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方式转型及其法治化
浏览量:时间:2016-02-01
职务犯罪侦查方式转型及其法治化
顾雪飞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侦查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必将成为衡量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展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前景,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提升侦查法治化水平作为重大课题来研究,作为重要任务来推进。具体来说,应遵循“理念先行、法制保障、能力支撑、环境培育”的法治发展规律,强化措施,重点突破,扎实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就检察机关自身来讲,转变侦查方式,推进自侦工作转型升级是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法治化水平的关键环节和根本途径。
一、推进侦查方式转型升级的几个基本问题
推进侦查方式转型升级,必须对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方式的优势和弱势有一个清醒认识,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思路,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弘扬优势、破解难题中实现新的发展。当前侦查方式转型升级中主要呈现出三方面特点:一是自行发现和突破案件为主的侦查格局基本形成。自侦部门主动出击发现案件线索的意识普遍树立,以我为主、自行发现和突破案件的理念深入人心,并成为多数单位院领导和广大干警的自觉行动,检察机关自行发现和突破案件的比例多年来一直较高;与执纪执法部门的办案协作关系总体上职责清晰,较好地做到了“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二是发现和突破案件的信息化、专业化水平还不高。近年来,自侦部门在拓宽视野、开拓案源上成效是明显的。通过协查发现案源、通过分析行业类案挖掘案源、通过抓案源性行贿人拓展案源等方法,在办案中有了广泛运用;发挥一体化优势查处行业系统窝串案、突破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采用“抓系统、系统抓”“抓领域、领域抓”办案方法提升办案规模,也取得了新进展。但同时,信息化侦查水平不高、初查工作粗放、审讯能力不强、侦查效率低下等问题在一些单位仍然比较突出。三是针对新的执法环境,提升侦查法治化水平面临一些新问题。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侦查能力与法治进步要求不相适应已成为一些地方侦查方式转型、提升侦查法治化水平的障碍。当前,一些地方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运用、法律限定审讯时间的严格把握等方面不同程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同时,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协作方面,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力度的加大,自侦部门在坚持规则思维、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配合工作,主动争取与执纪部门达成共识,共同推进办案工作依法健康发展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侦查方式是侦查战略、策略、方法、手段、措施、机制、技术装备等在侦查过程中综合运用的反映,是体现侦查活动从决策指挥到组织实施的外在表现形态。按照侦查法治化的要求,现代化侦查方式必须符合依法、规范、文明、效率的法治原则。实践这一原则,是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方式转型升级的总体目标所在。也就是说,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方式,既要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效能,有利于侦查目的的实现,又要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对侦查要素、侦查条件等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科学的架构。具体目标主要是“四个转型”:一是侦查战略上,要以适应大数据时代发展趋势、实现信息引导侦查为目标,以加强信息基础建设为手段,推动侦查工作从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转型;二是侦查方法上,要以实现精准化打击、效益化侦查为目标,以加强能力建设为手段,推动侦查工作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型;三是侦查机制上,要以实现资源配置科学化、办案工作规模化为目标,以加强一体化建设为手段,实现侦查工作由分散型向集约型转型;四是侦查形态上,要以提升依法独立发现和突破案件水平为目标,以科学运用信息化侦查技术、规范运用技侦手段、灵活运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等为支撑,实现侦查工作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型。
侦查方式转型升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内容广、环节多,要紧紧围绕转型升级的目标,自觉遵循职务犯罪侦查规律,准确把握侦查方式转型升级的要求,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应以信息化引导、精细化初查、专业化审讯、规范化办案为重点和抓手、推进侦查方式转型升级的思路,抓住当前侦查方式转型升级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二、坚持信息化引导,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方式战略转型
信息化引导在“四化”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大数据时代职务犯罪侦查方式从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转型的关键。尤其要把侦查信息化建设作为强化取证固证的重要支点和关键手段,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执法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为新形势下提升发现和突破案件能力提供支撑。
1.准确把握信息引导侦查的内涵和要求。实现信息引导侦查,必须紧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和转化运用三个环节:一要以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为依托,发挥侦查信息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切实提高对各类信息的收集整合能力;二要以服务侦查实战运用为目标,建立和完善信息分析研判机制,探索符合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规律的分析研判方法,着力提高信息分析研判能力;三要以拓宽信息研判成果的运用渠道为途径,强化干警的信息运用意识和能力,实现信息情报运用在线索发现、初查、侦查取证等各环节的全覆盖。
2.强化信息引导侦查的基础和保障。信息引导侦查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一是切实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信息化基础建设滞后,是制约信息引导侦查的重大瓶颈。二是加强信息机构、队伍建设和信息研判工作。实现信息引导侦查,必须强化组织、人才保障和专门性信息研判。要重点围绕明确三级院自侦部门信息研判职责、建立不同犯罪形态的信息分析研判模型、培养干警信息分析研判实战技能等三项工作,扎实推进信息分析研判工作向专业化、实战化发展。三是根据最高检关于加强侦查信息平台建设的统一部署,推进侦查信息平台建设。
