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存疑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涉嫌容留卖淫案)

浏览量:时间:2015-12-15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公诉刑不诉〔2015〕6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1********102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4月8日因本案容留卖淫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3日;2014年4月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需要补充证据,同年11月11日第一次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同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月11日第二次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同年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批准,本案再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14日翟某某、翟某甲姐妹俩在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南二环路交口东北角**街道**社区**村租用周某某家出租房,并利用该民房容留陈某某、“胖丫头”等妇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2月14日下午14时许,卫某某在此处与“胖丫头”发生卖淫嫖娼关系时突发疾病,后经120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3月25日,经公安机关多次联系后,翟某某、翟某甲在家人陪同下到案,2014年3月26日二人被合肥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4年4月8日翟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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