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将有业务考核机制
浏览量:时间:2016-02-18
重点考核各地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人数和占执行逮捕数比例
【财新网】(记者 赵复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诉法修改后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2月18日上午,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在做客正义网访谈时表示,检察机关今年将大力抓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业务考核机制。
所谓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院依据刑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意在减少不必要或不正当的羁押、预防和减少超期羁押。
2016年初,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将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案件的职责统一归口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新规明确了四种情形不需羁押,具体包括: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袁其国在访谈中表示,将以《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力度,着力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数量,不断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质量。
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业务考核机制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措施。袁其国介绍,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将每季度对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情况进行通报,使各地了解这项工作的全国总体情况和形势,明确本地区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同时,将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数据作为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各地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人数和占执行逮捕数比例,通过业务考核激励和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此外,为发挥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独特作用,检方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与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相结合,提出一定的动态化业务考核目标,充分调动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积极性。袁其国指出,“从2016年开始,如果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数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即不能被评定为相应等级的规范化检察室。”
据袁其国介绍,截止到2015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立案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已近两万人。经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提出的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采纳率为97.1%,对减少羁押、保障人权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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