3.大力加强干警信息化能力建设。实现信息引导侦查,干警信息化能力是重要基础。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加强“三类人才”建设作为实现信息引导侦查的重要素质支撑来抓:一要加强信息化侦查指挥人才的培养。二要培养复合型侦查人才。三要培养信息技术个性化应用能手。
三、坚持精细化初查,提高初查效率和线索成案率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初查重要性进一步突显。强化初查工作,建立高效、完善、规范的初查工作体系愈加重要而紧迫。
1.牢固确立初查工作的龙头地位。在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的情况下,初查能力的强弱已成为影响一个地方自侦工作质效的关键。必须彻底改变过去仅依赖零星证据就去接触被调查对象“拼口供”的做法,坚持办案重心前移,把主要人力、物力和精力用于初查工作;要改变以往粗放式的初查方式,立足于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立足于长线经营、信息积累,细化初查工作,实现精确打击。
2.探索建立初查工作标准化体系。按照管理学理论:科学管理是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的统一。这对建立初查工作标准化体系具有借鉴意义。在初查规范化前提下,应倡导精细化初查,其目标是要通过明确要素,细化流程,推进初查工作向标准化、程式化发展。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特点,要以案件线索评估、初查预案制订、信息收集范围和途径、信息研判方法、初查终结报告撰写等为主要内容,构建精细化初查的工作标准体系。在建立初查工作标准体系基础上,还要努力推动初查向个性化初查发展,加强对不同对象初查方略的研究,逐步建立不同类型案件的初查模块,实现初查工作模块化。
3.着力培养干警的初查技能。要以初查标准化体系为依托,在培养干警良好的初查习惯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干警初查技能的培训。要重点围绕信息化条件下侦查工作的特点,着力培养大数据分析、信息分析研判、案件线索评估、电子取证、话单分析等能力,为精细化初查的开展提供智力支撑。当然精细化不等于全面化,没有重点、不讲效率的初查绝不是精细化初查。各地检察院查处的案件和对象不同,办案节奏不同,精细化初查也会有区别。四、坚持专业化审讯,提高案件突破和固证能力
由于口供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特殊地位,抓好审讯工作始终是自侦办案的重要环节。专业化审讯,就是要通过提高审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实施水平、强化审讯系统意识,推动审讯方式从偏重于强攻硬取打疲劳战向规范化、科学化、艺术化转变。推进专业化审讯,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1.正确认识审讯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审讯既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科学。坚持专业化审讯,既要重视对干警审讯谋略意识的灌输和实战技能的培养,提高干警审讯工作艺术化水平;又要通过对审讯工作中经验性、方法性内容的提炼、总结,揭示职务犯罪案件审讯规律,提高干警审讯工作科学化水平。
2.建立专业化审讯的科学体系。侦查实践中,不少同志认为审讯靠天分、凭悟性,强调审讯的艺术性多,对审讯的科学性重视不够。建立专业化审讯的科学体系,就是要突出审讯的科学成分,使审讯工作成为可以传授、传道、传承的一门技能。要加强实践探索,通过深化对审讯科学性的认识,丰富审讯科学性的内涵,为专业化审讯科学体系的构建作出努力。
3.多措并举提高干警审讯实战技能。审讯是侦查工作中对抗性最强也是实践性最强的活动。如果说专业化审讯科学体系侧重的是对干警审讯系统意识、专业精神和良好习惯的培养,那么提高干警审讯实战技能则是提升审讯艺术化水平的唯一出路。一要加强对审讯基本技能的业务培训。二要注重在实战中锻炼提高审讯技能。三要提高个性化、差异化审讯能力。
四、坚持规范化办案,为提升侦查工作法治化水平提供保障
侦查权来源于法律授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规范化办案是推进侦查方式转型升级的基本底线,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基本保证,也是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法治化水平的基本要求。在推进侦查方式转型升级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和“法律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红线不能触碰”的意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要求,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守规范办案的底线,确保侦查方式转型升级工作健康发展。
1.抓好规范化制度的落实。也就是说要切实提高规范化制度的执行力。一项工作要取得好的成效,一方面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更重要的方面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目前,关于规范化办案的制度已经比较完备,关键在于落实。必须坚持把严格规范执法、绝不搞违法违规办案作为铁的原则和纪律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规办案,坚决杜绝检察机关发生违法办案的重大事件特别是安全事故。要重视解决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使用、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和法律限定审讯时间严格把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促进相关工作严格规范。要使规范办案的各项规定成为通电的“高压线”,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办案事件。
2.进一步规范与执纪机关办案协作关系。要积极适应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力度和方式调整的形势,认真落实中央决定关于“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的要求。与纪委在办案中的配合协作关系,要着重注意两点:一是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搞“联合办案”;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使用,要严格落实最高检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成为变相的“两规”手段。
3.自觉接受对侦查工作的监督。严格接受监督制约,增强执法透明度,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诚恳接受各方监督,积极推进“阳光”执法。要自觉主动接受内部的执法监督和广泛的社会监督,在监督制约中增强自我约束,保障侦查权依法正确行使。要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检务公开意识,在不违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为重点,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客观、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办案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实现以公开促转型、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信,以公开保廉洁。
【作者简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1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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