惯。部分意志薄弱者,便产生两种极端心理,一是想让律师或家人找各种关系,想千方百计走出高墙。此时就需要律师耐心向其讲解国家重点打击职务犯罪的总体形势,检法等机关对该类犯罪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极低等相关现实。二是想尽快拿到判决结果,想象监狱服刑的日子比看守所要舒服,比如何时出狱有盼头,工作生活有规律等。遇到这样的心理者,可以这样讲:看守所的日子确实不好过,但监狱也不比看守所强,监狱要靠积分减刑,对于身体素质不好的人,体力劳动的日子也不舒服;监狱的管理规定比看守所要严格很多,时间也比看守所紧张;全世界的管教人员,对被羁押人员的管教态度都不会象对待亲人那样和善,等等。很多时候,这样的沟通和劝导比较见效。

3、感觉人脉和关系是万能的,要求律师找关系找人脉解救自己。

多数职务犯罪嫌疑人,捕前的人脉是比较广的,甚至其能够做到一定的职位,也和自己的人脉及关系是息息相关的。捕后,人身没有自由,和外界无法沟通,便细数自己社会上的关系,期盼谁谁谁能够帮自己救自己。我的经验是和他沟通这样的话题:中央现在明令禁止各级党政领导插手过问具体案件,明令禁止公职人员对具体办案人员打招呼,甚至要求办案人员将打招呼人员记录在案。一旦出事,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人脉和关系起不到决定作用,相反,相当多的人故交,此时会采取明哲保身的策略。在这种背景下,再指望他们帮自己,无异于缘木求鱼;此时,能求自己的,只有自己和律师,还有家属。类似的其他话题,对于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也能起到作用。正常情况下,这样的思路,一般能起到安抚嫌疑人的情绪、帮助他树立正确的观念的作用。

4、感觉自己辛苦劳作几十年,因一点小事,甚至是因为单位的政治原因才案发,心理不平衡。

刘志军案发后,我经常拿林彪和刘志军的例子给当事人做工作。林彪对新中国的成立,军事上起了关键性作用,没有林彪的第四野战军,很难说在1949年蒋介石就能被打往台湾,新中国得以成立;刘志军案发前,对中国高铁作出了举世公认的巨大贡献,没有刘志军的坚持和拍板,中国高铁现在是什么模样都很难说清。但贡献再大,两个人的结局不都是身败名裂吗?你作为一个公职人员,几十年辛苦工作,认为自己有功,但你的功牢再大,能大过他们两人吗?想想他们,你还有什么不平衡的?再看一下看守所里你周围的其他职务犯罪人员,哪一个不是多年耕耘,多年累官至一定的职位,如今不都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进来的吗?你自己受不了看守所的日子,他们又哪能受得了,不都在坚持吗?有一位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关押十个月尚未开庭审判的嫌疑人,经我多次这样开导,豁然开朗,精神状态明显好了很多。所以,很多时候,我们辩护律师的工作效果,不一定完全体现在案件的审理结果上。能陪嫌疑人渡过看守所关押的这段时光,让他精神上更愉快或放松一些,也是我们辩护律师的一个工作成果。

5、感觉自己被冤枉,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时,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仔细分析嫌疑人涉嫌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前,法律和各种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规定的多比较严谨,公认的事实是,职务犯罪的辩护空间已经非常狭窄。但是,这决不意味着职务犯罪没有了辩护余地,也绝不意味着司法机关的每一起指控都构成犯罪或定性准确。针对不同情况的案发原因和案件类型,制定不同的辩护思路,是我们辩护律师必须练好的一门功课。要仔细分析指控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要从犯罪构成上仔细分析到底其是利用了职务便利还是身份便利;要从所指控的多起事实上,逐笔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的是话,是否存在从轻减轻的情节,不构成的话,为什么不构成,构成的要件在哪里,等等。绝大多数情况下,和当事人聊透了这些情况,当事人会从心底由衷地佩服我们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程度。我辩护的一位基层领导,贪污指控了三起,受贿指控了七起,在其被关押的半年时间中中,会见不下二十次,光会见笔录写了足足四本,把每一起指控都详细分析的几乎无法再细。他从开始对律师不予认可,到最后完全信服我本人、由衷地为我竖大拇指,并且亲口对我讲出人非常敬业,专业知识也非常扎实的话语,这中间经历了一个心理大转变的过程,本律师也通过辛苦的劳动,获得了极大的成功感。

6、攀比心理严重。

不可否认,公职人员因具有一定的职权,违法乱纪现象比较普遍;机关事业单位因经费限制,财经违规违纪现象也不足见怪。有些职务犯罪人员此原因落网后,因不懂刑事司法的特点和司法机关办案的规律,对自己落网会产生愤恨不平的心态,认为李某某贪污行为比自己要严重的多,为何不处理?张某某受贿的金额更大,为什么不逮他?此时,辩护律师要详细向其解释司法机关办案的特点,不可能一下全部处理所有贪腐人员,此类案件的案发和处理有自己的规律和过程。中央和上级单位也不可有在短期内打尽所有的政府官员。电影《鸦片战争》中,林则徐初到广东禁烟,说过一句话“难道要让我打尽所有的广东官员吗?”正是真切道出了上级机关打击贪腐的矛盾心态。必要时候,也可能向他讲述自己办理的一些更加冤枉的案例。总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安抚其心理,让其在看守所关押的这段时间,心理上有所宽松,精神上更愉阅,以便配合律师更好地制定辩护方案。从另一个角度讲,人生不过几万天,既然摊上了,何不快乐的度过每一天?

7、无法会见律师,不知道笔录如何做对自己有利,见到律师后想让律师教他如何翻供。

由于绝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禁止律师会见,等律师见到嫌疑人时,案件已基本侦查完毕。上述情况便是我们辩护律师办理职务犯罪时遇到最多的现象,也是最大的难题。一方面,刑法和执业纪律要求我们不能诱导当事人改变口供和翻供,另一方面,许多当事人因不懂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在律师会见之前做了许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相当不利的供述?如何面对呢?我的办法是,首先,一定要严正讲明,律师虽然是自己人,是来帮其辩护的,是帮助他从轻减轻处罚的,但同时也要告诉他,任何律师都不会拿自己的刑事犯罪风险和执业风险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不可能诱导他或教他如何改变供述;多数嫌疑人能理解这一点,也不会对律师提出过于勉强的要求。第二,对于涉嫌的罪名,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什么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律师自己要搞的非常明白,不能有任何差错,并且要将这种知识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向嫌疑人讲述清楚,要向当事人详细讲明白什么样的事实会构成什么样的犯罪,对应的刑期大约多长;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存有疑问的行为,要详细向当事人讲明白为什么构成犯罪,犯罪的典型特征是什么,也要讲明白什么样的行为不是犯罪,他的这一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要点在哪里,不构成犯罪的要点在哪里?必要时,结合类似的案例,什么样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了,什么样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犯罪,哪些行为是实践是有争议的,等等。脑筋灵活的当事人,会从律师讲解的知识点里,总结出自己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构成犯罪。

总的来说,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心理特点不同于其他嫌疑人,此类犯罪对律师的要求也高于其他犯罪。如何把握其心理特点,提高会见效率,提高辩护效果,是一门值得研究的科学。

作者:邢波律师   单位: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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