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焦鹏:证据分析辩护方法的实务运用

浏览量:时间:2016-01-11

证据分析辩护方法的实务运用 

主讲人:焦鹏  全国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北京天驰君泰律所高级合伙人

编者按:以上内容系张世金律师参加中国法学会第九届刑辩论坛暨刑事辩护高峰会的听课笔记,因时间仓促等因素,笔记内容可能不够全面,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

1、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有效辩护创造条件

2、认定事实中辩护空间永远存在

3、中国刑事审判中认定事实的特征是:精英理性裁判,不是公众感性裁判

所以,证据分析的辩护方法才能适应中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今天介绍几种分析工具。

专题一:最佳证据规则

一、最佳证据规则涵义

指书证、物证的原件、原物采信规则

辨析:

1、有称:原始文书规则

缺陷:范围限制太窄,不能包含物证、录音录像资料等。

2、有观点:大陆法系不规定证据的优先原则,所以我国没有。

缺点:准确理解最佳证据规则:书证、物证等的采信规则,不是规定哪个证据最优的规则。

3、随着社会技术进步,最佳证据规则的一些原则,也扩展到录音、录像、电子邮件、网络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领域。

二、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三、书证审查规则

1、原件原则及例外

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2、不得采信证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3、瑕疵证据: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痕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侵犯商业秘密案的保密制度系列书证

待证事实: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四、物证的审查规则

1、原物原则及例外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2、不得采信证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物证照片、复制品附条件采信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法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盗窃手表案

五、书证、物证的其他分析要点

(一)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二)收集书证、物证的全面性

(三)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有毁损

(四)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1、物证数量、质量的注明

2、提取、扣押等笔录、清单

3、签名是否完整、齐备:侦查人、持有人、见证人

4、是否按法定方式扣押、提取、勘验、运送、保管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规则

1、原件原则及例外

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2、不得采信证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3、瑕疵证据

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怀疑的

4、鉴定检验规则

 

专题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一、排除合理怀疑涵义

1、什么是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

证明标准指的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它像一支晴雨表,昭示着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能否解除。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证明程度、证明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一定的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诉讼关系对诉讼证明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2、什么是合理怀疑

权威的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

1)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以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此词相当。

2)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

3)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

4)它是‘达到道德上的确信‘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做为理性人的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的证据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论。

二、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依据

【排除合理怀疑】

【刑诉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诉法195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诉法解释241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刑诉法解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合理怀疑的建立方式

1、排除合理怀疑的运用关键、前提

找到、归纳、细化有争议 的待证事实

案例:杀人抛尸遗留小部分肢体案

2、缺失常规证据的深入分析

3、特定时间、空间的客观存在的综合分析

4、案件中其他证据的证明效果分析

5、特定场合的经验分析

6、特定行为人的合理性分析

案例:车某某贩毒案

(一)指控事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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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情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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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分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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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析根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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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合理怀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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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辩护方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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