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最高检正厅级检察员解读非法口供的基本特征

浏览量:时间:2016-01-09

 非法口供的基本特征

主讲人:王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正厅级检察员

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刑诉法第五十四条中非法口供和其他非法言辞证据比较解读

(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司法实践的难点】

以威胁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能够纳入非法口供的范围?

三、关于“威胁”问题刑诉法第五十条和五十四条比较解读

(一)案例:念斌案

(二)两条的关系:威胁的问题

【刑诉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1、辩护人援引比较多

2、一般性工作要求,禁止不规范取证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1、公诉人援引比较多

2、法院非法证据排除的依据

【刑讯逼供精确性解读】

1、一般观点:其内容不包括威胁

2、英国《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刑讯逼供,是指采取强迫方法或者其他可能导致供述不可靠的方法获取的口供。

(三)实践问题

侦查人员审讯时,在难以获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情形下,往往会问:如果你不认罪,就将你家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关于“引诱、欺骗”问题刑诉法第50条和54条比较解读

【刑诉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案例

(二)两条的关系

(三)立法过程

如何确定“引诱、欺骗”的范围?

(四)侦查谋略与审讯技巧

侦查人员天然使用一些“引诱、欺骗的方法,比如:技术侦查、化妆侦查、卧底侦查、狱内侦查。

五、两高对刑讯逼供和“等”方法的解释以及“剧烈疼痛与痛苦”和“违背意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五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一)“等方法”问题

1、“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主观要素不能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2、“违背意愿”主观要素也不能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此规定与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大体一致,我国直接援引,不合适。

3、重复自白的非法口供排除问题

(二)单条件和双条件问题

1、高法解释

1)刑讯逼供是双条件

2)“等方法”是行为等内、双条件

2、高检规则

1)刑讯逼供是单条件

2)“等方法”是程度等内、双条件

(三)“剧烈疼痛与痛苦”和“违背意志”主观要件问题

六、非法口供的基本特征:强制性

(一)生理(身体)强制

1、直接生理强制:刑讯逼供、暴力

2、间接生理强制:冻饿烤晒(还应当包括“渴”)或疲劳审讯(违法规定长时间连续审讯)

(二)心理(精神)强制

1、直接心理强制:威胁

A、暴力威胁

B、司法强制力威胁

2、间接心理强制:引诱、欺骗

A、设置陷进

区别警察陷进或诱惑侦查:禁止犯意诱惑,一般允许机会诱惑(控制下交付)

B、可能导致供述不可靠的其他方法:指供、引诱供等,系软性的心理强制

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核实证据问题,涉嫌指供、串供。

七、小结

采用肉刑或者变形肉刑,或者采用其他可能导致供述不可靠的方法进行讯问的,是刑讯逼供等方法,其基本特征是:强制性,包括生理(身体)强制和心理(精神)强制。

八、问题

(一)应区分非法口供中的威胁与其他方法言辞证据中的威胁之严重程度;

(二)如何区分非法口供与其他非法言辞证据中引诱、欺骗之严重程度。

九、研讨案例

(一)虚构暴力,系心理强制;

(二)催眠状态中取得的供述系非法证据,软性的心理强制或间接心理强制;

(三)以取保候审为获取有罪供述的条件:刑诉法79条:逮捕的条件;

(四)利用毒瘾发作之作获取有罪供述。

(注:以上内容系张世金律师参加中国法学会第九届刑辩论坛暨刑事辩护高峰会的听课笔记,因时间仓促等因素,笔记内容可能不够全面,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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